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開篇已經確立宗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

。這兩份文件充分肯定了民營企業對社會發展的意義。所以在此基礎上,要保護好民營企業,之所以需要保護,可見目前民營企業發展艱難。具體體現舉例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1、很大篇幅講上市公司,畢竟上市公司影響力更大。對於上市公司的股票凍結更加靈活。譬如今天凍結了100手,過了半年股價翻倍,則債務人可以申請解除部分凍結。

2、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

對此有媒體過度解讀,該規定並非創新,更非降低執行力度。它只是重複《最高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內容,原規定只是要求公佈失信名單時,應當公佈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一直都是隻能被限高,不能被連坐列入失信人名單。

3、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如果證明用自己的財產消費可以批准;甚至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法定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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