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如何確定?

政策依據

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政策解讀

金融商品主要指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各種金融衍生品,其中,有價證券主要指股票、債券。金融商品轉讓是指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行為。

案例剖析

案例 04 A公司與2017年07月購買了某股票,並於2018年01月02日賣出,假設賣出價高於買入價,那麼2018年01月02日就是A公司轉讓股票這個金融產品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其它金融產品可以參照處理,可以是某個交易平臺的實際交割時間,也可以是法律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時間。

對於持有至到期:比如說,如果你購買了一款六個月的理財產品,六個月到期以後獲得本金及收益,這個收益並不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徵收增值稅,因為該金融產品的所有權未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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