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的法律風險|應對漲價房

案情介紹

2015年5月9日,程女士與沈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程女士將其名下一套位於西城區菜市口大街的房屋賣給沈先生,房款總價為700萬,其中定金30萬,首付款312萬,貸款250萬,剩餘108萬餘款於7月14日過戶當天以資金監管方式支付。合同履行過程中,沈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但貸款未能如期獲批,雙方也並未於7月14日辦理房屋過戶。7月24日,程女士向沈先生髮出解除合同通知,沈先生認為程女士是因房價大漲不想賣了,故訴至我院要求程女士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涉案房屋過戶並支付違約金,同時明確表示願意一次性支付剩餘房款358萬。訴訟中,程女士提出反訴,認為沈先生未在7月14日支付資金監管款項構成違約,要求確認雙方已於7月24日解除合同,沈先生配合撤銷網籤,定金30萬元不予退還。

二手房買賣的法律風險|應對漲價房


律師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沈先生未能如期獲得批貸系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客觀原因所致。因雙方一直未簽訂資金監管協議,也並未在7月14日實際辦理過戶手續,故沈先生未支付資金監管款項並非單方違約,涉案房屋的買賣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過戶義務為雙方義務,雙方未能如約辦理過戶,也並非程女士的單方違約,因此對沈先生要求程女士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我院判令沈先生向程女士支付剩餘房款358萬,程女士配合沈先生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駁回沈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和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雖然本案中合同未履行並非買方單方違約所致,但實踐中因房價上漲而違約的情況時有發生,表現為以各種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者違約加價,此時買房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常有兩個選擇,一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二是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但無論何種訴求,首先要確定買賣雙方已簽訂購房合同,其次要自身嚴格履約並及時固定賣方違約的證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