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小區規劃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歸屬如何確定?


「法律實務」小區規劃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歸屬如何確定?

關於小區規劃車位與車庫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一直是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點之一。在 《物權法》頒佈實施後,對這一問題的理解仍然存在分歧。司法實踐中曾經以車位、車庫相關費用是否計入開發商的建房成本來確定其所有權歸屬,但隨著國家有關部門對商品房房價管理機制的改革,不再由物價部門對商品房進行核價,而且商品房的市場價格的確定也並不是簡單地由成本來決定,所以這種裁判路徑已經不再適應。實際上,對於小區規劃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歸屬的認定,仍然要回到《物權法》的規定中來。這其中涉及對規劃車位、車庫性質的正確認定。車位、車庫是對小區業主共同重要的輔助設施,性質上屬於小 區的配套設施。當然,說車位、車庫是小區的配套設施,並不等於說車位、車庫與專有部分是民法上的從物與主物的關係,因為車位、車庫也是相對獨立的,業主購房時,並不是非得購買車位或者車庫。


「法律實務」小區規劃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歸屬如何確定?

《物權法》第74條第2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第3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從第2款的規定可以看出,規劃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進行約定。雖然本條款沒有明確寫明規劃車位、車庫所有權的歸屬,但從通過當事人約定的表述來看,所有權歸開發商。如果不歸開發商,那開發商怎麼有權利與購房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出售,顯然開發商是所有權人。附贈,顯然是開發商賣房的時候贈與車位。出租,顯然開發商是車位的所有權人,開發商才能出租。因此,通過這些表述,可以認定規劃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就是屬於開發商的。此外,從第3款的規定也可以得到印證。在第2款之後,第3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根據文義解釋,第2款規定的車位就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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