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率大降,4月1日之後還能開16%的發票嗎?統一回復!

增值稅稅率大降,4月1日之後還能開16%的發票嗎?統一回復!

兩會期間好消息不斷,增值稅稅率大降!明確了4月1日起,16%稅率降至13%,10%稅率降至9%,維持6%一檔不變,但可以增加抵扣!

不過,也有朋友都在後臺問:“4月開始稅率調整為13%,還能開出16%的票嗎?”

增值稅稅率大降,4月1日之後還能開16%的發票嗎?統一回復!

答 復:

可以,只要是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4月1日之前的銷售業務,即便是4月份之後開具發票,仍然適用16%的增值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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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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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1、先看有沒有開具發票,如果先開具發票,無論合同如何約定,也無論是否收取款項,均應按規定交納增值稅,開具發票當天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

2、如果沒有開具發票,看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時間,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建築服務完成的當天。

3、如果未開具發票,但合同約定有具體的付款時間,首先區分是否開始提供服務。如果未開始提供服務,收取的款項屬於預收款性質,先按規定預交增值稅。

4、如果未開具發票,但收取了一定的質保金,則只考慮實際收取的時間,實際收取質保金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如果質保金隨同款項一併結算先開具發票的,先開具發票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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