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9 保險基礎知識----條款篇

學習保險基礎知識首先要對其術語有所瞭解,下面為大家整理了相關保險基礎知識,希望大家喜歡。

 

保險基礎知識----條款篇

 

  保險基礎知識—條款篇

  人壽保險合同的常用條款

  (一)不可爭議條款

  不可爭議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是指自人壽保險合同訂立時起,超過法定時限(通常規定為2年)後,保險人將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如誤告、漏告某些事實)為理由,而主張解除保險合同,拒絕給付保險金。

  (二)年齡誤告條款

  年齡誤告條款主要是針對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的情況,主要有兩種:

  1.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年齡誤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上述情況下,,保險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2. 真實年齡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年齡誤告。如果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法律與保險合同中一般均要求保險人按被保險人真實年齡對保險費或保險金進行調整。《保險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三)寬限期條款

  寬限期條款的基本內容是: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未按時交付續期保險費的,法律規定或合同中約定給予投保人一定的寬限時間(通常60日)。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四)中止、復效條款

  人壽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在一定的期間內,由於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條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稱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所需條件得到滿足,合同就恢復原來的效力,稱為合同復效。

  為了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給投保人交納保險費一定的寬限期,在寬限期結束後仍未交納應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一旦投保人重新具備交納保險費的能力並且願意補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間的保險費及其利息,保險合同效力將恢復。如果這一中止期限屆滿,投保人仍未能就復效問題與保險人達成一致意見並補交保險費,保險人就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止期限為二年。

  (五)自殺條款

  在人壽保險合同中,一般都將自殺作為責任免除條款來規定,這主要是為了避免蓄意自殺者通過保險方式謀取保險金,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在很多人壽保險合同中都將自殺列入保險責任範圍,但規定保險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後(通常是二年)發生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保險人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六)不喪失現金價值條款

  現金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的人壽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保險單交費達到一定時間後,逐年積存相當數額的責任準備金並隨著時間的延伸而不斷增加,這就形成了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法》中雖然未對現金價值進行詳細解釋,但很多條款均體現出了不喪失現金價值條款的精神。如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等有關解除合同、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規定中,均有“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的字樣。

  (七)保單貸款條款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現金價值的長期性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單作為質押,在現金價值數額內,向保險人申請貸款。保單貸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險單作質押向保險人貸款,貸款數額按有關法律或合同約定,一般不超過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逾期不能歸還借款,投保人可申請延期;但貸款本息累計已達到其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時,投保人又未按期歸還借款,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效力。若貸款本息清償之前,保險合同已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從應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投保人所借貸款本息,其餘部分作為保險金支付。

  (八)自動墊交保險費條款

  基本內容是: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期限之後(一般是1年或2年之後),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則自動以保單項下積存的現金價值墊交保險費。對於此項墊交保險費,投保人要償還並支付利息。在墊交保險費期間,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要從應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已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當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保單現金價值的數額時,保險合同即行終止。自動墊交保險費條款必須經保單持有人同意,否則該條款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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