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罪拘留半年?

郭子明老師老玩童


任何行為構成犯罪,嚴重的,都有可能羈押在看守所,半年以上,甚至更長!

  • 1、普通的形式案件,刑事拘留原則上最長37天,如果被檢察院批准逮捕後,時間就長了,最長可能一年半!

  • 2、職務犯罪案件,現在在拘留逮捕之前,可以先留置,這個期限差不多六個月!

下面說明普通刑事案件,拘留,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判決下來之前),可能羈押的期限!

拘留

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3+4+30)=37天(最長期限)

  • 公安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 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拘留和拘役不同

逮捕

  • 已經被拘留的,7日,特殊情況延長1—3天;
  • 沒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長不得超過20天。

偵查階段羈押期限

逮捕後(2+1+2+2+無期限)=7個月(可更長)

  •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具體包括以下四種情形(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 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 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查。
  • 此外,對於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
  •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
  •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 (3)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審查起訴階段

( 1+0.5+1+1.5+1+1.5)=6.5月

審判階段

(2+1+3+x)=5個月(一審);(2+2+x)=4個月(二審)


胖乎律師


拘留是批捕前對犯罪嫌疑人釆取的強制堵施,主要是防止逃跑、毀滅罪證、繼續犯罪等。而不是有罪處罰,更不能長達半年。半年有罪關押的罪犯,刑期名叫:拘役。是刑罰中最輕的一種刑期。是有罪處罰。兩者一字之差,性質是兩回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