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1 借款合同或借條上寫明用房子抵押!保障?就妥了?

借款合同上寫明用房子抵押!保障就妥了!那就大錯特錯了!

借款合同或借條上寫明用房子抵押!保障?就妥了?

很多出借人認為,只要在借款合同上寫明“如果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本人自願以名下某某某房產作為抵押”自己的借款就有保障了!這是個完全錯誤的一廂情願!下面來分析一下這句話的法律意義:

第一,關於何時設定抵押?反正現在沒有。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將來到期不能償還,才會設定抵押。現在還沒有,如果從保障的時間上已經落後了。

第二,抵押權生效了嗎?根本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因此,上述借款合同或借條中的上述內容根本無法達到出借人的預期,雙方的借款沒有設定任何具有擔保性質的優先權。

有人也許會問,如果借款人把房本交給我是否就可以了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必須經過登記,也就是要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並且會向抵押權人頒發《他項權證》,辦理了這個證才是真正的設定了抵押擔保,一旦借款人無法償還借款,才可以在抵押物上優先實現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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