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以写状纸为职业,以笔断生死的讼师,即古时律师

讼师作为律师的前身,在其职能上与当今律师有异曲同工之处。

不同的是在两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讼师曾一度用手中的刀笔功夫断当事人的生死,也因此世人对讼师这个行业褒奖不一,评价判若云泥,从而使讼师在古时社会中的形象地位起起伏伏,但讼师所从事的诉讼,写状纸等日常工作为后世律师行业起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以写状纸为职业,以笔断生死的讼师,即古时律师

一 因商品贸易而诞生的讼师祖师爷,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被后世所塑造的讼师第一人

讼师与古时的刑法相辅相成,史上第一部刑法的出现是因经济往来和商品贸易,为规范平民而制定的,而讼师就是为平民反击刑法出谋划策的,讼师的诞生在当时只能说是一种身份,并不是一种职业。春秋时期,郑国是众多诸侯国的一国,他地处两河之间的风水岭,郑国的子民并不完全是中原郑人,混合了会做贸易的商人,当时的皇帝在吸纳商人时承诺;他们不强买商人的货品,货品也不需要依照郑国的礼制登记,他们可自由生活交易。后郑国从荫庇国变成被保护,又经南边楚国的多次征讨,郑国被迫迁都社会秩序一片狼藉。当时的执政大夫子产为解决混乱制定了除“礼”以外的“刑”,并向全国公布,统一执行。讼师祖师爷邓析因此而出现。

郑国的原子民都是土生土长的中原部落人,他们自出生开始依照的都是原部落的“礼”,再让他们遵从“刑”虽突兀但也不会有很大的矛盾,但商人就不同,从始至终就没有依照规章制度而活过,与周边人的矛盾就异常严峻。

为此邓析就作为军师为平民百姓出谋划策,子产规定郑国境内高处不允许悬挂文书,邓析祖师爷就教百姓将意见文书贴在高墙上,子产又规定高墙上不允许张贴,邓析再教百姓将文书贴在木板上,将木板挂在高墙上。至此子产的刑法越严格,民众的反抗越激励,邓析的计谋越奏效,从而形成了付费形式的出谋划策;大事要付一件上衣,小事要付一件下衣,以获得报酬为百姓依照自己定的法条跟朝廷打官司,而后民心所向,为此招来了杀身之祸。

对于讼师第一人邓析的记载是当时两百年后,从那后的史书描述的不尽相同,关于讼师祖师爷是否写状纸,为百姓申辩告状都不得而知,所以讼师祖师爷是后世人们共同塑造的人物,但他终究开启了讼师两千多年的行业发展。

以写状纸为职业,以笔断生死的讼师,即古时律师

二 与礼制道义的相冲,违背儒学思想,致使职能从唐宋开始转变为依靠律法下的写状纸,为民告状

讼师祖师爷邓析的诉讼方式和事迹在春秋后的史料中都是抨击之语,孔子就曾在书中写到邓析是大不敬之人,他的做法是与儒家思想相悖的,“刑”与“礼”的制定是为了约束百姓行为,更好的巩固封建帝王统治。

讼师邓析为民出谋划策的方式直接危害了封建统治和皇家威严,但他撰写的法条被留了下来为后朝廷制定律法提供的样板,也使得讼师这个身份所代表的的职业一直不温不火,处于静默状态,直到唐宋时期才登上历史舞台。大唐是一个相对开放包容的年代,对于民间冤情琐事当时的地方父母官都可处理,讼师是没有特定的一群人,讼师这个身份在唐时期都是由权贵,大臣,大理寺官员等等不同人所担任的。不平之事或者老百姓的冤情直接口述县衙内的官差,不需由专门的讼师为其写状纸和告状

但状纸是从县衙内主薄师爷记录的案卷演变而成的,报官的当事人要在升堂后口述经过,由主薄记录在案,再依照程序审理。所以唐时期的讼师是由不同身份不同部门的人共同担任,这与唐时经济文化政治高度发展离不开,讼师不再是简单的出谋划策对抗律法条例才算为民,是由完整的制度规定和不同的官差共同演绎讼师的职能。

以写状纸为职业,以笔断生死的讼师,即古时律师

宋时并没有唐时的开明思想,儒学思想的笼罩下,平民百姓一点礼制都不可逾越,更没有冤情再述的情况,这也促使了讼师这样的人士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头来。宋朝重用文官,并使用三年更替制,对于州以上的官员颇为重视,而对于县级的官差便一笔带过,而宋时的县衙只能执行杖级以下的案件,超过范围便要提交于州府。

