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装物”收入的税收筹划

案例:甲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销售设备5,000.00台,不含税单价为2,000.00元,另外包装物的含税单价为116.00元。假设仅考虑增值税。

一、收取的包装物金额不予以退还:

情况一:以出售、租金的方式收取或未单独核算。

企业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5000*2000*16%+116*5000/(1+16%)*16%=1,680,000.00(元)

情况二:以押金的方式收取且已单独核算。

企业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5000*2000*16%=1,600,000.00(元)

一年后补缴包装物押金增值税额=116*5000/(1+16%)*16%=80,000.00(元)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种情况缴纳的增值税总额相等,但是第二种情况,将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额延缓了一年缴纳,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关于“包装物”收入的税收筹划

二、收取的包装物金额应予以退还:

情况一:以租金的方式收取。

企业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5000*2000*16%+116*5000/(1+16%)*16%=1,680,000.00(元)

情况二:以押金的方式收取,押金退还时间在1年以内,且未逾期,并已单独核算。

企业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5000*2000*16%=1,600,000.00(元)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第二种情况比第一种情况节约增值税80,000.00元。

综上所述,如果收取的包装物金额不予以退还,以押金的方式收取,可延缓部分增值税额的缴纳,节约时间成本;如果收取的包装物金额应予以退还,以押金的方式收取,可少缴部分增值税。

关于“包装物”收入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包装物租金和押金的税法规定: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在“营改增”之后,收取包装物租金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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