典型案例:黑心客服欺詐消費者,被法院判定退一賠三(附真實獲賠案例+維權指南)


消費遇坑不要慌,跟著典型案例學維權!



在“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為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增強消費者維權意識,天津法院甄選出一批維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期望以此引導消費者積極理性維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些案件涉及網購、食品、醫療美容等諸多方面,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


案例一:張某玲等人非法行醫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被害人秦某某到世紀皇菲美容美髮店諮詢吸脂手術一事,經被告人張某玲講解後,被害人同意做吸脂手術,並辦理會員卡,當場向張某玲銀行賬戶內轉賬16800元,隨後在該店內進行吸脂手術。被告人張某玲、陳某鳳、楊某麗三人將手術所需用品、麻藥(利多卡因)等準備好,陳某鳳按照張某玲的要求配比麻藥,被告人劉某丹從碗中將配好的麻藥抽入針管中,由張某玲、陳某鳳、葛某注射到被害人的雙腿中。期間,被害人身體突發不適,後身體發生抽搐。後經送醫搶救無效後,於當日死亡。搶救期間,被告人張某玲電話指使陳某鳳等人對美容店現場進行清理並銷燬相關手術物品,同時指使被告人張某坤讓所有員工離開該店、刪除監控錄像記錄。經查,該門店的經營範圍是美容服務、批發和零售業,經營人系被告人張某玲,該門店並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被告人張某玲、陳某鳳、葛某、楊某麗、劉某丹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不具備從事醫療美容項目的資格。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涉及的“利多卡因”注射液屬處方藥,必須有醫師資格的人才能開具相應處方使用。被告人張某玲、陳某鳳等五人違反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危害公共衛生秩序,在無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擅自從事醫療活動,致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五人的行為依法均構成非法行醫罪,均應追究刑事責任,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坤聽從被告人張某玲的指使,將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硬盤摘取並帶離,幫助被告人張某玲毀滅證據,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活動,屬情節嚴重,其行為依法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應追究刑事責任。判決:被告人張某玲、陳某鳳、葛某、楊某麗、劉某丹犯非法行醫罪,並分別判處十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楊某麗、劉某丹分別判處緩刑),並處罰金;被告人張某坤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依法追繳被告人張某玲的非法所得16800元,發還被害人秦某某的法定繼承人;被告人葛某、楊某麗、劉某丹、張某坤交納的賠償款共計49萬元,依法發給被害人秦某某的法定繼承人。


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依法打擊非法醫療美容行為的典型案例。醫療美容主要是通過外科整形手術、藉助藥物以及醫療器械,並融入美學元素對就醫者的外表特徵進行再塑,它是一種修復補救人體外貌的醫學治療方式,通常具有一定的創傷性,醫療美容兼具醫療和消費的屬性。因此,我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規定,醫療美容的從業醫師,與其他領域的醫師一樣,必須獲得醫生執業資格,從事醫療美容的機構也必須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本案中,張某玲等五名被告人,在無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擅自從事醫療活動,在吸脂手術過程中,使用處方藥“利多卡因”注射液為被害人進行麻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生命權,構成非法行醫罪。本案的裁判依法制裁了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彰顯了法院堅決打擊非法醫療美容行為的決心和力度,對持續淨化醫療美容市場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愛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在追求美的過程中一定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慎重選擇正規醫療機構。


案例二:馬某東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馬某東系天津市濱海新區某小吃店的個體經營者,經營範圍是餐飲服務。2017年4月1日,被告人馬某東簽署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向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承諾:建立並落實進貨查驗與記錄制度,保存供貨方資質證明及相關憑證六個月以上。同年4月6日,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對該小吃店進行核查,提出有三方面不符合的經營項目,要求其限期整改,並特別提示該店應建立臺賬,向供貨商索證索票。


