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不構成犯罪,撤銷案件後案底還有嗎?

三三250109306


只要法院沒有作出生效的判決,公民都是屬於無罪的,都沒有案底。

首先,根據司法程序,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後,會對涉案人員進行調查,如果有涉案人員有犯罪的嫌疑,就會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屆滿後,會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會對案件進行審查,瞭解是否有犯罪事實,證據是否確鑿。

接著,如果檢察院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不夠成犯罪,就會決定依法不予逮捕。並告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接到檢察院不予逮捕的決定後,會根據情況,作出繼續偵查,或者是撤銷案件的決定。

你所說的,就是後者,公安機關撤銷了案件,那麼司法程序就到此為止了。那麼犯罪嫌疑人沒有經過法院宣判,那麼他就是無罪的,也不會留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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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犯罪,撤銷案件後案底還有嗎?回答這個問題,當然先要明確什麼是“案底”?依據國家《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案底”主要是指犯罪記錄,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無獨有偶,還有“違法行為記錄”。兩種“記錄”,均有重要法律意義。

知其然並知其所以然,既然案底主要是指犯罪記錄,那麼,不構成犯罪,撤銷案件,案件在偵查階段已經“戛然而止”,自然不存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更談不上法院審判階段。依據國家刑法: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不存在被法院依法判決確定有罪的人,自然不存在犯罪人員的犯罪記錄!有刑事犯罪記錄案底的人,如曾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除外。上述是一般累犯,還有危害國家安全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特殊累犯,亦應依法從重處罰。如此,就是刑事犯罪案底的主要法律意義!

不存在犯罪記錄的“案底”,那麼,是否“違法行為”案底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呢?答案是否定的!“違法行為”案底同樣有法律意義,有的還是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的事實依據!空口無憑,舉例論證。以盜竊犯罪為例,二年之內盜竊三次以上包括三次就涉嫌盜竊犯罪。也就是說抓獲盜竊犯,即使本次盜竊數額沒有達到“較大”的犯罪程度,如果二年之內已經有二次盜竊“違法記錄”,那麼就涉嫌“多次盜竊”,也就是涉嫌“屢教不改”的盜竊犯罪!同樣還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人,即使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程度,也可能因為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隨意毆打他人“違法記錄”而涉嫌尋釁滋事犯罪!

為人清白,不留案底,犯罪記錄,違法記錄,究其本質,均為案底,為事依法,平安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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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就是犯罪記錄,我們都知道一個人一旦有了犯罪記錄會很麻煩,不僅自己以後的生活、就業會受到影響,甚至會影響到子女的升學、就業等諸多方面。

也有人會問,如果當事人在偵查階段被放出來了,或者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取保了,到底有沒有犯罪記錄?那就要弄明白公安機關、檢察院是因為什麼原因放人。

這裡又衍生出來一個問題,如果辦案機關只是給當事人取保候審,則只是變更了刑事強制措施,不代表案件最終的無罪結果,所以單單“放人”還不能得出沒有犯罪記錄的結論。

那當事人怎樣才會沒有犯罪記錄?首先要明白一個原則:未經法院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

所以以下三種情況,當事人都不會有犯罪記錄:一是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二是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三是法院作出無罪判決。

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情況,主要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六種情形:(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還有就是刑法規定的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公安機關當然應該撤銷案件。

檢察院不起訴主要分為三種:法定不起訴(基本等同於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幾種情形)酌定不起訴(可理解為犯罪情節輕微,綜合全案酌情不予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只要是不起訴並且後續不再追究的,當然也不會有犯罪記錄。

最後就是法院無罪判決,這自然不用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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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案件是指公安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案件,發現具有某種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了原來立案根據所採取的訴訟行為。沒有案底。

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准,然後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


小百百科


撤銷案件是指公安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案件,發現具有某種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了原來立案根據所採取的訴訟行為。沒有案底。

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准,然後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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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了,朋友以前碰到過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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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人


這有兩種情況。

一、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的刑事案件,經檢察機關審查後決定不起訴的,不會有案底。

二、公安機關查處的違法案件,作出了行政處罰的,會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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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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