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內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法院判反打者防衛過當?

邸苗苗


表明觀點:該案與崑山龍哥案件有所不同,事發現場沒有視頻記錄案件完整過程,對於法院認定防衛過當的判法我保留意見,但是基於本案判決,只能寄希望於各位家中安裝的門足夠結實擋住外來入侵者吧。

法院認定的事實:

呼和浩特市中院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案發的2月2日凌晨4點左右,王生娃用砍斧將正在炕上睡覺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了三斧。同屋的親戚王玉成聽見動靜,發現郭被砍傷,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喬巧蓮、女婿王鐵柱。三人查看完郭三祥的傷情後,便在院裡尋找行兇者,最後在炭堆發現足跡。這時躲著的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王鐵柱和王玉成隨即用木棒、掃帚等物連續擊打王生娃,致使其身體多處受傷,後搶救無效於2月4日死亡。

從該段當中需要特別注意幾個細節:

  • 持砍斧連砍三斧頭;
  • 躲著的王生娃主動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外出尋找的人;
  • 而尋找的人隨機用木棒、掃帚進行反擊,最終導致其死亡。

個人看法:

一審法院認為:死者王生娃持兇器潛入郭三祥家,將其面部砍傷,屬於故意傷害。之後王鐵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屬於正當防衛。但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減輕處罰。

二審法院也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

但是我個人保留意見,個人看法認為

1、王生娃持斧頭朝他人面部進行攻擊連砍三斧的行為明顯具備故意殺人的心態,不能因為沒有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而否定其連砍三斧明顯具備故意殺人的動機。

2、王生娃事前連砍三斧的行為已經具備故意殺人的表現形式,此時被害人親屬在院內發現王生娃後,其主動利用木棒和雙響炮進行襲擊的行為可見其侵害行為並未中斷,此時的反擊既可能出於儘快逃離目的,也可能出於想要繼續實施侵害行為的層面。

3、本案關鍵在於王生娃的死因系生前被毆打還是倒地不能動彈後的毆打行為,而且目前因為沒有視頻記錄完整案發過程也沒有辦法還原案發的具體事實,但是從被告人的陳述當中可以知曉當時因為夜晚視線不好,當時並不清楚實際侵害人是誰,但是知曉王生娃系連砍三斧傷害家人並繼續實施襲擊行為的情況下,出於本能為了控制局面而做出毆打行為。

所以綜合來看,因為案發時沒有完整視頻記錄下事件過程,所以對於實際當時的侵害順序以及死亡原因無法判斷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的判罰不能說毫無根據,但是基於該案我的建議是各位家中最好安裝一個好門,最好能夠阻止他人不法侵入,這樣也許就不會出現後面的事情了。


麋鹿說法


中國與美國的不同在於對“私人領地不可侵犯”的認知不同。如果在美國,人家還允許持槍,私闖民宅可以認為圖謀不軌,主人可以直接擊斃。相比之下,中國對私人領地的認同沒那麼強,而且禁槍的前提下也少有一擊斃命的案例。如此,判決時會假設為房主佔理的雙方打鬥而非防衛。相比之下,如果在大街上打架,更多隻看結果,除非像崑山龍哥那樣的大家一看就不是好人,否則很難說正當防衛。既然如此,結果就看當事人陳述和屍檢報告了。如果警方認為在闖入者已被制服之後被打死,大概會按“確定死者挑起爭端在先的鬥毆、傷害”來處理。


用心愛你40


案情經過: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左右,王生娃潛入郭三祥家;

王生娃用砍斧將正在炕上睡覺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

同屋的親戚王玉成聽見,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喬巧蓮、女婿王鐵柱。三人在院裡尋找行兇者;

躲著的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王鐵柱和王玉成隨即用木棒、掃帚等物連續擊打王生娃,致使其身體多處受傷,後搶救無效於2月4日死亡;

屍體檢驗鑑定結果為:王生娃死於多發性骨折和軟組織損傷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合併顱腦損傷。郭三祥的面部損傷為重傷二級;

一審認為,王生娃持兇器潛入郭三祥家,將其面部砍傷,屬於故意傷害。王鐵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屬於正當防衛。但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減輕處罰。

內蒙古高院也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最後判處王鐵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一、看王生娃的作案經過和法院的事實認定,王生娃入室行兇無疑,但疑點在於王生娃的行為為何被認定為故意傷害

用砍斧向躺在床上的人面部連看三斧,其主觀故意是什麼?