2017年8月27日中午,被害人孫琦等十五名消費者在該小吃店用餐後出現心慌、心悸、四肢無力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狀,並於當日前往天津市泰達醫院就診。對當日及案發前較長時間內所銷售的羊雜、牛肉餡等肉類食材,被告人馬某東未向供貨商索要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經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對該小吃店內剩餘的羊肝、羊肚、牛肉餡、羊雜等進行檢驗,均檢出含有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成分。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衛生防病站調查結果判斷“本次發病是由患者8月27日中午食用的午餐(牛肉餡、羊雜、羊肚及其製品)中殘留鹽酸克倫特羅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馬某東作為餐飲業的從業人員,客觀上對其購進的含有鹽酸克倫特羅的肉類食材未查驗是否具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並將所購含鹽酸克倫特羅的食材製作成食品後向消費者進行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主觀上其明知所購食材因沒有查驗是否具有相關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可能會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製作成食品供消費者食用後有可能會引起危害後果,在行政機關依法事前告知和其向行政機關事前承諾履行相關查驗義務後,仍抱有僥倖心理,採取聽之任之放任發生的態度,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決:一、馬某東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禁止馬某東從事肉類經營活動三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法院依法打擊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犯罪的典型案例。“舌尖上的安全”關係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中華民族未來。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應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本案中,被告人馬某東作為食品經營的從業者,明知其進貨應當查驗相關檢驗檢疫證明,不查驗可能導致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流入市場,從而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但其在相關監管部門明確告知進貨時需向供貨商索證索票,並簽署過食品安全承諾書後,仍對該店所購食材長期不履行查驗義務,導致此後十餘名消費者在其店內就餐後中毒送醫,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該案的判決結果嚴厲打擊了違法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犯罪行為,對於引導餐飲企業嚴格依法加強食品監管發揮了積極作用。


