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以寫狀紙為職業,以筆斷生死的訟師,即古時律師

訟師作為律師的前身,在其職能上與當今律師有異曲同工之處。

不同的是在兩千多年的發展過程中訟師曾一度用手中的刀筆功夫斷當事人的生死,也因此世人對訟師這個行業褒獎不一,評價判若雲泥,從而使訟師在古時社會中的形象地位起起伏伏,但訟師所從事的訴訟,寫狀紙等日常工作為後世律師行業起了不可磨滅的影響。

以寫狀紙為職業,以筆斷生死的訟師,即古時律師

一 因商品貿易而誕生的訟師祖師爺,春秋時期鄭國人-鄧析,被後世所塑造的訟師第一人

訟師與古時的刑法相輔相成,史上第一部刑法的出現是因經濟往來和商品貿易,為規範平民而制定的,而訟師就是為平民反擊刑法出謀劃策的,訟師的誕生在當時只能說是一種身份,並不是一種職業。春秋時期,鄭國是眾多諸侯國的一國,他地處兩河之間的風水嶺,鄭國的子民並不完全是中原鄭人,混合了會做貿易的商人,當時的皇帝在吸納商人時承諾;他們不強買商人的貨品,貨品也不需要依照鄭國的禮制登記,他們可自由生活交易。後鄭國從蔭庇國變成被保護,又經南邊楚國的多次征討,鄭國被迫遷都社會秩序一片狼藉。當時的執政大夫子產為解決混亂制定了除“禮”以外的“刑”,並向全國公佈,統一執行。訟師祖師爺鄧析因此而出現。

鄭國的原子民都是土生土長的中原部落人,他們自出生開始依照的都是原部落的“禮”,再讓他們遵從“刑”雖突兀但也不會有很大的矛盾,但商人就不同,從始至終就沒有依照規章制度而活過,與周邊人的矛盾就異常嚴峻。

為此鄧析就作為軍師為平民百姓出謀劃策,子產規定鄭國境內高處不允許懸掛文書,鄧析祖師爺就教百姓將意見文書貼在高牆上,子產又規定高牆上不允許張貼,鄧析再教百姓將文書貼在木板上,將木板掛在高牆上。至此子產的刑法越嚴格,民眾的反抗越激勵,鄧析的計謀越奏效,從而形成了付費形式的出謀劃策;大事要付一件上衣,小事要付一件下衣,以獲得報酬為百姓依照自己定的法條跟朝廷打官司,而後民心所向,為此招來了殺身之禍。

對於訟師第一人鄧析的記載是當時兩百年後,從那後的史書描述的不盡相同,關於訟師祖師爺是否寫狀紙,為百姓申辯告狀都不得而知,所以訟師祖師爺是後世人們共同塑造的人物,但他終究開啟了訟師兩千多年的行業發展。

以寫狀紙為職業,以筆斷生死的訟師,即古時律師

二 與禮制道義的相沖,違背儒學思想,致使職能從唐宋開始轉變為依靠律法下的寫狀紙,為民告狀

訟師祖師爺鄧析的訴訟方式和事蹟在春秋後的史料中都是抨擊之語,孔子就曾在書中寫到鄧析是大不敬之人,他的做法是與儒家思想相悖的,“刑”與“禮”的制定是為了約束百姓行為,更好的鞏固封建帝王統治。

訟師鄧析為民出謀劃策的方式直接危害了封建統治和皇家威嚴,但他撰寫的法條被留了下來為後朝廷制定律法提供的樣板,也使得訟師這個身份所代表的的職業一直不溫不火,處於靜默狀態,直到唐宋時期才登上歷史舞臺。大唐是一個相對開放包容的年代,對於民間冤情瑣事當時的地方父母官都可處理,訟師是沒有特定的一群人,訟師這個身份在唐時期都是由權貴,大臣,大理寺官員等等不同人所擔任的。不平之事或者老百姓的冤情直接口述縣衙內的官差,不需由專門的訟師為其寫狀紙和告狀

但狀紙是從縣衙內主薄師爺記錄的案卷演變而成的,報官的當事人要在升堂後口述經過,由主薄記錄在案,再依照程序審理。所以唐時期的訟師是由不同身份不同部門的人共同擔任,這與唐時經濟文化政治高度發展離不開,訟師不再是簡單的出謀劃策對抗律法條例才算為民,是由完整的制度規定和不同的官差共同演繹訟師的職能。

以寫狀紙為職業,以筆斷生死的訟師,即古時律師

宋時並沒有唐時的開明思想,儒學思想的籠罩下,平民百姓一點禮制都不可逾越,更沒有冤情再述的情況,這也促使了訟師這樣的人士如雨後春筍般冒出頭來。宋朝重用文官,並使用三年更替制,對於州以上的官員頗為重視,而對於縣級的官差便一筆帶過,而宋時的縣衙只能執行杖級以下的案件,超過範圍便要提交於州府。

宋時民間案件頗多,縣衙的人手少顧及不到,這樣就出現了大量不屬於編制的人吏-私名貼書,他的職能類似於受僱與縣衙的訟師,他們的俸祿比正吏要少許多,但卻是民間案件的基礎,由貼書現場探查瞭解案情後向款司彙報,再向衙門上交決議,雖是縣衙衙門做最後的審判,但事實是縣衙為省事全然依照款司的狀書。所以宋前時期,對於民間百姓案件的審理,判決都是依仗私名貼書的裁定。事實上宋對於私名貼書的招募只有簡單的嚴禁錄用有犯罪前科的人,對於能力,人品,是否識字都沒有規定,也表面訟師在宋初時是不需要文韜武略的。

