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醉酒後發生性關係,女方報警告男強姦,是否構成強姦罪?


男女醉酒後發生性關係,女方報警告男強姦,是否構成強姦罪?

【案例】 孫男和王女參加同學聚會,多年未見,同學們都已四十歲年紀的人,期間同學們推杯換盞,酒過三巡,但是自由活動時間,孫男和王女相聊甚歡,你一杯我一杯,不一會兩人都處於醉酒狀態。出於王女老公出差,孫男在單位值班的便利,兩人不約而同地去附近賓館開了房,兩人草草地發生性關係後,酒精作用很快但睡了過去。酒醒後已是第二天凌晨,王女見自已一絲不掛的狼狽相,再看看躺在身邊的孫男,才知道昨天發生的一切,王女容不得孫男解釋,報警孫男強姦。

男女醉酒後發生性關係,女方報警告男強姦,是否構成強姦罪?

本案中,孫男與王女一起去賓館開房,兩人發生性關係時,王女也沒有反抗的表示,酒醒後,王女告孫男強姦,那孫男是否涉嫌強姦呢?筆者作以下分析,如有不同觀點,敬請指正和討論。

我國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為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否則可能涉嫌強姦罪。

強姦罪的手段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暴力、脅迫容易理解,強姦罪的其他手段大概有利用麻醉的方法、利用婦女熟睡、利用婦女病重不能反抗、精神病人不知反抗、利用婦女醉酒等狀態,與婦女發生性關係,都構成強姦罪,這種情況下,要麼婦女不能反抗,要麼不知反抗,總而言之,這些手段都違背婦女意志,為強姦罪的手段行為。

孫男涉嫌強姦罪

本案中,孫男利用婦女王女處於醉酒狀態,與其發生性關係,為強姦罪的其他手段,婦女在醉酒狀態下往往處於意識不清狀態,一方面此狀態的婦女不知反抗或無力反抗,另一方面此狀態的婦女沒有明確反抗不能視為婦女已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孫男利王女醉酒與其發生性關係,涉嫌強姦罪。

問題是,雙方發生性關係時,孫男也處於醉酒狀態,能否否認孫男強姦罪的成立呢?

《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男女醉酒後發生性關係,女方報警告男強姦,是否構成強姦罪?

本案中,孫男利用王女醉酒與其發生性關係是不爭的事實,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醉酒不是責任的阻卻事由,即醉酒的人實施強姦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當然個別病理性醉酒,可能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孫男不存在病理性醉酒的問題,因此,孫男應負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結語:通過以上分析,筆者得出結論:孫男應負強姦罪的刑事責任。強姦罪是侵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的犯罪,孫男和王女本是同學,雙方醉酒後,一起開房併發生性關係,看起來好象王女同意與孫男發生性關係,但我們應該注意到,雙方發生性關係時,王女處於醉酒狀態,此時,王女的同意無效,孫男與醉酒的王女發生性關係,仍涉嫌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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