案例三:趙某某與趙某偉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趙某某於2018年6月25日通過淘寶網在被告設立的店鋪購買了“咖美姿左旋肉鹼咖啡”1盒,價格138元。該商品在銷售網頁中備註廠名為:廈門顏麗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廠址位於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系列為食品類。此後原告又於2018年7月11日通過淘寶網與被告進行溝通,告知被告需再次購買上述食品共計150盒。經協商原告按每盒60元支付貨款,總貨款9000元,被告如約向原告郵寄了貨物。原告購買的上述保健食品,包裝盒背部載明生產企業為“廣州麗之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為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南路296-39號。此外,還載明瞭配料、食用方法、淨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相關產品信息。後,原告在食用上述產品過程中出現身體不適。經查,食品包裝上載明的生產企業 “廣州麗之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並無工商信息登記記錄。原告於2018年8月1日通過淘寶網、微信聯繫被告,詢問被告其銷售食品的真實生產廠家信息。被告向原告發送了公司名稱為“廣州麗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及國產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照片。但經查詢,“廣州麗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處於登記吊銷狀態。原告向被告申請退貨,但被告認為其銷售的食品系正規企業生產,雙方未對退貨事宜協商一致。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支付購買商品價款913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品價款10倍的賠償金,即91380元。至起訴時,原告共計購買該食品151盒,剩餘135盒,包裝完整,原告稱其已實際食用該食品16盒。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在其註冊的淘寶店鋪中銷售的“咖美姿左旋肉鹼咖啡”,屬於預包裝保健食品,其包裝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且食品本身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根據查明的事實,涉案食品包裝背面載明的生產企業“廣州麗之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經查詢並無工商信息登記記錄,原告在發現涉案食品包裝存在瑕疵向被告進行詢問時,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與食品包裝生產廠商不符的相關證件,且被告銷售的食品相關信息與其銷售宣傳網頁中並不相符,涉案食品包裝亦未標明生產廠家的聯繫方式、產品標準代號等信息。被告亦未能證實其在採購涉案食品前對供貨商的銷售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等進行核驗,存在一定未盡審核義務的行為。綜上,法院確認被告銷售的涉案食品包裝存在虛假內容,且無法認定涉案食品符合安全標準。被告作為涉案食品“咖美姿左旋肉鹼咖啡”的經營者,應對其銷售食品的包裝內容真實性以及食品安全性負責。其在與原告訂立買賣合同時,明知涉案食品包裝存在瑕疵,缺乏相關法律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而進行違法經營,且未將上述情況向原告進行說明,系違約行為,應承擔本案全部民事責任。原告主張按購買商品價款的十倍即91380元向被告主張賠償,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但考慮原告自認其已實際食用16盒,不具備退貨條件,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兼顧公平原則,法院酌情支持退還貨款8100元,過高部分不予支持。判決:一、被告趙某偉退還原告趙某某貨款8100元,原告在收到貨款後五日內將剩餘保健食品“咖美姿左旋肉鹼咖啡”135盒退還被告(運費由被告承擔);二、被告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91380元;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經營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法院依法支持消費者退還貨款並支付價款十倍賠償的典型案例。“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與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息息相關。因此,我國法律對食品安全從嚴立法,針對生產、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設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本案中,被告作為網店經營者明知產品標籤內容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產品存在安全隱患而仍進行銷售,屬於違法違約行為,應當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承擔責任。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上述條文規定的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受有實際損害為條件,即使消費者購買後尚未食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仍可要求生產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案例四:楊某明與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網絡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於2019年9月17日在被告經營的京東店鋪 “某手機旗艦店”,以2548元的價格購買了小米手機一臺。在被告網上店鋪宣傳頁面中顯示7天無理由退貨(激活後不支持),“解讀7天無理由退貨”中標明“以下品牌商品開機激活後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魅族、小米、錘子及蘋果手機拆封後不支持退貨)。現大多數型號手機均以開機插卡操作激活手機,所以請您謹慎確認後再激活使用”。在原告和被告客服聊天記錄中被告承諾產品為全新未拆封,關於激活解釋為小米管控,不能跨地域銷售,不能串貨,但是京東是出售到全國各地的,因此機器需要在貨源地激活,然後再統一京東銷售,機器都是全新正品。經查,涉案手機激活的時間為8月底。客服對於激活方式解釋為拿到手機後連上網一到兩天系統就會更新,只要連上網就會激活。原告認為涉案手機已激活與商家承諾店鋪所售商品全部為全新未激活不符,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對原告購買的小米手機購買金額2548元進行退貨,並對原告進行手機購買金額三倍賠償7644元,共計10192元。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原告提交了網絡訂單詳情打印件可以證實涉案手機是原告從被告處購買,原、被告雙方買賣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現原告要求退款退貨,被告亦同意退款退貨,故對原告要求退款退貨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關於原告要求三倍賠償的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被告在宣傳頁面中宣稱產品為全新正品,並標註激活產品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在客服的聊天記錄中亦自稱產品為全新未拆封,但又承認機器在貨源地已經激活,涉案手機在原告購買前已經激活,與被告所述全新未拆封的表述顯然不符,存在欺詐消費者的嫌疑。故原告要求三倍賠償的主張應予支持。判決:一、被告退還原告楊某明購貨款2548元;二、原告楊某明向被告退還購買的小米手機;三、被告給付原告楊某明賠償款7644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網絡經營者在銷售手機時存在欺詐行為,法院依法支持消費者三倍賠償的典型案例。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對於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特別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規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被告在宣傳頁面及客服聊天記錄中均宣稱產品為全新未拆封,但在售後又承認涉案手機在原告購買前已經激活,前後表述顯然不符,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故意隱瞞手機曾被激活的事實,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本案判決依法支持了消費者要求經營者 “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給違反誠信義務,欺詐銷售的不法經營者敲響了警鐘,有力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案例五:梁某與某商貿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9日,梁某在某商貿公司南樓店購買科龍空調一臺,價格6999元,現場售貨員程某某在梁某的購物交款小票背面書寫“保價一年,差價拾倍補”並簽名。梁某於2019年5月31日收到所購產品。2019年6月5日,梁某在某商貿公司宜白路店發現該店出售的科龍空調,規格型號與其購買的相同,但售價為5999元,存在差價1000元。梁某與南樓店售貨員程某某多次聯繫協商補10倍差價未果,故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商貿公司支付差價10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是買賣合同關係。某商貿公司南樓店的現場銷售人員書寫的“保價一年,差價拾倍補”,應視為合同的約定,梁某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其購買產品存在差價1000元的事實,某商貿公司應履行合同約定即補差價10倍,故對梁某要求支付差價1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某商貿公司抗辯現場售貨員為廠家的促銷人員,其行為不代表自己公司,但促銷人員是在某商貿公司門店內銷售產品,其後果應由某商貿公司承擔,故對其抗辯不予採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某商貿公司支付梁某差價1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法院依法支持消費者要求商家依約履行價格承諾的典型案例。實踐中,一些商家為吸引消費者購物,採取承諾最低價、差價補償等方式進行營銷,而消費者基於對商家所稱優惠價格和價格保障的信任,更傾向於作出購買決定。本案中,被告店內的銷售人員將差價補償的承諾背書於購物小票後,該行為使得商家的價格承諾構成了買賣合同的內容,商家應依約履行相應義務。該案的審理維護了消費者的合同權利,弘揚了有約必守的契約精神,也提醒商家在開展營銷活動時要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杜絕虛假營銷、價格欺詐。


