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私有财产、考虑民众利益,聊聊宋代时期私有化财产权的发展

维护私有财产、考虑民众利益,聊聊宋代时期私有化财产权的发展

自禹建立夏朝,废除了禅让制,中国由公天下进入家天下,此后几千年里,一直强调着一个概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有的人和物都是皇帝的私人财产,在这样的背景下,何谈私有财产权?何来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然而,这样的一个朝代,它承认私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在公家与私家,皇权与百姓之间,选择维护私家、维护百姓;它反对均贫富,承认贫富差异的合理性;强调皇帝只是天下财产的守护者,而非拥有者。宋朝这样一个封建君主专制国家,为何会承认私人财产权的合法性?这就要从宋代的特殊性说起。

一、诞生于所有人的努力之中

对于后人来说,宋代离我们太远了,远的我们对它的印象只剩下一个刻板的“积贫积弱”的标签,只有身处其中的百姓才知道,这是一个多么繁华、多么宽松的朝代,他们的君主维护他们的权利;

文人持续为百姓发声,认为民为国之根本;经济发达,商业繁荣,这是一个富有的朝代,也是一个自由的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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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财富拥有者还是守护者

虽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皇帝合法的拥有自己统治区域内的所有人和财产,皇帝可以支配辖区内的财产,就像西方中世纪的贵族那般,辖区内的人和物都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就连女性的初夜权都能合法合理的拥有。但是宋代不一样,尚未建国之时,宋太祖赵匡胤就曾承认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在陈桥兵变,举兵攻城之际,率先保护私人财产,禁止抢掠。

“近世帝王,初入京城,皆纵兵大 掠,擅劫府库,汝等毋得复然,事定,当厚赏汝。不然,当族诛汝。’众 皆 拜。乃整军自仁和门入,秋毫无所犯。”

都说战争是最好的发财机会,只要稍微泯灭一下良心,就可以发财。然而宋太祖却放弃了这样一个捷径,作为皇帝,坐拥四海,是百姓和千百年的皇帝制度赋予的权力,但是他并没有这样去做,“我以四海之富,宫殿悉以金银为饰,力亦可办,但念我为天下守财耳,岂可妄用。”

反而承认了百姓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并且保护了百姓的这一项权利,而不是空喊口号。

战乱之际,有人趁机抢掠:“上之入也,闾巷奸民往往乘便攘夺, 于是索得数辈斩于市,被掠者官偿其赀。”果断出手打击违法犯罪,没有为了得民心而故意糊弄百姓,和稀泥,由此可见宋代统治者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决心之大。

2、绝对公平?反对均贫富

在宋代,上至皇帝,下至百姓,都无比厚待文人,赵匡胤临死也曾留有遗训:“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之人。”在这样一张无比结实的保护伞之下,宋代的文人敢说敢做,皇帝但有不对之处,就敢当面指出来。也正是因为这样宽松的环境,宋朝的文人也比后来人更敢说、更敢想,他们不再循着古人注释过的圣人之言去思考,而是结合实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臂如“均贫富”,承认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富人致富是其合法所得,不得加以名目巧取豪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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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三苏”之一的苏辙就曾大胆指出:“惟州县之间,随其大小皆有富民,此理势之所必至,所谓‘物之不齐,物之情也。然州县赖之以为强,国家恃之以为固。非所当忧,亦非所当去也。”

认为富民的财富是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而得来的,不应该加以限制或是巧取豪夺,为了更大基数的贫民而损害富民的利益,

对于王安石变法中的种种损害富民利益的做法也加以指责,认为王安石“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贫民,不知其不可也”的做法是错误的,认为无论是贫民还是富民,都不应该侵犯他们的私有财产权,贫富差距是历史局限所致,而非一人一时之力可以更改。

熙宁三年,著名的思想家程颢曾提出的“须限民田,令如古井田”,即夺富人之田分于贫民,又可以名为“打土豪,分田地”。但是宋神宗很快就否决了这一想法,“如此即致乱之道,若夺人已有之田为制限,则不可。”士大夫的努力使得两宋时期的富民阶层得以在宽松自由的环境中生存。国家的主流思想都承认了他们财产的合法性,力主保住他们的合法私有财产,换个角度想,他们实质上就是肯定了私有财产权,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百姓私有财产意识的强化

两宋时期,由于疆域较前朝是有所缩减,加上

人口增长迅速,人地矛盾十分尖锐,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越来越多的宋人放弃对土地的坚守,外出经商,促进了两宋商业的繁荣个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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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民经商的背景之下,前朝重义轻利的观念逐渐发生转变,转为重利轻义。百姓对于私有财产权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如洪迈在其著作《夷坚志》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许元惠卿,其父梦有乌衣客来语曰:‘吾昨贷君钱三百,今以奉还。凡诞三十卵,遂不至。竟不知为谁氏者,计其直,恰三百钱。”这一则故事恰恰说明了

