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答疑: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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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網友投訴問題:此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因素?

中國購房者法律援助平臺合作律師分析: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給我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重大影響,但在民商事合同法律關係中,此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不能一概而論,應結合合同的具體內容、履行的條件與狀況,以及受疫情影響的程度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在我國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和第一百五十三條,《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中,都有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概括而言,關於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如下內容:

(1)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不能以合同約定加以排除適用,如果合同未約定不可抗力內容也可以直接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不可抗力的發生必須是在合同履行期間內發生,方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如果是在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後發生,則不能免除責任。

(5)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並沒有對何種情況屬於“不可抗力”事件進行規定,一般實踐中將地震、火災、旱災等自然原因導致的自然事件,以及戰爭、動亂、罷工等社會原因導致的社會事件,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實踐中,有些合同在條款中明確約定了“流行病”或“瘟疫”構成不可抗力,這些事件一旦發生,合同當事人即可依據合同約定認定為不可抗力,進而免除法律責任。

在合同中並未約定“流行病”或“瘟疫”構成不可抗力條款的,則要進行個案具體分析。從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來看,疫情的爆發突如其來,全國各地相繼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紛紛採取嚴格的管控措施,對於合同的當事人來說,這些情況是其在疫情爆發前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也不能避免的。如果因為疫情原因或政府管控措施,導致合同確實無法履行,這也是合同當事人不能克服的,尤其是在疫情嚴重的地區,各種履行合同的條件都不具備,合同根本無法履行,則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如果疫情的發生或政府的管控措施,僅僅是對當事人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難,但履行合同的條件尚且具備,並非不能履行合同,則不能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當事人不能據此主張免責。

總之,對於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應當結合合同內容、合同履行情況,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等進行個案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對此,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履行出現問題之後通過協商的辦法加以解決,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訴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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