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房地產項目投拓財務手冊」之五:交易談判環節的財務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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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項目投拓財務手冊」之五:交易談判環節的財務重點


房地產項目投拓財務手冊》將重點解析房地產項目投拓,在拿地渠道、交易模式、投拓環節、交易談判、盡職調查、協議簽訂及交接後評估等環節的財務重點,幫助財務人員賦能投拓業務。

「房地產項目投拓財務手冊」之五:交易談判環節的財務重點

第五章

交易談判環節的財務重點——以某上市房企為例


一、並表規則

一)並表前提

體現在控制權,定義為股東方對公司擁有權力,並且對公司擁有可變回報,且股東方能夠運用權利影響可變回報,滿足該定義的項目公司可並表。

二)並表細化標準

常規並表要求為51%的股權及投票權,對在合作協議中我方未達法定股權比例的,而在談判中又約定我方並表的,可參考以下判定規則,採用同股不同權的規則,傾斜並表方的股東投票權超50%,同時董事會佔多數,具體條件為:

1、3家合作:並表方持股比例不低於35%(相當於對特殊事項有一票否決權),且原則上滿足3+2模式(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物業+2個a類職能(a類職能為設計、成本、招標、營銷,b類職能為工程、開發、行政));

2、3家以上:並表方持股比例不低於30%,且原則上滿足3+1+1模式(總經理、財務、物業+1個a+1個b)

上述傾斜投票權的規定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不能僅由合作協議約定。

3、協議安排

對合作協議中存在一票否決權、業務雙籤等規定也會影響並表權的判定,建議通過補充協議單獨約定:

1)投票規則還原:合作方雖放棄部分投票權,但一般要求對合作相關事項均採用全票通過的模式來控制風險,該規則修訂可通過補充協議實施。

2)業務雙籤:在補充協議中明確業務雙籤,對外解釋中可解釋為我方尊重合作方的參與,主動設置雙籤規則,一般不影響並表。

3)關鍵部門的派駐:對不滿足3+2或者3+1+1的管理架構的,其中財務為必須控制的關鍵崗位,直接影響並表,其他崗位如確實無法獲得,建議在主協議中僅明確相關人員任命由董事會審議任命,而我方控制董事會投票權,該情況下即使我方不滿足常規架構模式,但仍能爭取通過我方主導要求合作方參與管理,且我方控制董事會,擁有任命權來表示我方擁有控制權,爭取並表。

4)一致行動人協議:對多方合作項目(三方及以上),如合作方不同意通過傾斜投票權實現控制,可通過聯合一致行動人模式實施,即我方通過與另外一方或多方簽訂一致行動人,明確其他合作方與我方在決策事項保持一致性來獲得控制權。

5)限制性條款約定:對《公司法》中約定的原則上需三分之二通過的條款,如增減註冊資金、合併、分立、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項,如在合作協議中約定的表決比例超過2/3,如按現有合併權利仍不超過約定修改比例的,也不影響我方並表(實質如我方持股比例超過50%,不足2/3,也不能直接決定該特殊事項的投票結果,而且該事項不是日常經營事項,也不影響控制權)。

6) 公司治理:品牌房企中,一般會將並表權跟操盤權分置,操盤不併表,並表不操盤。該操作雖能降低合作雙方的利益分歧,但因並表權與管理權分置,易導致並表權實現難度加大及管理失控。


二、關鍵履約條件

1、土地閒置

項目涉及土地閒置的,合作方需先解決土地閒置問題;

2、土地變性

涉及土地性質改變的,需作為履約前置條件;

3、用地指標

涉及建設用地指標缺失的,須先調整用地指標,前期部分案例中,有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讓後將建設用地指標調走,導致項目有土地證但用地指標缺失,屬於違規用地;

4、土地增容

涉及容積率調整的,需先完成;

5、項目調規

項目涉及規劃調整的,需先完成;

6、權屬爭議

土地、股權涉及抵押、質押、查封等權屬爭議的,需先解封;


