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醉酒后发生性关系,女方报警告男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


男女醉酒后发生性关系,女方报警告男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

【案例】 孙男和王女参加同学聚会,多年未见,同学们都已四十岁年纪的人,期间同学们推杯换盏,酒过三巡,但是自由活动时间,孙男和王女相聊甚欢,你一杯我一杯,不一会两人都处于醉酒状态。出于王女老公出差,孙男在单位值班的便利,两人不约而同地去附近宾馆开了房,两人草草地发生性关系后,酒精作用很快但睡了过去。酒醒后已是第二天凌晨,王女见自已一丝不挂的狼狈相,再看看躺在身边的孙男,才知道昨天发生的一切,王女容不得孙男解释,报警孙男强奸。

男女醉酒后发生性关系,女方报警告男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孙男与王女一起去宾馆开房,两人发生性关系时,王女也没有反抗的表示,酒醒后,王女告孙男强奸,那孙男是否涉嫌强奸呢?笔者作以下分析,如有不同观点,敬请指正和讨论。

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为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否则可能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的手段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暴力、胁迫容易理解,强奸罪的其他手段大概有利用麻醉的方法、利用妇女熟睡、利用妇女病重不能反抗、精神病人不知反抗、利用妇女醉酒等状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这种情况下,要么妇女不能反抗,要么不知反抗,总而言之,这些手段都违背妇女意志,为强奸罪的手段行为。

孙男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孙男利用妇女王女处于醉酒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妇女在醉酒状态下往往处于意识不清状态,一方面此状态的妇女不知反抗或无力反抗,另一方面此状态的妇女没有明确反抗不能视为妇女已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孙男利王女醉酒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问题是,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孙男也处于醉酒状态,能否否认孙男强奸罪的成立呢?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男女醉酒后发生性关系,女方报警告男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孙男利用王女醉酒与其发生性关系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不是责任的阻却事由,即醉酒的人实施强奸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个别病理性醉酒,可能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孙男不存在病理性醉酒的问题,因此,孙男应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得出结论:孙男应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孙男和王女本是同学,双方醉酒后,一起开房并发生性关系,看起来好象王女同意与孙男发生性关系,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双方发生性关系时,王女处于醉酒状态,此时,王女的同意无效,孙男与醉酒的王女发生性关系,仍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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