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偵查、審查起訴到審判,哪個段請律師最合適?

旁觀者清zz


一、拘留日起,刑偵滿七日第一次報逮捕前,有罪證據基本固定。可聘請律師介入質證,申請無罪證據補偵。

二、檢察審查起訴階段。公安刑偵結束,認定有罪證據固定。聘請律師質證,罪輕、從輕、無罪情節。

三、立案審判階段:申請法院對糾紛爭議事由法院組織強制執行,分清糾紛事由過錯責任人。確認正當防衛權行使不過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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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搞清楚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須知道在各個階段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1.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法律意見,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但不可以閱卷。

2,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律師除了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向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申請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外,還可以閱卷,也就是說,在這兩個階段律師就可以查閱案卷材料了。

通過以上的介紹,我們就可以知道,律師在刑事訴訟的每個階段,權利義務還是有些區別的,在各個階段所做的也是不同的。

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同樣重要。在案件初始,很多情況都不清楚,一旦遇到犯罪嫌疑人被關押,因為家屬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其家屬往往無所適從,這時候,如果請個律師去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緩解情緒外,還可以初步瞭解案情。如果可以的話,或許會能成功申請取保候審呢。

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辯護律師更可以閱卷了,所以這個時候如果有個律師參與,提出法律意見,或許對案件的處理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

綜上,筆者認為從一開始就聘請律師最合適。由律師發揮其在每個階段的作用,這樣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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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從剛剛進入看守所的時候就需要律師介入了。

因為進入看守所後,只有律師才能見到你的面,而且他也會告知你和你的家人需要做些什麼,比如看守所可以給你存錢和寄衣服,這樣,你在裡面的日子會好過很多。

而且在你被檢察院逮捕之前,這個在刑辨裡面是黃金救援期,因為這段時間可以調節受害者進行協商賠償,如果情節比較輕的話,受到受害者原諒,檢察院有可能不下逮捕直接放了!

再次如果你想取保候審的話,在逮捕之前機會是最大的,在檢察院逮捕後,一般是很難批准取保的。

而且從經濟角度的話,你錢總是花了,讓律師儘早介入也罪划算,畢竟一般律師接案子後,都是跟到底的。

當然,以我的經驗,如果簡潔明瞭的案子,沒必要請律師,因為這個真心沒什麼用,只能說是浪費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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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適合請律師,首先要清楚每個階段律師都能做、要做哪些事情,這裡只說重點,什麼申訴、控告那些再所不論:

1.當事人涉嫌電信網絡詐騙被抓之後,有37天的黃金救援期,即公安機關最長會在30天之內向檢察機關呈捕,檢察機關最長會在7天之內作出捕或者不捕的決定,30+7=37天,這37天之內迫切需要做的是會見溝通、指導應對、做好筆錄,與辦案機關溝通,出具取保候審申請書,出具無罪或是雖構成犯罪但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意見書,能夠37天之內取保,案件高概率會往良性發展。

2.批捕之後的會見溝通也格外重要,尤其是對於37天之內沒有做好指導應對和辯護工作的當事人,很多人認為已經批捕了偵查階段就無事可做了,但是如果一錯再錯,先不說定罪,量刑方面都會被拉開。

3.審查起訴階段不用多說,詳細的卷宗已經能夠查閱,辯護工作能夠做到對症下藥,有什麼證據就該如何應對,這裡需要辯護人與當事人充分溝通全案的證據情況,核實證據材料,辯護人向檢察機關出具建議不起訴的法律意見書、收集調取證據申請書等文書,引導補偵方向。

4.一審階段庭前、開庭、庭後都有相應的工作,不再贅述。

刑事訴訟程序具有不可逆性,過去就過去了無法再回頭彌補,至於是否要去做事、是否去爭取需要當事人和家屬的意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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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刑事案件,當事人總有一種找關係的想法,覺得找律師沒有用,有關係才行。——不否認,關係有時候很好使,但過於迷信關係絕對是人們對法律工作的一大誤解。對於80%的刑事案件來講,想通過找關係把黑的變成白的,幾乎是不可能的,很少有人會冒著脫衣服的危險去幫人辦事。

明白了這一點,對於什麼時候聘請律師介入刑事案件,就有了一個正確的思維方向:家屬要做的,多數是要從專業上幫助被刑事立案的親人。在意識到刑事法律風險、還沒有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律師可以幫你分析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有沒有挽回的空間;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瞭解案情,可以會見,並在會見中用專業知識給在“裡面”的人提供幫助,幫其穩定情緒,理清專業知識,告訴他不同的事實所對應的法律後果;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蒐集能夠證明無罪罪輕的證據;在審判階段,根據證據和法律提供辯護。

所以,您覺得什麼時候聘請律師介入刑事案件重要?