宋时民间案件颇多,县衙的人手少顾及不到,这样就出现了大量不属于编制的人吏-私名贴书,他的职能类似于受雇与县衙的讼师,他们的俸禄比正吏要少许多,但却是民间案件的基础,由贴书现场探查了解案情后向款司汇报,再向衙门上交决议,虽是县衙衙门做最后的审判,但事实是县衙为省事全然依照款司的状书。所以宋前时期,对于民间百姓案件的审理,判决都是依仗私名贴书的裁定。事实上宋对于私名贴书的招募只有简单的严禁录用有犯罪前科的人,对于能力,人品,是否识字都没有规定,也表面讼师在宋初时是不需要文韬武略的。

在先决条件宽松,俸禄低等“优势”下宋时的私名贴书深受县衙的喜爱,虽宋朝廷发现问题命禁止和干预后,县衙为自身的利益仍顶风作案。

私名贴书可依据贴书晋级升为正吏狱卒,他们晋升后仍可干原来为百姓写状纸,诉案情的工作以便获得丰富的报酬,这时私名贴书进化为狱讼。虽讼师的职能转变为写状纸,为民发声,但其中乱象重生,扰乱司法,收受贿赂,敲诈百姓,冤假错案都由此而来。

三 “无能”到“文韬武略”,讼师因上层建筑在宋明清时的脱胎换骨

宋初期在其管理不善的情况下形成了由狱讼知识长年累月累计,其职业稳定又可营生的具世袭、专业性的胥吏阶层。宋后期为治理管理漏洞对此提出了:一是规范胥吏官员的管理,实行百姓可以告官差的政策。二是专门设置了司法纠编防范机制,以防冤假错案和失误。由此基础上南宋后期出现的讼师有了一定的前车之鉴,不是什么没有文化的人都能做讼师。

但因前期的狱讼混乱致使宋朝廷一直严厉打压讼师行业。因宋朝传统的息讼观念和惩讼观念使得讼师这一行业整体良莠不齐,但又不可或缺。

讼师主要的看家本领就是写状纸,南宋时期的讼师整体专业性更强,文化底蕴更高,他们主要是通笔墨,知晓朝廷律法,对于衙门事物要精通,教人诉讼,助人诉讼,收徒授课,教唆诉讼及司法调解的这样一群人。他们有些身兼多职,有些为追名逐利,有些把持公事,逐利营生,有些好诉讼,教唆诉讼,缠讼等,但也不乏扎扎实实为百姓着想,伸张正义的人。而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刑事方面,也有为囚犯奔波的“牙人”,更有为交易贸易写状纸的讼师。南宋后期讼师更有真才实学,才能以笔断生死。

延续至明清时期,讼师在封建王朝息讼、惩讼的大观念下依旧艰难生存,但讼师的存在促使了明清民间整体“健讼”的风气。明清时期社会经济整体呈平稳,疲软的状态,朝廷为减少开支,缩减财政对于地方县衙的管理和官差设置是缩水手法,但社会矛盾的激化和明清时期人口逐步的壮大使得县衙的作用至关重要,但县衙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朝廷为了维护统治便将职权下放给地方有威望有势力的乡老身上,并下旨、贴告示等告诉百姓要一生安分守已,尽其可能不要与律法挨上边。

但这往往适得其反,百姓的矛盾问题得不到解决,乡老自然更无能为力,讼师便会水涨船高。在明清时期政治统治下,讼师呈现两个极端化。一方面因朝廷县衙的不作为,讼师如同仗义而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貔貅为平民百姓劳苦奔波,防止司法不端庄侵害百姓利益。另一方面讼师唯利是图,心术不正,以曲为直,愚弄百姓被冠以“讼棍”之名,不管是官府还是百姓都视为过街老鼠。对于讼师在明清时期的职能延续前朝,但其品性百姓心知肚明。而朝廷的大力打压和讼师行业的混乱使得讼师行业在明清时期整体呈非法化,边缘化的趋势发展。

