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糾結的買房加名字,幫嚴老夫婦出出主意

賣了十幾年包子的老夫婦通過中介選定了一套房子,正要籤合同的時候,兒子跳出來拉著女友的手對父親說一定要加她的名字,而是否在房產證上添加準兒媳的名字陷入糾結這位女友也乘機暗示說自己肚子裡懷了他們二老的孫子。二老一聽開心的不得了,在兒子及其女友的誘哄下,當場同意給該女方在購房合同上加名,旁邊房產中介均面帶尷尬。

然後,嚴家父母租的房子到期了,他們把行李打了包,騎著三輪車就去了兒子家。結果到了兒子家後來都並沒有讓他們進屋的意思。這時,兒媳婦過來看到他們,連個招呼都沒有打,就徑直轉身進了房間。

在買房這個問題上,經常遇到一方以房產證上加名字作為結婚條件,以此在未來的婚姻中找到安全感。當然加名字這個問題上並無對錯。很多人也會如嚴老夫婦一樣的想法:畢竟以後是一家人,不加名字有點傷感情。本文無意陷入類似的爭執之中,只是站在嚴老夫婦的利益考慮。除了中介建議的只付首付的辦法,以案例的方式列舉了其他幾種可能的方法供大家討論。

「安居」糾結的買房加名字,幫嚴老夫婦出出主意

加名字要慎重

案例1:涉案房屋是靳某父母出資買的養老房。2008年1月靳某和楊某結婚後不久,楊某與楊某的父母都要求在房產證上添加楊某的名字。楊某還跟靳某說過,如果不給楊某加名字,楊某就不想跟靳某過了,所以出於顧慮家庭和諧,靳某便同意了。2010年4月得知房產證辦理下來,僅僅過了三個多月,楊某與靳某談話以性格不合與靳某分手,要求分房子。

後北京宣武區法院認為,靳某自願同意楊某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上加名,雙方各取得房屋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權份額。考慮到照顧女方的原則,北京西站南路XX號院XX號樓XX層XXXX號房屋歸楊某所有,楊某給予靳某相應的房屋折價補償。

律師點評:

房產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婚前或婚後加從法律效力上來說並無區別。雖然加一方名字並不一定就是對房產平均分割,實務中也會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但是一般也不會對貢獻大的一方做過多傾斜。在本案中,男方同意女方加名字後,女方三個月提出離婚,法院判決房子歸女方所有,對男方進行補償。

甚至本人見過加名字六天後就失蹤,半年以感情不合提出離婚要求對財產進行分割的,所以房產證加名字是值得嚴肅對待的一件事情。

就老嚴夫婦而言,為了兒子結婚,用於兒子及準媳婦婚後共同生活居住。其出資系對兒子及準媳婦的共同贈與,將準兒媳婦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那麼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了,是無法撤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這個角度講,實際加名字是幾十萬乃至數百萬的贈與。

「安居」糾結的買房加名字,幫嚴老夫婦出出主意

附解除條件的贈與

案例2:童甲系童乙父親。王某系童乙前妻。童甲、童乙1999年10月13日簽訂一份《贈與合同》,童甲將其所有的杭州市下城區某房屋贈與童乙。1999年10月16日,童甲、童乙簽訂一份《贈與合同》,約定:1、該住房受贈與人只能是童乙一人;2、該住房的受贈人受贈後未經過原房產人童甲同意不得私自轉讓、過戶、贈送或者抵押給他人;3、如果發現受贈人童乙違反合同的條款,原房產人童甲有權收回房屋產權和產權;2003年1月7日,童乙與王某簽訂一份《夫妻財產協議書》,約定位於該房屋產權歸王某一人享有,童乙自願將自己對該房屋的產權送給王某所有。2006年5月23日,童乙與王某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離婚。童甲於2010年5月20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要求:撤銷童甲對童乙的位於杭州市下城區房屋的贈與。

杭州中院認為:結合補充協議的內容充分闡明瞭本案贈與合同系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該論述符合雙方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童乙違反贈與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約定,未經童甲同意將房屋贈送給王某,解除條件成就,贈與合同即失效。