我國刑法實行罪行相適應的原則,不是僅僅根據犯罪嫌疑人說的自己想幹什麼來定性其主觀故意。

《刑法》第十四條對“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確限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個“結果”就是故意犯罪中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方面:你用刀去刺他人的頭部、他人的喉嚨、刺他人的心臟部位等,你說是為了造成傷害是說不過去的,相反用刀去刺胳膊、刺腿,就很難說是去取人性命的。

這是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區別。


用砍斧砍睡熟中人的面部,一般人的思維應該是這是要要了他的命,而司法部門認定其為故意傷害,內心確信的緣由是什麼?


二、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查明其行為細節很重要,不能查明但不能代表其不存在,要有有利於法益保護的思維

這是一起入室行兇的案件。

未經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


崑山反殺案有錄像很清晰的反映了雙方爭鬥的過程,而本案很多重要的細節恐怕就只有靠在場當事人的陳述來反映了。


一審認為,二人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二審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


這裡就有兩個問題:

1、因為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三人不擊打他是否能夠制止他的繼續傷害人的行為?

他會不會放下木棒不再傷人,或者說不放下木棒而攜棒逃跑?也就是說,被害人主要的目的是否是要逃跑。在案情的報道和法院認定的事實中,沒有看到他有主動離開的意願,卻有繼續行兇的行為。

這裡一個很重要的情節需要考慮的就是,王生娃不是在逃跑中被打,而是他被人發現後在用木棒和雙響炮主動打擊別人。


2、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動彈”的含義?是否指傷害能力?

因為就案情來說顯然不是王生娃被打的不動了,二人還在打。


大冬天,內蒙凌晨的4點左右,天還是漆黑的。在瞬間的打鬥中,誰又能看清他從正在進行的行兇行為到喪失行兇能力而其動作變的僅僅是動彈了?

還有一個,前面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後面的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那麼這個限度的節點是哪裡?

如果你苛求二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同時,還得仔細考慮對方的行為到什麼程度是喪失其行兇能力,這不就是要挑戰高難度了嗎?


一個個案正當防衛行為的成立,遠不是正當防衛制度的勝利,全民的狂歡也代表不了什麼,制度與現實看似很近有時很遠。

入室行兇,將人刀砍斧剁,結果被擒殺致死,防衛人還能承擔十年的有期徒刑,你就只能期待自己的房門能夠阻擋住入侵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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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場景:持刀入室搶劫

地點:本案法官家

人物:法官,法官配偶,法官孩子,犯罪分子

事件:某天深夜,罪犯分子持刀入室搶劫,被法官配偶發現,犯罪分子向法官配偶連砍三刀,但未致命。打鬥聲,驚醒了法官和法官孩子。犯罪分子手持兇器並不害怕,依然要搶劫財物,法官看到犯罪分子並未繼續採取暴力措施,知道自己不能反抗。因為,自己昨天剛判了一個防衛過當的案子,於是拿錢消災!!!

長此以往大奔變單車,別墅變帳篷!!!

別問大奔和別墅哪來的!!!

有道是:

解讀律法真是高,惡人先把狀來告

庸官誤國人心寒,朗朗乾坤看今朝


磊磊有點笨


感覺大家都沒談到"點子"上,我國刑罰的初衷是懲惡揚善,判決尺度是視社會危害性大小,但是在實際運用中,由於地方各級政府、公檢法機關都擔負著維護社會穩定的責任,所以多少都帶有息事寧人的色彩。這個案子表面上是在爭論案情,其實不過是因為被害人有家人在鬧罷了。你要是敢判正當防衛,被害人家人就敢鬧事,上法院鬧,上政府鬧,反正是抱著"死者為大"的所謂公理大鬧特鬧。這麼一想,法院、政府人員還不得抓瞎了?索性判個防衛過當,被害人家屬還能得到點補償,又因為具有法律依據,被判刑的家屬也無話可說,社會穩定也保住了。一舉三得!何樂而不為呀?

再說回寶馬反殺案,因為有視頻佐證,有輿論壓力,關鍵是死者又沒家人出來鬧,或者是由於輿論壓力沒敢出來鬧,死了也就死了,不會危害到社會穩定,自然是另一種結果了。所以,看中國的案例,千萬別隻盯著案情說事兒,那就"本末倒置"了!在當權者的眼裡,法律首先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其次才是主持公道的!他們要的是逆來順受的良民不是急公好義的大俠!


華雲小築


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殺人兇手王生娃潛入托克託縣新營子鎮壩上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對正在炕上睡覺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了三斧……

(與崑山紋身男劉海龍相比,王生娃的故意殺人動機更直接,故意殺人手段更殘忍。)


同屋的親戚王玉成聽見動靜,發現郭三祥被砍傷,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喬巧蓮、女婿王鐵柱,在院裡尋找行兇者,最後在炭堆發現足跡。這時,躲著的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隨即,王鐵柱和王玉成就用木棒、掃帚等物連續擊打王生娃,致使其身體多處受傷,後搶救無效於2月4日死亡……

(與崑山紋身男劉海龍砍人被反殺案相比,如果有什麼區別,也只是一個在公共場合,一個在自家居所;一個是單打獨鬥,一個是親屬相助。但正當防衛的性質並沒有改變。因為兇手並沒有束手就擒,而是窮兇極惡地繼續用木棒和雙響炮進行攻擊。這也使得郭三祥的親屬仍然陷入在了“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險境之中。)

(況且,王三娃潛入民宅直接行兇的性質比劉海龍還要更惡劣,防衛者懲治行兇者的行為比於海明還要更正當!)

