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疫情減租”:沒錢,不是不可抗力!支付能力與支付義務無關

再談“疫情減租”:沒錢,不是不可抗力!支付能力與支付義務無關

▌原創:張茂榮 信榮團隊首席律師、房地產爭議解決專家

▌主攻: 房地產、小產權房糾紛,涉房家事,城市更新等

​關鍵詞:肺炎疫情、不可抗力、情勢變更、支付能力、支付義務。

2月2日,筆者發文 《疫情減租:支付是義務,免租是情分,倡議是建議》,認為出租人沒有減租義務;

2月5日,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發文《從“萬達減租”談新型肺炎疫情對生產經營性商業租賃合同履行的影響》,認為出租人負有減租義務;

同日,筆者發文 《“肺炎疫情”,我為什說出租人沒有減租義務?》,與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商榷;

至今,關於“肺炎疫情”導致停產停業,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出資人是否負有減租義務的爭論仍在繼續。

筆者仍認為“支付是義務,減免是情分”,並在堅持過往觀點的基礎上,補充理由如下:

一、“肺炎疫情”停產停業,影響的是承租人的經營收益,導致的是承租人支付能力的變化

這一點估計持反對意見的“減租派”也不可否認:即便是肺炎疫情引發的承租人停產停業構成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導致的結果也不過是因不能正常經營,階段性失去收益,甚至虧損,並進而導致其租金支付能力的降低(未必喪失),與租賃合同本身並無直接的關聯性(無論是否租房經營都一樣)。

二、支付能力與支付義務無關,沒錢,不是不可抗力

支付能力即"有沒有錢支付”,而支付義務指“該不該支付”,兩者完全不是一回事。肺炎疫情導致的承租人支付能力降低,是否構成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不可抗力呢?

對此顏雪明律師《肺炎疫情、不可抗力與行政之手》一文中已經說得十分清楚:

疫情是一個客觀情況。但疫情導致的,是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還是債務人的支付能力發生問題,這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前者屬於不可抗力,是合法的抗辯理由;而後者說白了就是沒錢了,沒有能力履行,這不能成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抗辯理由。

民法上有一個天條叫做“金錢給付的債務,不得主張不可抗力”。通俗說就是金錢債務不得免責,不存在不可抗力。道理很簡單,如果可以用“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免責,最大的客觀情況不就是沒錢嗎?

比如某人買了一套房子,已經交了20萬定金,突然因股災而套牢,沒有能力繼續支付房款,他能不能要求賣方給他留著房子,等他有錢了再付?憑常識就可以判斷,“沒錢了”是事實,但不是違反合同的理由。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買房人還要按照約定,犧牲定金或支付違約金。

如果沒有“金錢給付的債務不得主張不可抗力”這一原則,會出現什麼情況呢?所有的“老賴”就都不存在了,因為對每個欠債人來說,都能找出對自己而言的不可抗力,整個交易秩序就會發生嚴重的混亂。

再談“疫情減租”:沒錢,不是不可抗力!支付能力與支付義務無關

三、支付租金屬於金錢義務,金錢義務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法律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即金錢義務必須履行,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

承租人即便是完全喪失支付能力,也必須履行租金支付義務,否則將承擔相關法律後果,比如:被判決強制執行,被司法拘留、被限制高消費,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等。

四、認定“非典”疫情導致停業,出資人沒有減租義務的相關案例:

案例1:2007年03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惠州市國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連萬生與廣西航空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裁判原文:

“非典”這一突發事件的發生,雖然給酒店業的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但不能必然導致上訴人承租大廈經營酒店目的的落空,上訴人申請停業是其經營策略而非“非典”導致的必然結果。故“非典”對上訴人與廣升公司之間租賃合同的履行基礎不構成實質影響,不能成為可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勢變更狀況。

案例2:2017年06月09日,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遼源市巨源工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姜玉閣、遼源市昇華賓館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裁判原文:

2003年因“非典”期間造成昇華賓館停業4個月的經濟損失,因該損失是姜玉閣經營昇華賓館期間遭遇的不可抗力,屬於正常的經營風險,該經營風險不應由巨源公司承擔,故一審判決中關於支持姜玉閣主張減免“非典”期間相應承包費18.2667萬元的判決內容錯誤,應予糾正。

案例3:2004年04月0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億大實業有限公司與上海翊宇工貿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裁判原文:

關於“非典”疫情,因非法律所界定的屬於不可抗力的情形,且翊宇公司因防治“非典”而實際停業的時間系在2003年4月,故對翊宇公司在停業前應履行支付租金之義務,原審均以不可抗力而免除翊宇公司的責任,於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有不妥。

綜上,雖有因“非典疫情”判決出租人減免租金的案例,但筆者仍然堅持認為肺炎疫情僅僅導致了承租人階段性經營收益的喪失,支付能力的降低,並不影響租金義務的支付,出租人沒有減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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