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印發最新通知:事關工資、待遇

疫情對我們的生活和工作產生了很多變化和影響,由此可能會引發一些個人和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這些糾紛應當如何解決?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關於做好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人社部門充分發揮調解、仲裁、審判職能,堅持平衡保護,及時妥善處理涉疫情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保障就業,促進民生,增強理解,共渡難關,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

《通知》共15條,針對因疫情防控可能引發的勞動用工爭議常見問題,如延長休息日、不能按時到崗、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的工資待遇、工傷認定、勞動合同履行和解除、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及繳納社會保險、必要勞動保護以及仲裁時效和提起訴訟期間等,明確了基本原則和具體處理規則。

《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人社部門要充分考慮新冠肺炎疫情屬不可抗力因素,準確把握,審慎處理涉疫情勞動爭議案件。

關於勞動用工、工資待遇,應遵照疫情防控期間人社部、省人社廳出臺的相關規定執行。勞動者因疫情防控不能在國家規定的休息日休假的,用人單位應安排補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資。勞動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的,一般不予支持該期間的勞動報酬。


關於工傷,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工傷認定及待遇問題,應遵照人社部函〔2020〕11號文件執行。


關於勞動合同解除,勞動者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按時返崗,不應認定為曠工;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及因政府實施有關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違反疫情防控措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用人單位確因疫情防控停工停產、暫時性經營困難,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的,應注重調解,調解不成的慎重判定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未提供政府規定必須提供的相關保護措施,勞動者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予以支持;其他以未提供勞動保護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的,視勞動保護必要性酌情決定。


關於時效,因受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時效中止。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訴訟期間繼續計算。

《通知》強調,全省法院、人社部門要加強組織,促進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要加強裁審銜接,積極指導基層調解,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內部協商解決機制,大力推廣“互聯網+調解、仲裁、訴訟”,簡化優化辦案方式,提高處理效能,努力排除疫情影響,柔性化解矛盾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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