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鐵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半年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的理由是:王鐵柱和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屬於正當防衛。但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減輕處罰……

(與“劉海龍砍人反殺案”能被崑山檢警兩方認定為正當防衛相比,內蒙古法院的這個判決,完全可以說是定罪一點也不準確,就更談不上什麼量刑適當了。)

(法院既承認王鐵柱和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屬於正當防衛。又認為他們在防衛的過程中,持械擊打兇手身體造成了其死亡的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是屬於防衛過當而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雖然,王生娃見寡不敵眾也躲在了炭堆,但並沒有放棄繼續侵害的跡象,仍在使用木棒和雙響炮進行攻擊。這使得擒拿兇手的王鐵柱和王玉成的人身安全處在了王生娃的威脅之中。)

(當生命受到了嚴重威脅時,當退縮或剋制就會被對方反撲屠戮時,無論是誰,當置身在這種高度緊張極度憤怒的情形之中時,是很難分辨對方是否已經放棄了或失去了攻擊能力的。這是不能一段一段分割來作認定的。顯然,在面對一個很殘忍、很有攻擊性的兇手時,正當防衛的限度是無法把控的。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不能苛求行使防衛權利的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的判斷,更不能以行使防衛權利的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應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來進行判斷。)

綜上可知,“內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案”與“崑山紋身男砍人反被殺死案”是兩個性質完全一樣的案例,就連被反殺的兩人死亡情形也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受傷後的搶救無效。

也就是說,崑山能對於海明予以正當防衛的認定,那麼,內蒙古法院的防衛過當判決,顯然是值得商榷的。

儘管,內蒙古的這起反殺案發生在崑山之前,但法理,是不分先後的。

也可以說,如果王生娃在行兇之時沒有被王鐵柱和王玉成及時發現,特別是又能勇敢地擒兇懲惡,後果肯定將不堪設想。

實際上,王玉成和王鐵柱的行為,不僅有著同於海明一樣的正當防衛性質,還完全可以稱之為是一次“見義勇為”的壯舉!不僅不該對他倆判刑,還應當對他倆予以褒揚與嘉獎……


偶來三徑


如果一個人在夜半三更拿著殺人的兇器,翻牆盜洞地跑到別人家裡去砍人,把人砍傷後被傷者家人發現,然後又跑到院子裡藏著而不著急逃跑?又拿著雙響炮槍企圖對人行兇?最終被兩人打死。內蒙高院判這兩個人防衛過當,各判十年和七年。那麼咱就這件殺人與被殺的刑事案件分析一下,不帶急眼的啊!

大家都知道崑山殺人與被殺事件,那位白衣俠士被判無罪,因為他是在被人拿刀砍殺的情況被迫自衛的。那麼咱中國民間也有這種說法,夜半翻牆入室非奸即盜,那麼一個人夜半拿刀非法進入他人室內砍人,本身就存在著一個殺人行兇的意圖,雖然他殺人未遂,但是把人砍成重傷了!如果不是驚動傷者家人?那麼這個被砍者肯定會被行兇者砍死!如果這屋裡有老人和孩子,以及沒有反抗能力的弱者的話?那麼一場血案肯定會發生。但是這個入室行兇者被人發現了,從而導致殺人未遂,於是他跑到院子裡某個地方躲藏起來了,這個行為的本身就存在嚴重的問題?按常理說殺人未遂者會因為事情敗露而會選擇逃跑,但是他非但不跑而躲藏?那麼他的行為就導致一個主觀傾向,今夜他不殺人誓不罷休!再說了他跑到院子躲藏後被人發現了,這時候他手裡還握著能殺傷人的雙響炮,那麼現在院子裡是二對一把他打死了,倘若是一對一的情況下,誰死還真不一定了?話又說回來了,假如是這個行兇者把房屋主人殺了呢?他自然是死罪難逃,但是,房子主人的死卻很無辜!誰想在那種生死存亡危險情況下,伸出脖子任人砍啊!誰還會拿出法律書籍一條一條地去找,去衡量正當防衛的尺度啊!是不是應該讓那行兇者先把兩個人當中一個人打死了,打成重傷了?然後再拼命反抗,於是防衛過當的罪責能夠抵當一下,從而判刑能輕一些!為什麼?這年頭好人總是以犧牲為代價,正義陷入尷尬的被質疑的境地?我突然間有一個想法?假如這件殺人與反殺案件,如果是崑山法院來判的話?不知是一個什麼結果?


