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做擔保人,現在接到法院傳票,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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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做擔保人,用法律行話來說,就是被脅迫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先看幾個與脅迫有關的法律條文:


(1)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民事行為無效。

(2)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4)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從上面4個法律條文可以看出,我國關於受脅迫民事行為後果的法律規定是有變化的,1999年的《合同法》和2017年《民法總則》中的規定才是正確的。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你有證據證明確實是被逼提供擔保,並且這種“被逼”達到了法律規定的“脅迫”程度,可以自一年之內向法院申請撤銷擔保。超過撤銷權行使期限,擔保就是完全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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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擔保實質上是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達成的保證合同。因此我們就來看一下合同成立的要件。 1.合同的主體。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接下來再來看看無效合同的情形。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因此,如果你受到脅迫而簽訂的保證合同,那麼你就要舉證,只要證據充分,你是可以不用承擔保證責任的。

其次,作為公民,我們都有義務配合法院的工作。在接到法院的傳票後,你同時會接到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起訴狀、證據,因此,你要認證閱讀,在法院規定的日期內,應訴,舉證,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如果因為自己受脅迫,就和法院對抗。那麼最終受傷害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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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什麼好逼的、有能力準備給錢、錢沒了再賺、沒能力馬上轉移資產、特別和家人一起的資產儘早分開、好好顧上自已家人以後的生活、別人的事輪不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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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能證明是“被逼”,那可以以“脅迫訂立的合同”為由,主張撤銷擔保合同。

沒證據的話,不是很好辦。

建議找律師詳細諮詢吧。


進擊的Alice


提交被脅迫提供擔保的相關證明,如果能證明被脅迫,則無需承擔保證責任,如證明不了就得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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