案例六:邱某與天津市某電梯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始原告邱某受僱於案外人王某,在王某位於天津市濱海新區某別墅擔任保姆工作。王某之父王某利於2011年10月11日與被告某電梯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在被告處購買蒂森克虜伯(福朗)別墅電梯一部,並由被告某電梯負責安裝。涉案電梯安裝完畢後,被告並未對電梯進行維保。


2017年6月18日原告邱某在乘坐涉案電梯由二樓下行一樓時,因入戶門未開啟,電梯轎廂門關閉,導致原告墜入電梯井摔傷。造成原告1. 右根骨骨折;2. 腰椎骨狹窄症;3. 腰1級腰5椎體陳舊性骨折,腰3椎體左上緣陳舊性骨折,腰1-5右側橫突陳舊性骨折;4. 右足蹠跗關節損傷。經鑑定,原告的傷情分別構成九級、十級傷殘。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原告申請法院委託鑑定單位對原告傷情與電梯安裝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了司法鑑定。結論為:電梯使用過程中未進行定期檢驗與維護,轎廂內未見電梯的額定載重量及乘客人數、安全使用說明標識,電梯轎門與關閉後層門之間水平距離偏大,不符合標準要求。涉案電梯轎門與關閉後層門之間水平距離偏大,申請人從一樓層門與轎門之間墜入地下電梯井與電梯的設計安裝有因果關係。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對涉案電梯進行技術鑑定,證實被告在安裝電梯過程中存在缺陷;且未對電梯進行定期檢驗及維護,存在過錯,直接導致原告受傷,應當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原告邱某在整個損害過程中,對電梯操作無不當之處,並無明顯過錯,被告未證實原告存在過錯,故原告不承擔相應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致人損傷,法院依法支持受害人索賠的典型案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作為電梯經銷商依約負有嚴格依標準安裝電梯並定期檢修維護,保證電梯正常運行的義務。但由於其對電梯的安裝存在缺陷,且後續未嚴格依合同履行檢修和維護義務,致使涉案電梯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險,造成原告受到人身損害,依法應當對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司法鑑定中所述的電梯設計也存在問題,因本案原告並未將電梯生產者列為被告,基於司法的被動性,法院僅應就原告的訴請進行判決。本案被告如有證據能夠證明產品缺陷系由生產者造成的,可在向受害人賠償後,再向生產者追償。

法官提示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法官提醒大家疫情期間,防疫更要防騙!購買口罩等防疫物資時,儘量通過藥店或者正規網絡交易平臺進行,切勿輕信個人的兜售行為;在無法確信能夠收到所購物品前,不要將貨款直接轉入賣方個人賬戶。此外,留好交易過程中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一旦發現被騙,立即報警或者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在防疫期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假借銷售用於預防突發傳染病疫情用品的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詐騙罪並受到刑事處罰。


本期執行主編:趙躍文律師,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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