北國有清雪


在崑山寶馬案案發之初,很多人也是持防衛過當一說,包括一些律師朋友,為什麼他們會這麼認為,那是因為長期的司法實踐的原因,在過去很少有直接認定正當防衛的案例!

就像前不久報道的一則案例,小夥被騙入傳銷組織,在想要逃跑時,與看守他的監工發生爭執時,將監工殺死,他被提起公訴的罪名就是涉嫌故意殺人罪。而在筆者看來,這完全就是正當防衛。但是此案的一大弊處就是事發地沒有監控,不像崑山寶馬案一樣可以通過監控來還原事實,對於事實的描述完全就是小夥子的口供。

內蒙古的這個案子也是如此,因為沒有監控,只能通過當事人的描述來認定事實。令人疑惑的是,死者王生娃三更半夜跑到他人家中,用斧頭砍別人腦袋,這是明顯的要人性命的故意殺人行為,而且王生娃在醫院搶救時也承認了自己確實砍人了,最後為什麼只認定為故意傷害,難道是因為傷者沒有性命之虞?

就像筆者上述所講,因為當前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沒有權威可操作的解讀,各地出於種種原因,對於正當防衛是很難支持的。最高法也意識到了這一點,在近日發佈的《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中,明確提出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等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

法律界對此還是抱有很大期待的,一旦出臺,將對司法機關適用正當防衛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打虎拍蠅


乍一看,“內蒙入室砍殺反被打致死”案,與“崑山龍哥反殺案”十分相似,譬如皆是殺人者殺人不成,然後卻被對方反殺;都涉及正當防衛爭議問題。然而結果卻是天壤之別,一個以“防衛過當”被重判有期徒刑鋃鐺入獄,一個被認定“正當防衛”,宣佈無罪釋放。

細細推敲,兩個貌似案子,實則有諸多不同細節。



之一,行兇的當事人身份背景截然迥異。

崑山龍哥是個光頭紋身、兇殘野蠻有黑惡背景的社會“老大”;而內蒙入室行兇殺人的則是行匹夫之勇、不懂法的普通村民,兩者的法律裁決結果傳導出的“明確信號”、抑或是“社會影響”不可同日而語。

之二,行兇者對“正當防衛人”的危害程度不同,直接影響了防衛是否過當的裁定。

內蒙入室行兇者王生娃對熟睡中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後,已藏匿院中,當郭三祥妻子喬某與親戚王玉成、王鐵柱發現兇手時,眾寡懸殊的力量對比,已決定兇手對他們三人生命安全構不成太大危協,可是此時王玉成和王鐵柱仍不依不饒,用木棍等自衛武器將王成娃打成重傷致死,顯然已是防衛過當,受到相應制裁懲處乃是咎由自取,怨不得旁人。

而崑山反殺案中的自當防衛者——“騎車男”(於海明),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之三,崑山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過程,而內蒙的王生娃則是中途有停止。

請注意一個細節,王生娃潛入與其有矛盾的村民郭某家中,將其砍傷後,已藏匿院中,不法侵害已宣告暫停。

反觀崑山反殺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一切調查和視頻證明,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之四,兩案產生的影響,所受輿情關注程度差別極大。

與崑山一案引發的沸沸揚揚、洶湧民意相比,內蒙一案几乎悄無聲息、無人關注,毫不誇張地講簡直就是一個天上,一個地下。在某種程度上,難免對案件最終裁定產生微妙影響。


霍小姐的八卦爐


看過案情介紹,死者晚上私闖民宅跑到別人家,在人睡覺毫不知情下,砍人腦袋三斧子,主觀意識就是蓄意預謀,故意殺人!只是被同屋的人發現後殺人未遂!

然後跑院子裡躲起來並沒有逃走,還有乘機作案的意圖?當同屋親戚發現報警後,兩個人在院子裡並沒發現罪犯,是罪犯主動攻擊,還用雙響炮襲擊兩人,這次第二次傷害他人屬窮兇惡極!這二人一起還擊將罪犯打死,個人認為屬正當防衛!面對歹徒你死我活的情況下,如果不防衛就有可能生命受到威脅,罪犯死純屬意外事故。故意殺人的被反殺死有餘辜!

和龍哥案不同的一點是,當事人和龍哥是一對一正當防衛。這個案子是另外兩人幫忙打死罪犯的。既便有防衛過當,可以從輕處罰。

是否防衛過當,怎麼判,這個得由法院根據事實依據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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