案童甲主張要求童乙對房屋進行過戶是基於贈與合同失效後對贈與物返還產生的隨付義務,而王某在另案中請求房屋過戶的請求基於無償的夫妻財產協議,王某上訴認為房屋應確認歸其所有的理由不足。

律師點評:

如果嚴老父母了與兒子、兒媳簽訂一份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協議,對自己的居住進行明確,甚至可以對離婚等都可以附相應條件。則可以有效保障自己居住權,更可以避免騙婚分割房產等情況。


「安居」糾結的買房加名字,幫嚴老夫婦出出主意

嚴老夫婦全資購房可以加上自己的名字

案例3:劉某勇、周某容系劉某妤父母,2011年11月劉某勇、周某容以28萬元購買位於重慶市萬盛經開區子如路X號X號樓X號房屋,由於劉某勇、周某容擔心二被告在死前將房屋送與他人,劉某妤要求其享有90%的產權,劉某勇、周某容予以同意。其中劉某妤佔90%的房產,劉某勇、周某容各佔5%的房產。2014年劉某妤要求分割案涉房屋,判決該房屋中屬於二被告的10%的房屋產權部分分割歸原告所有,由原告補償二被告2.8萬元。重慶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訟爭房屋系被申請人劉某勇、周某容及再審申請人劉某妤按份共有。單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看,劉某妤佔份額90%,有權決定本案訟爭房屋的處分,但本案中劉某勇、周某容與劉某妤系父母子女關係,雙方以居住為目的購房,從購房的相關證據看,大部分房款由劉某勇、周某容出資,劉某勇、周某容購房時將大部分財產份額登記在劉某妤名下,超出劉某妤出資部分,具有贈與性質,系父母疼愛子女的具體表現。“百善孝為先”一直是中國社會各階層所尊崇的基本倫理道德。孝敬父母乃“天之經、地之義、人之行、德之本”,是中國傳統倫理道德的基石,是千百年來中國社會維繫家庭關係的重要道德準則,是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美德。.....《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條明確規定: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綜上,劉某妤要求其父母轉讓財產份額的訴求與善良風俗、傳統美德的要求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點評:

如果嚴老夫婦加上自己的名字,那麼

  • 作為房屋的共有人有當然的權利佔有使用房屋。
  • 在滿足媳婦加名字要求的情況下,適當降低其份額,也可以有效的防止一定的風險。
  • 該房屋作為嚴老的唯一住房。那麼媳婦讓嚴老夫婦無處可去顯然不符合基本倫理道德。
「安居」糾結的買房加名字,幫嚴老夫婦出出主意

是贈與還是借款?

案例4:毛某、餘某為餘某莎的父母,餘某莎與黃某為夫妻關係。餘某莎、黃某婚後打算購房,2013年3月9日,毛某在女兒和女婿購房支付70萬元。2016年6月,因原借條遺失,在餘某、毛某的要求下,餘某莎向餘某、毛某出具《借條》,載明:餘某莎、黃某現向毛某、餘某借款柒拾萬元,用於購買成都南城都匯4期房屋。落款為:“借款人:餘某莎 2013年3月6日”。購房後,房屋登記在黃某名下。2016年,餘某莎、黃某夫妻離婚,餘某向黃某、餘某莎主張70萬元的借款,黃某認可收到70萬元,但主張該款項是餘某、毛某贈與黃某和餘某莎的購房款,沒有還款義務。

後法院認為子女婚後買房時父母出資,除書面明確表示贈與外,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

律師點評: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的規定,

系基於父母有贈與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嚴老夫婦甚至可以主張並不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而是借錢給小夫妻兩進行幫助,沒有任何贈與的意思表示,是有要求他們返還購房款的可能性。嚴老媳婦再加名字後即要求分割財產,那麼嚴老兒子也“遺失”了借條,後補一張,更有可能被認定為借款。那麼其媳婦很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

律師提醒

除了上述幾種方式外,實際還有一些其他的方式。但是,即便對律師來說,結婚也更多的是人身關係,而不是財產關係。相互算計的太多也並不利於夫妻的和睦,也就不在此一一例舉了。

最重要的一點,即便上述方式也存在相當風險,最好不要自己操作。

面對類似重大決策時可以事先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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