以写状纸为职业,以笔断生死的讼师,即古时律师

四 复杂的朝廷社会因素,致使讼师地位形象两级分化严重,不同于律师

讼师即古时律师,但不如现今律师般受人尊敬,其形象地位两极分化严重,总得来说是贬大于褒,造成这样现象的原因与古时朝廷的统治和社会秩序的复杂性息息相关。

首先封建王朝的极力打压甚至于诋毁。在古时的封建社会,国家内的所有人事物都可说是封建帝王的所有物,律法和礼制是让百姓在有限的条框下生活自由。封建王朝的做法就是让百姓一生安分守己,不可越线,更不能联合起来与朝廷争论。讼师不管是出谋划策还是依照律法告状,写状纸都是站到了朝廷官员甚至律法的对立面,直接危害了封建王朝的利益点。至此无论哪个朝代的统治集团都要想方设法的打压,让百姓不要轻信并有无作为,翻阅史料可知道宋明清对于讼师的记载中,正义之事少之又少,像包拯、狄仁杰这样的人物只是个例,大多被描写的讼师都是扰乱朝纲,危害百姓的形象。其次讼师行业起步晚,开端不顺,使得行业内乱象重生,鱼龙混杂。

讼师祖师爷虽诞生于春秋时期,但其形象是被后人所塑造的,讼师切实起于宋时期,而讼师以狱讼为开端,整体评价不好,为后续发展奠定了不良基础。到南宋后期讼师一词出现时,就会被人带有色眼镜看待。

以写状纸为职业,以笔断生死的讼师,即古时律师

再者讼师诉讼的职能与古时传统儒家思想“无讼”的治理理念相悖。讼师祖师爷邓析在孔子口中是大不敬之人,儒家思想横贯古时历朝历代,有稍弱的时期但从未退出历史舞台,一直是封建王朝巩固统治,约束人们的思想之一。儒学中认为,人一生善良无征战,遵守礼制,不违背道德伦理纲常,是不会有什么大不敬的事情,而律法与礼制只是条例规定就是对的,违背了就要受罚,不存在什么冤情与诉讼。讼师就是挑起争端和诉讼的一群人,是违背祖先道义的。最后讼师作为古时的法律人,奔走在百姓与朝廷之间,用司法公平道义及自己的职能维系着律法秩序,虽会有不和谐的因素,但也满足了百姓的诉求,一定程度上填满了古时平民百姓对于朝廷律法司法的认知度,推动了律法完善和司法诉讼的发展。

作为在古时社会扮演两种形象的讼师,如同一面镜子隐射出当时律法的不足和弊端,为后世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人起了不小的作用。

五 讼师,“讼棍”对后世不可磨灭的影响

一是职业职能专业性要扎实。讼师作为律师的前身,在出现的时候没有门槛及规范性,只要有利可图就都分分招纳。会写字不一定会写状书,会写状书不一定以笔断生死,讼师在发展过程中绝大部分时间是可以以笔断生死,在没有任何条理,证据甚至不识字的情况下就凭借自己的主观意识断别人生死未免太草率。会写状纸是基本前提,精通律法是职业职能,不具备职业职能就做讼师是发展初期的乱象,也是当今社会对于各行各业特别是为人民服务的律师职业坚决杜绝的。

二是品性的考察至关重要。讼师这个行业大多的负面声音就是那些“讼棍”所招致的,“讼”是讼师的基本,而“师”才是作为职业的道德准则。职业操守是讼师这个行业为律师行业最为重要的警示,“讼棍”就是没有职业操守的讼师,不仅危害了讼师行业的名声,为这个职业蒙羞,更甚是他们危害的是普通百姓的利益和诉求。不管作为讼师还是律师,品性比职能更为重要,可以是不优秀的讼师但一定要是品性好的讼师。

作为律师更是如此,当今社会诱惑比古时更多,一不留神就会掉进深坑,品性作为定海神针,时刻敲打律师不踩着法律边界谋私利。

以写状纸为职业,以笔断生死的讼师,即古时律师

三是讼师所反映的律法制度的缺陷为后世法律体系的构建予以警醒。讼师所延伸的古时律法仅仅是封建王朝用于统治“禁暴止邪”的工具和手段,为的是朝廷统治下的百姓能约束行为,安分守己。这样的律法是歪斜的,是混乱的,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国家更好发展进步的前提,法律不仅仅是起惩戒作用,主要是起督促和约束主用,为的是每个人约束自己的行为克制自己的欲望,督促自己履行责任与义务,不伤害他人,社会安定才能发展繁荣。

法律的制定不是某些人谋私欲的方式,而是所有人的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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