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疫情防控期間中小民營企業法律問題彙編

製假售假,觸犯刑法,依法重罰!


石家莊市司法局

石家莊市普法辦

疫情防控期間中小民營企業法律問題彙編


疫情防控期間中小民營企業法律問題彙編


21.國務院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期間即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的勞動者工資如何發放?

答:按照“休息日”的標準發放。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律師解析: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將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了3天,此3天並不屬於“法定休假日”而屬於“休息日”。同時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的勞動者工資按照“休息日”的標準發放。

22.延遲復工期間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的勞動者工資如何支付?

答: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屬於其正常工作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工資;勞動者未提供勞動的,此期間不得以勞動者未提供勞動為由扣除勞動者工資報酬。

2月8日至2月9日為週六日,屬於“休息日”,勞動者提供勞動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勞動者未提供勞動的,無需計算工資報酬。

律師解析:延長復工指延長勞動者聚集性到工作地點上班的時間,允許在家辦公,延長復工的《通知》是為了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屬於防止傳染病的緊急措施,不屬於“假期”,亦不屬於《勞動法》項下的“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所以不存在雙倍工資或三倍工資的情況。

律師建議:延遲復工期間,工作性質允許的企業可安排員工採取在家遠程辦公等多種辦公方式,並遠程通過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表決,制定統一的疫情防控期間辦公制度和調休制度。

23.勞動者疑似患病或者系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企業應當支付上述勞動者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工資標準為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

律師解析:《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律師建議:該“工作報酬”指基本工資,不包括以完成某任務為前提的績效工資和獎金,請注意甄別。

24.勞動者被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分情況支付:

(1)在患者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時,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2)上述期間屆滿後患者依然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根據醫院診斷證明和企業規章制度,醫囑休息時間短的按照病假支付工資,醫囑休息時間長的通知勞動者依法進入醫療期;如勞動者不能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則需與勞動者溝通是請事假還是年假,按照企業規章制度辦理相關流程後支付對應工資;勞動者未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拒不溝通又不提供勞動的,按曠工處理。

律師解析: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上述期間屆滿後,企業應根據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分情況(病假、年假、事假、曠工等)確定工資支付標準。

25.從疫情地區返崗上班的勞動者居家自我隔離觀察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分情況支付:(1)在家辦公的員工,正常支付工資;(2)調休或休年假的員工,正常支付工資;(3)按照事假處理的員工,根據公司規章制度中事假標準支付。

律師解析:首先,本問題區別於第23個問題,本問題中的“勞動者”不包括“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觸者”,有咳嗽、發燒症狀被隔離或有與被確診人員密切接觸史被隔離的勞動者按照第23個問題處理。其次,河北省相關部門並沒有發佈要求從疫情地區返回上班的勞動者必須自我隔離觀察的文件,企業從安全的角度可以自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如企業要求從疫情地區返回上班的勞動者須自我隔離觀察一定期間,可在管理制度中同時安排自我隔離期間的辦公任務、調休制度,勞動者不服從管理制度進行辦公或調休的,徵求勞動者意見,是請事假還是年假,然後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完善請假流程,支付相應工資。

律師建議:

建議企業及時完善好疫情防控期間的辦公制度,優先安排從疫區返回的自我隔離觀察員工在家辦公,如工作性質不允許遠程辦公,可與員工協商一致,安排調休或休年假,否則按照事假處理。企業和勞動者及時溝通,合理安排。

26.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產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律師解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明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27.勞動者因疫情未復工期間,月度績效工資如何發放?

答:應根據用人單位績效工資的規定執行。

律師解析:實踐中績效工資約定以及計算的方式不同,具體根據雙方勞動合同以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

28.勞動者結束隔離措施後,需在家繼續休養的,休養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根據員工的假期性質支付。

律師解析:勞動者能夠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證明需要繼續休養的,按照病假工資支付;勞動者不能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確定調休、休年假或請事假,確定後根據公司管理制度規定的流程完善手續,並根據假期的性質發放相應的工資。

29.由於疫情防控原因導致用人單位錯過工資發放日,應如何處理?

答:企業將情況及時通知員工,並在復工後及時安排工資發放。

律師解析:律師解析:《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由於此次疫情無法提前預知,屬於不可抗力,因此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導致錯過工資發放日,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需要將情況及時通知員工,並在復工後及時安排工資發放。

30. 國家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3天,這3天是否屬於法定節假日?

答:不屬於。

律師解析: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2條規定,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除這三天之外的其他休息日均不屬於法定節假日。因此,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的這3天並不屬於法定節假日。2020年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復業的通知》,要求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復工復業時間不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依據該通知的要求,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延長的假期與前述國家規定延長到假期性質相同,均不屬於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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