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4 為買房,“假結婚”、“假離婚”有哪些法律風險?

“房子是用來住的”,直接點出了房屋的本質。於是,為了抑制房價上漲和投資炒作,各地相繼出臺了嚴厲的限購政策,社保和納稅以及戶口統統納入了限購的條件。對部分剛需的群體,也會影響不小。於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就催生了“假結婚”、“假離婚”這種行為。

本文,今天就“假結婚”、“假離婚”這種行為購房有哪些法律風險進行一一解讀。

一、從法律層面上看,什麼是“假結婚”?“假結婚”有法律效力嗎?

所謂以購房為目的的“假結婚”,簡單地說,是指一方以取得購房資格為目的而與有購房資格的異性登記結婚,但雙方之間並不行使夫妻權利和義務。這種所謂的“假結婚”,其實只是針對男女雙方感情層面的“假”,就是雙方並沒有結婚的感情基礎,但是在法律層面領了這張“結婚證”,就是法律上的推定的合法婚姻關係,沒有解除之前就是夫妻。所以,這個“假”其實僅僅只是限於建立婚姻關係的當事人之間,並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雙方之間因結婚行為產生眾多法律權利義務的變更,從人身到財產都可能遭遇各種法律風險,並且真實生活中也是時有發生,值得警惕。

二、“假結婚”有哪些法律風險?

1.從人身的角度分析 兩個並沒有感情基礎的人,只是為了某個特殊的利益而結婚,一旦結婚後,如果一方假戲真做,不想離婚了,對另一方糾纏不休,不肯離婚,這樣必然會對另一方工作和生活產生巨大的困擾和影響。最後,或許只能選擇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離婚,如果對方堅持不肯離婚,一審判決也很有可能判決不準離婚,還要進行二審訴訟,最終判決離婚,整個訴訟期間也要1-2年的時間,為此,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影響自己正常的生活與工作。

2.從財產的角度分析 從財產的角度分析,將有可能產生財產混同風險、繼承風險、債務風險等。

(1)財產混同風險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二人結婚時間越長,就會形成越多的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通常是平等分割的。雖然很多假結婚當事人在結婚登記前,都辦理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對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取得的財產歸屬作了相應的約定。但如果婚前財產協議寫得不夠嚴謹,離婚時發現婚後取得的部分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協議約定之外或者因財產混同難以證明屬於個人的財產,仍然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

(2)繼承風險

結婚是十分特殊的民事行為,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依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通常由直系親屬,即在世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分,那假結婚的夫妻一方如果遭遇意外,那麼另一方便取得對方所有財產的部分繼承權。

(3)債務風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假結婚是夫妻雙方內部之間的約定,不具有對抗外部的債權人的效力,假結婚很可能為自己帶來潛在的債務風險。

三、什麼是“假離婚”?“假離婚”又有什麼風險?

其實離婚也沒有法律層面的真假,辦理了離婚證,在那一刻,夫妻之間就是真的離婚了。所謂“假”,也只是當事人自己認為夫妻感情還在,心理上並沒有離婚而已。但是實際上,離婚的法律關係已經產生。所以“假離婚”的風險也很大。實踐中常有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早有離婚的念頭,只是擔心對方不同意離婚,或因離婚而破財,或擔心不能取得小孩的撫養權,於是便以“假離婚”購房為由,從而假戲真做,以達到其真離婚的目的。這樣的人通常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對自己一方較為有利,最終結果是:離婚協議簽訂,領取離婚證之後,一方若想復婚,另一方要麼以各種理由拖著,要麼明確表示不同意復婚,從而弄假成真,假離婚成了真離婚,受害一方是既賠了人又破了財。同時要注意,離婚後又復婚,已經分割的財產不再是雙方的共同財產,而變成了一方的婚前財產。

總結: 以“假結婚”和“假離婚”方式購房的法律風險都非常大。在此提醒那些試圖以“假結婚”和“假離婚”形式購房的人士,如果非得要在限購城市實現“安居”的心願,那麼在進行相關交易時一定要慎重,睜大雙眼,必要時聘請法律專業人士把關,以免合法權益受損。

分享一個案例: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呂布是遼寧省寬甸縣人,與上海籍女友貂蟬在北京朝陽區租房同居。工作一段時間之後,呂布提出結婚,可貂蟬的母親卻提出要男方要有房產的要求。呂布遂動了買房的念頭。

可是依據北京市政府的限購政策規定,只有擁有北京戶口或者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的居民才能購買北京的房子。

通過多方打聽,呂布的同學給他出了主意:通過假結婚的方式,利用對方的北京戶口購房。後來,呂布在網上找到了一家專門幫人假結婚的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人告訴呂布,只要呂布支付中介費,公司會安排好人。於是後來,呂布與北京籍的小喬簽訂了一份《假結婚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小喬陪同呂布到民政局領取結婚證,兩人之間不可有任何感情,領取結婚證只是用小喬的購房資格幫助呂布在北京購買一套房屋。呂布支付中介75000元報酬,等呂布買好房子後,兩人再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婚前婚後的所有個人財產都歸個人所有,和另外一方沒有任何關係。

隨後,呂布給中介公司打了錢,與小喬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看好的樓盤一再延期,最終一年多後,才接到開盤通知。就在呂布通知小喬幫助他辦理購房手續時,小喬提出了新的請求,因結婚時中介公司僅付了一半的中介費,仍有另一半15000元未付,小喬要求呂布付了剩下一半中介費才肯幫助辦理購房手續。呂布不願意,嘗試撥打中介公司電話,但發現電話已經停機,呂布思慮再三,害怕自己陷入騙局,以後離婚時,小喬會不會要求從他的房產中分一杯羹呢?兩人鬧的不歡而散,最終對簿公堂。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以取得購房資格為目的結婚,雙方並沒有夫妻感情可言,亦沒有共同生活的事實,所以支持兩人離婚的訴訟請求。但是他們簽訂的協議系以金錢報酬為婚姻締結之對價,該協議有損公序良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屬於不法原因之給付,故不予支持。

2015年,通州區法院作出判決:呂布與小喬離婚;並駁回兩人的其他訴求。

貂蟬陪同呂布到庭聽審,見小喬堅持不同意離婚,懷疑兩人假戲真做,呂布揹著她同小喬出軌了,所以小喬才對他糾纏不休,貂蟬父母親也趕到北京,聲稱貂蟬不可能嫁給他這個“二婚”,最終呂布落得個人財兩空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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