高森律師


偵查階段,律師主要是會見一下嫌疑人,給其提供法律諮詢等方面的幫助;嫌疑人有申訴、控告的,給代理一下,但是很少;如果案件輕微、簡單,可以代其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這是比較重要的方面,一旦取保成功,就提前結束了漫長的羈押之苦。

審查起訴階段,除了上述工作外,律師可以到檢察院查閱案卷了,可以更清楚、全面的瞭解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有罪還是無罪?有哪些從輕、減輕情節,也基本上了然於胸了,辯護思路逐步成形。當然,通過閱卷,如果發現某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還沒有調取,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取證申請,更好的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審判階段,律師主要是參加庭審,與檢察院公訴人“舌槍唇戰”、據理力爭,爭取法律給自己的當事人一個公正且從輕的判決。


那麼,什麼時候聘請律師呢?我認為,先要看一下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果你認為自己受了冤屈,或者案件十分複雜,不知從哪裡下手為自己辯解,那麼最好在最初的偵查階段就聘請律師。一方面會為你答疑解惑;另一方面,律師會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和經驗優勢,介入案件、瞭解案件,保證案件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錯案發生。但反之如果案件非常簡單,自己也認罪,那麼我認為在什麼階段請都行,甚至請不請律師都意義不大,畢竟還要花費一筆不菲的律師費,省下來乾點兒什麼不好。


另一個方面,就要看自己的經濟能力。不同階段聘請律師,費用也會不同,我們本地,最簡單的一個刑事案件的律師費就需要1萬元左右,這對很多貧困家庭來說是捉襟見肘的。因此說,如果涉及冤假錯案,花多少錢這個律師也得請,沒有錢也要及時申請法律援助,否則,自己及親屬很難在“翻案”上有所作為。當然冤假錯案屬於極少數情況,大多數案件還是構成犯罪,只不過是需要律師來給系統的、專業的提一些從輕、減輕的處理意見,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來決定聘請律師的時間,不一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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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題主!您好,如果經濟允許,越早越好(律師每個階段收費不同)。在司法實踐中,律師與公檢法來往密切,熟悉公檢法辦案程序,能夠幫助當事人爭取合法權利,最重要的是,在偵查期間,律師具有當事人親屬不具有律師權利,比如說:
第一,律師有權依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控告;
第二,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情況;
第四,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律師有權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有權要求偵察機關解除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
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具有以下權利:
第一,查閱、摘抄、複製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第二,與在押人會見、通信;
第三,調查取證(經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
第四,在審查起訴時發表意見; 
第五,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第六,參加法庭審判;
第七,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
綜上,個人認為越早聘請律師越有利於犯罪嫌疑人,法律規定與報案程序複雜,專業人士處理更有利於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
◆免費解答法律問題,歡迎關注我,和我一起交流。

律問問刑事律師團


直截了當廢話少,一抹陽剛專業解答:我認為刑事案件中在偵查階段請律師最合適。

首先我們先說一下律師是做什麼的?

當我們遇到刑事案件請律師的時候,請律師的目的就是律師可以幫我們做很多我們不知道如何做更有利於自己或者沒權利做的事情。所以哪個階段做合適請就分析一下就是了,肯定是偵查階段,對於後面的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很多權利沒有律師從業資格的人也可以做,所以還是偵查階段請律師最合適。

然後我們再說一下律師在偵查階段都有什麼權利呢?

一、申請偵查人員迴避和申請複議

二、提供法律幫助

三、代理申訴、控告

四、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五、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六、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和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瞭解案 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

七、收集證據 新刑訴法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 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 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八、為審查批准逮捕提供意見

九、為偵查的事實和定性提供書面意見

十、取得偵查終結移送情況。


一抹陽剛


刑事案件,每個階段有每個階段的用途和功能。

比如在公安偵查階段,律師提前介入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羈押必要性審查,瞭解案件的情況罪名,可以和偵查機關溝通協調,儘量降低案件的複雜程度。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介入的話,可以和檢察院具體溝通,找出案件證據的漏洞,和檢察院進行協商溝通,爭取不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當然此時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要求羈押必要性審查。法院庭審階段的重要性就不用多說了。因為此時是解決案件的最後一關。要把案件裡面的所有問題,在此時必須解決掉,否則基本就沒有希望了。

綜上可知,如果有可能刑事案件儘量儘早委託律師,越早越好。越早越有可能把案件消滅於萌芽狀態,儘早的化解掉。

希望上述建議對你有所幫助!


律師鄒玉傑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庭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介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而且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這個期間律師介入,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較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比如申請有羈押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並提出意見;還可以與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這個階段,辯護律師介入,有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有利於更加全面掌握案情,提前收集準備證據材料等,做好參加訴訟的準備工作。個別罪行輕微的,可以通過與受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協議等,在偵查階段化解案件,或進去審查起訴階段獲得不予起訴的結果。

不過由於律師提供的是有償法律服務,越早聘請律師,意味著所需花費的費用就越高。所以,如果經濟條件允許的話,可以儘早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

第二、如果經濟條件不允許的話,可以視情況在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再聘請律師辯護人。因為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律師辯護人除擁有偵查階段的權利外,已經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這個階段再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也可以很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

第三、如果案情清楚明瞭,罪行不嚴重的,可以不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比如簡單的盜竊、故意傷害等案件,聘不聘請辯護人,結果不會有多大影響的。

第四、如果確實經濟困難的,請不起律師擔任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親屬除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有援助機構審查符合條件的指派律師提供辯護外,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被告人的近親屬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也可以擔任辯護人;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沒有委託辯護人,司法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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