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弒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雖然數字與實際有出入,但足見春秋時期,臣弒君之易,君失國之頻。
為何這一時期弒君這麼容易呢?
我講三個故事,大家就明白了。
01
發生地:楚國
關鍵詞:強諫
第一個故事發生在楚國。
《左傳·莊公十九年》
初,鬻拳強諫楚子,楚子弗從,臨之以兵,懼而從之。鬻拳曰:“吾懼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人以為大閽,謂之大伯,使其後掌之。
有個叫鬻拳的大臣,對楚文王的決策不滿,強行進諫。具體是怎麼個“強諫”法,不清楚,我猜應該就是絮絮叨叨、死纏爛打,逼著楚王要聽自己的。
楚王當然不會理睬他。
文的不行,就改動武。
鬻拳於是搞兵諫,“臨之以兵”,不是靠軍隊,而是自己拿著兵器挾持楚王,逼他就範。
楚王害怕,就說好好好我聽你的,然後真的從了。
如果放到後世,這個行為可能發生嗎?入宮前不要過安檢的嗎?
說明這一時期,臣子入宮的安檢規範肯定沒有普及。可見弒君之易,一言不合拔刀就能辦成。
後世臣子見君,戴甲懷刀,可視作謀反,大概也是從先秦這些故事裡面吸取的教訓。
雖然行事衝動,但鬻拳的動機不是犯上作亂,真心是為了楚王好。
這次強諫過後,他為自己的衝動行為自責(但沒後悔),說:“我用兵器威嚇國君,罪莫大焉。”於是自己砍斷腳謝罪。
楚文王竟然也沒殺他,而是讓他去做守城門的大閽。
這一守城門,又守出事端來了。
《左傳·莊公十九年》
十九年春,楚子御之,大敗於津。還,鬻拳弗納。遂伐黃,敗黃師於碏陵。還,及湫,有疾。夏六月庚申卒,鬻拳葬諸夕室,亦自殺也,而葬於絰。
楚文王在外征戰,吃了敗仗,灰溜溜回國。結果到了城門口,這個鬻拳就是不肯開門。
鬻拳應該是覺得,楚王浩浩蕩蕩出征,結果什麼收穫都沒有,現在戰敗回國很丟人,所以逼他努力一把。
當時楚文王已經很疲憊了,在逼迫之下,只能掉轉頭去攻打黃國,獲勝,喜滋滋地回國。
沒想到,到湫地時,突發疾病,很快就死了。
鬻拳又自責了(但還是沒後悔),自殺謝罪。楚國人也沒怪罪他,甚至把他奉為一個大忠臣,讓其後人繼續擔任大閽一職。
這個處置方法很能說明一些問題,鬻拳兩次威脅國君、最終逼迫累死國君,但留下的卻是美名,而且楚人不覺得他所作所為有什麼問題,繼續任其後人看守城門,似乎並不擔心會再次發生類似的事情。
讀先秦歷史的時候,我們很容易感受到君臣之間一種比較自由、比較寬鬆的上下級關係,卿大夫對國君不是絕對的服從,所以國君的權威也很容易受到挑戰。
國君若犯了錯,臣是可以指正的。
合規一些的做法,你可以到周天子或者霸主那裡告狀,晉文公就主持過一次軍事法庭,最後還判了衛國國君衛成公敗訴,把他抓進了牢獄。
如果正逢周王室衰弱,霸主也不管事呢?過激一點的做法,國君犯錯,你可以把他趕出國,換個人做君主。
當時的諸侯國也就看著風光,實際並不是獨立主權國家。
02
發生地:晉國
關鍵詞:宮禁
第二個故事發生在晉國。
在《春秋》初期,晉國幾乎不參與中原的事務,那是因為國內正在發生一場翻天覆地的內亂——二君並立。
詳細的過程我就暫不贅述了,最終的結果是,小宗取代了大宗,統一晉國。也就是說嫡系的這一支被幹掉了,我們所熟知的晉國曆史,是非法上位的旁系的這一支。
等到君位傳到晉獻公這一代時,因為他很清楚自己這一脈奪取晉國的手段,於是就認準了一條死理——親人是靠不住的。因為親人出生公族,姓姬,有繼承君位的可能。
晉獻公上位以後,對自己的親族可謂痛下殺手——盡殺群公子(大部分是自己的叔伯輩),逼死太子申生,驅逐追殺另外兩個兒子夷吾、重耳。
在晉獻公逼殺親族的這段歷史中,有一個很小的細節。
《左傳·莊公二十六年》
二十六年春,晉士蒍為大司空。
夏,士蒍城絳,以深其宮。
他任用的外族能臣士蒍,重修了都城的城牆,並且加高了宮城的宮牆。
為何要加高宮牆?
顯然是之前的牆太矮,晉獻公覺得沒有安全感。
可見春秋時期,宮城的防衛能力是很差的,它的功用就是為了給諸侯居住+治事+祭祀,而不是讓你據守此宮城,把它當做軍事庇護的。
宮牆連應有的高度都沒有,你就算派再多的人去守衛,又有什麼用?
03
發生地:鄭國
關鍵詞:親親之道
“鄭伯克段於鄢”的故事大家應該很熟悉了:鄭莊公和母親武姜關係不好,武姜幫助小兒子共叔段造反,事敗,共叔段出逃。
如果我們放到秦以後的大一統專制王朝,謀反失敗者,那肯定是趕盡殺絕,誅九族。
但在春秋時期不是這樣的,春秋時期,是允許政治鬥爭失敗後流亡他國的。
《穀梁傳·隱公元年》:
段失子弟之道矣,賤段而甚鄭伯也。何甚乎鄭伯?甚鄭伯之處心積慮,成於也。於鄢,遠也,猶曰取之其母之懷中而殺之云爾,甚之也。然則為鄭伯者宜奈何?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
“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這就是宗法制的特點,你的政治對手,他不僅是敵人,更是你的親人。
你們之間可以爭輸贏,但沒必要爭死活。
作為臣子,如果跟本國國君產生了矛盾,你可以出逃,跑到別國去做官。別國一般情況下不會因為你在本國的政治汙點就棄用你,相反還會重用——因為這是一個活的情報員啊。
這種“允許流亡”的規約,就讓弒君行為所須承擔的後果變輕了——弒君成功固然最好,就算失敗,我也不至於償命。
導致亂臣在弒君之前的思想包袱不至於過重,也更容易做出決斷。
綜上,防禦體系不到位,君臣關係不絕對,弒君後果不嚴重,都是春秋容易弒君成功的直接原因。
但這三個直接原因都指向了一個更深層的時代理念。
儘管當時已是禮崩樂壞、王室衰落的亂世,但長期形成的思維習慣,不是一朝一夕可更改的。
讀春秋歷史,任何時候,都不可忘了,在那個孱弱的成周王城,還有一個符號化的周天子存在著。
天子存在一日,你們這些諸侯國君,便不是後世意義上的神聖不可侵犯的“君”,你們只是公、侯、伯、子、男,是天子之臣。
那些亂臣賊子,恰恰就是抓住這些個天子沒力量、霸主不管事的時機,鑽制度和理念的空子,行弒君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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