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包裝物」收入的稅收籌劃

案例:甲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7月銷售設備5,000.00臺,不含稅單價為2,000.00元,另外包裝物的含稅單價為116.00元。假設僅考慮增值稅。

一、收取的包裝物金額不予以退還:

情況一:以出售、租金的方式收取或未單獨核算。

企業當期發生的銷項稅額=5000*2000*16%+116*5000/(1+16%)*16%=1,680,000.00(元)

情況二:以押金的方式收取且已單獨核算。

企業當期發生的銷項稅額=5000*2000*16%=1,600,000.00(元)

一年後補繳包裝物押金增值稅額=116*5000/(1+16%)*16%=80,000.00(元)

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兩種情況繳納的增值稅總額相等,但是第二種情況,將包裝物押金的增值稅額延緩了一年繳納,充分利用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關於“包裝物”收入的稅收籌劃

二、收取的包裝物金額應予以退還:

情況一:以租金的方式收取。

企業當期發生的銷項稅額=5000*2000*16%+116*5000/(1+16%)*16%=1,680,000.00(元)

情況二:以押金的方式收取,押金退還時間在1年以內,且未逾期,並已單獨核算。

企業當期發生的銷項稅額=5000*2000*16%=1,600,000.00(元)

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第二種情況比第一種情況節約增值稅80,000.00元。

綜上所述,如果收取的包裝物金額不予以退還,以押金的方式收取,可延緩部分增值稅額的繳納,節約時間成本;如果收取的包裝物金額應予以退還,以押金的方式收取,可少繳部分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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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包裝物租金和押金的稅法規定:

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在“營改增”之後,收取包裝物租金屬於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且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過期的,不併入銷售額徵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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