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开篇已经确立宗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这两份文件充分肯定了民营企业对社会发展的意义。所以在此基础上,要保护好民营企业,之所以需要保护,可见目前民营企业发展艰难。具体体现举例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很大篇幅讲上市公司,毕竟上市公司影响力更大。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冻结更加灵活。譬如今天冻结了100手,过了半年股价翻倍,则债务人可以申请解除部分冻结。

2、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对此有媒体过度解读,该规定并非创新,更非降低执行力度。它只是重复《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内容,原规定只是要求公布失信名单时,应当公布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一直都是只能被限高,不能被连坐列入失信人名单。

3、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如果证明用自己的财产消费可以批准;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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