宋人私有财产意识的觉醒,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其在冥冥之中的坚持,恰恰也是反映了宋人潜意识对于私有财产权的坚守。

二、私有财产权的内涵:交易与继承

私有财产权的定义,不就是个人对其名下的私有财产有着完全的支配权力,无论是买卖还是死后继承,都可以由本人做主,不受其他人的影响。

1、私有财产的交易权

可以说,宋朝的经济发达、商业繁荣的局面是离不开宋代对于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和保护的。财产权是经济社会得以运转不可或缺的条件,自由贸易的实质就是财产权的流转,商业如水,不流动就会失去活力,成为死水。

为了促进了自由经济的发展,宋代政府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来保护私有财产权交易的合法性。首先,政府允许和鼓励田地交易,宋太祖“杯酒释兵权”之后,为了安抚被拔了牙齿的老虎----武将,鼓励他们“多积金、市田宅以遗子孙”。

实质上是承认了房屋和土地买卖的合法性。土地和房屋作为封建社会百姓最重要的不动产,是百姓生存的最大依仗,均田制瓦解后,国家土地政策从抑制土地兼并改为维护土地的私有产权,确认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承认土地买卖的合法,实质上也承认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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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充分说明了

宋代私有财产交易权的合法性。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国家也是极力保护交易权的公平,其主要表现在禁止官员凭借权力,强买、贱买民间物产,对于违反者,予以严惩,绝不手软,从而保护民间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私有财产交易权的公平性。

在宋代的许多条令中可以看出政府对于这一点的保护力度。如“见任官不得于所任州县典买田宅,著于敕令。”不仅不允许在任期任职地上买卖房产,越是富庶繁华其禁令就越严格,如嘉靖年间出台的相关诏令“禁两淮官吏私买民田”。就从源头上制止管理凭借着权势强买强卖、贱买贵卖,以此破坏市场的公平原则。

两宋的法律实施的很彻底,无论是高官贵族还是底层管理,一旦违法犯罪,通常都会受到惩处。如元祐年间的前执政大臣章惇强买贱买苏州民田,“章惇作其男名目,将朱迎等不愿出卖田产,逼逐人须令供下愿卖文状,并从贱价强买人己。”受害民户对此,愤然诣阙申诉,御史因此弹劾,最后以章惇降级为结果,“诏章惇买田不法,降一官,与宫观差遣,侯服阕日给告。”从这个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

宋朝法律实施的力度之大,正是因为有这样秉公执法的朝廷和官员,升斗小民才敢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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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宋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充分的处分权,可以自由的决定自己个人财产的继承人和继承比例,这一点是宋代百姓私有财产权意识觉醒的重要体现。从现存的资料来看,宋代对于个人如何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是很看重的。

宋仁宗嘉祐年间的《遗嘱法》就有规定:“财产无多少之限,皆听其与也;或同宗之戚,或异姓之亲,为其能笃情义于孤老,所以财产无多少之限,皆听其受也。因而有取,所不忍焉。”

即无论财产多少,不受法律的限制,也没有如现代高额的遗产税,遗产完全听从遗嘱处置分配。但是后来官府从中见到巨额利润,于是更改条令为:“不满三百贯文,始容全给,不满一千贯,给三百贯,一千贯以上,给三分之一而已。”变相的收取遗产税,从中获利。

对此,当时的左司谏王岩叟上书指责:“献利之臣,不原此意,而立为限法,徒立法者累朝廷之仁尔。伏望圣慈,特令复嘉祐遗嘱法,以慰天下孤老者之心,以劝天下养孤老者之意,而厚民风焉。”朝廷也看到了百姓和朝中对此条令的意见颇大,于是择善而从,恢复了《嘉祐遗嘱法》,可见宋人对其合法私有财产,这一点充分说明了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合法性。

作为私有财产权的两大重要内容------继承权和交易权

,其合法与否以及其实施的力度都在一定程度体现了宋代私有财产权发展程度。从上可知,宋朝政府有力维护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保护了民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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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从以上的内容来看,宋代的私有化财产权已经发展的相当不错,不仅官方在法律上承认了其合法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没有因为种种原因而阻碍抑制其发展,从目前所得的资料来看,

宋代的商品经济发达的局面离不开政府对于百姓私有财产的保护。

但是从长远来看,宋代的私有财产权的历史局限性依旧是很大的,宋朝灭亡之后,中国封建社会的私有财产权的发展就停滞不前甚至有了倒退。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皇帝作为私人财产权的最大受益者,坐拥四海,四海之内皆是他的财产,西方的“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理论在中国封建社会不适用,所以当这一份权力与民众的权利重叠了之后,往往落败的都不是皇帝。

参考文献:

1、《何种之私:宋代法律及司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2、《宋代财产继承制度研究》

3、《宋代私有土地产权交易及其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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