三、資金規則

1、同股不同投

原則上大多數房企的合作項目須同股同投,特殊情況(如約定對方出地,我方出開發資金或其他特殊條件),需多投資金的,該部分資金需按年化15%利率向項目公司收息(不直接借款給合作方,避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用於外部貸款的限制性規定),同時明確項目通過融資或回款有盈餘資金後,須優先償還我方多投入資金。

2、資金利息

正常同股同權投入項目公司的開發資金,因利息不能抵扣增值稅,因此會增加項目開票稅金,從稅金優化角度,少收,不收利息更加有利。

3、 融資擔保費

對同股不同保的項目,對超額擔保比例按3%向項目公司收取擔保服務費。

4、授信佔用費

對多方合作項目中,因合資公司佔用我方授信額度會收取1%額度佔用費(合資項目中全部佔用我方額度,導致我方按權益份額多使用額度)。

5、外部借款

原則上不允許對非並表企業借款,如確實需對外借款(如三舊改造或協議分紅中預付分紅款),一般需尋找合適口徑收取利息。

6、交易對價支付

簽訂框架協議後一般支付定金或資金共管,額度大概在10%左右,項目涉及土地證辦理、增容、調規等履約條件的,一般在上述條件完成後支付一定比例,另外在股權過戶後,支付大部分價款,同時延後一部分股權款延後支付(例如一年),付款條件的設置因項目而定,但股權收購項目存在較大風險,常規付款需有一定緩衝期,來降低收購或有風險,同時從資金效率來說,如在辦理開發貸款或開盤後支付主要價款,能有效提升項目irr及自由資金回報率。


四、承債規則

1、內部貸款

股東投入內部貸款,在收購時屬承債收購,一般通過新股東借款給項目公司來償還原股東借款。

2、外部借款

採用淨資產收購模式,外部借款,如銀行借款等,屬項目公司借款,收購後按前期約定執行即可。

3、或有負債

對帳外或有債務,一般約定由原股東承擔,通過收款方提供擔保或延後股權收購款。


五、交易稅費

1、各付各稅

原則上,交易雙方各付各稅。

2、稅金代付

涉及合作方實收的交易模式,需將相關交易對價還原成稅前,通過協議分紅形式有可能降低法人股東的交易稅費,因稅務籌劃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及風險,建議交易中不考慮稅務籌劃影響。


六、定價規則

1、

定位規則

股權併購模式,一般以淨資產評估價作為基礎計算股權價值,同時置換原股東的借款,合併價格為資產總價。因股權併購項目均存在原始發票缺失情況,導致了項目稅負率過高,該情況下資產評估不能直接按周邊類比市場價格作參考,而應以資產實現的淨收益作為基礎。

2、無發票成本換算

將收併購項目的投資淨利潤測算(溢價收購),能倒推出直接招拍掛(平價投資)的土地價格,該換算價格為相同收益率中,兩種模式換算的土地成本對比,屬較直觀的拿地判斷數據,但該數據為時點數。因無發票收購項目後續收入及成本調整都會導致稅金的大幅度波動,換算的招拍掛土地成本具有更強的盈利性。例如收併購單方成本為1000元,如要求歸母淨利潤率10%,換算出在同樣要求10%歸母淨利潤率的要求下,能承受的招拍掛土地成本是3000元,如當地正常招拍掛成交地價是3200元/方,在所有條件都固定情況下,該併購的土地成本優於正常招拍掛拿地,但如預期後續市場有比較大的上揚空間,則有可能3200元足額髮票拿地更有利,因為在價格上揚過程中,併購項目收入納稅後,對淨利潤貢獻較少。


七、框架協議簽訂及價格調整

1、框架協議簽訂

在初步盡調及測算,與合作方就資產收購的定價規則,付款方式達成一致後,可先簽訂框架協議,鎖定項目,但框架協議中需明確合同履約的前置條件,及就影響交易價格因素做明示,預留盡調後價格調整的條件。

2、價格調整

盡調後,對框架協議中明確的履約前置條件進行確認,如土地閒置能否解決、增值能否實施、土地能否變性、規劃能否調整等關鍵履約條件,同時對項目的計容面積、債務情況、交割期費用等影響定價的因素進行調整,確定最終協議簽訂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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