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不讓律師會見怎麼辦?

伊帆小妞


據我所知,只有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例,在偵查階段才不允許律師會見當事人。

如果有需要以特殊方式(如保密舉報其它犯罪線索,捐贈個人不涉及犯罪資產、直系親屬病危病故通知)會見當事人,可由律師向辦案公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公安局派辦案人員(一般是兩人),陪同律師和家屬前往看守所或檢察機關指定場所會見。

有時候辦案機關為了儘快尋求破案,也會要求嫌疑人親屬前去指定場所會見當事人,做他們思想工作。所以你如果真有需要,也可以鑽空子,主動向辦案人員提出申請,要求前去做嫌疑人工作,督促其主動交代問題。

如果以上辦法都行不通,那就只能說明你的會見對象已經鐵證如山,不再需要其它證據定罪。那你就只能等偵查終結,案件材料報送檢察機關後,才能會見當事人。

說明一下,本人並非專業人員,所提方案也只是個人想法,僅供題主參考。

謝謝!


Zrl085767


只有特殊的幾類案件才不能會見


倪明772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只有這3種情況需要審批,基本上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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