在先決條件寬鬆,俸祿低等“優勢”下宋時的私名貼書深受縣衙的喜愛,雖宋朝廷發現問題命禁止和干預後,縣衙為自身的利益仍頂風作案。

私名貼書可依據貼書晉級升為正吏獄卒,他們晉升後仍可幹原來為百姓寫狀紙,訴案情的工作以便獲得豐富的報酬,這時私名貼書進化為獄訟。雖訟師的職能轉變為寫狀紙,為民發聲,但其中亂象重生,擾亂司法,收受賄賂,敲詐百姓,冤假錯案都由此而來。

三 “無能”到“文韜武略”,訟師因上層建築在宋明清時的脫胎換骨

宋初期在其管理不善的情況下形成了由獄訟知識長年累月累計,其職業穩定又可營生的具世襲、專業性的胥吏階層。宋後期為治理管理漏洞對此提出了:一是規範胥吏官員的管理,實行百姓可以告官差的政策。二是專門設置了司法糾編防範機制,以防冤假錯案和失誤。由此基礎上南宋後期出現的訟師有了一定的前車之鑑,不是什麼沒有文化的人都能做訟師。

但因前期的獄訟混亂致使宋朝廷一直嚴厲打壓訟師行業。因宋朝傳統的息訟觀念和懲訟觀念使得訟師這一行業整體良莠不齊,但又不可或缺。

訟師主要的看家本領就是寫狀紙,南宋時期的訟師整體專業性更強,文化底蘊更高,他們主要是通筆墨,知曉朝廷律法,對於衙門事物要精通,教人訴訟,助人訴訟,收徒授課,教唆訴訟及司法調解的這樣一群人。他們有些身兼多職,有些為追名逐利,有些把持公事,逐利營生,有些好訴訟,教唆訴訟,纏訟等,但也不乏紮紮實實為百姓著想,伸張正義的人。而其所涉及的不僅僅是刑事方面,也有為囚犯奔波的“牙人”,更有為交易貿易寫狀紙的訟師。南宋後期訟師更有真才實學,才能以筆斷生死。

延續至明清時期,訟師在封建王朝息訟、懲訟的大觀念下依舊艱難生存,但訟師的存在促使了明清民間整體“健訟”的風氣。明清時期社會經濟整體呈平穩,疲軟的狀態,朝廷為減少開支,縮減財政對於地方縣衙的管理和官差設置是縮水手法,但社會矛盾的激化和明清時期人口逐步的壯大使得縣衙的作用至關重要,但縣衙往往是心有餘而力不足,朝廷為了維護統治便將職權下放給地方有威望有勢力的鄉老身上,並下旨、貼告示等告訴百姓要一生安分守已,盡其可能不要與律法捱上邊。

但這往往適得其反,百姓的矛盾問題得不到解決,鄉老自然更無能為力,訟師便會水漲船高。在明清時期政治統治下,訟師呈現兩個極端化。一方面因朝廷縣衙的不作為,訟師如同仗義而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貔貅為平民百姓勞苦奔波,防止司法不端莊侵害百姓利益。另一方面訟師唯利是圖,心術不正,以曲為直,愚弄百姓被冠以“訟棍”之名,不管是官府還是百姓都視為過街老鼠。對於訟師在明清時期的職能延續前朝,但其品性百姓心知肚明。而朝廷的大力打壓和訟師行業的混亂使得訟師行業在明清時期整體呈非法化,邊緣化的趨勢發展。

以寫狀紙為職業,以筆斷生死的訟師,即古時律師

四 複雜的朝廷社會因素,致使訟師地位形象兩級分化嚴重,不同於律師

訟師即古時律師,但不如現今律師般受人尊敬,其形象地位兩極分化嚴重,總得來說是貶大於褒,造成這樣現象的原因與古時朝廷的統治和社會秩序的複雜性息息相關。

首先封建王朝的極力打壓甚至於詆譭。在古時的封建社會,國家內的所有人事物都可說是封建帝王的所有物,律法和禮制是讓百姓在有限的條框下生活自由。封建王朝的做法就是讓百姓一生安分守己,不可越線,更不能聯合起來與朝廷爭論。訟師不管是出謀劃策還是依照律法告狀,寫狀紙都是站到了朝廷官員甚至律法的對立面,直接危害了封建王朝的利益點。至此無論哪個朝代的統治集團都要想方設法的打壓,讓百姓不要輕信並有無作為,翻閱史料可知道宋明清對於訟師的記載中,正義之事少之又少,像包拯、狄仁傑這樣的人物只是個例,大多被描寫的訟師都是擾亂朝綱,危害百姓的形象。其次訟師行業起步晚,開端不順,使得行業內亂象重生,魚龍混雜。

訟師祖師爺雖誕生於春秋時期,但其形象是被後人所塑造的,訟師切實起於宋時期,而訟師以獄訟為開端,整體評價不好,為後續發展奠定了不良基礎。到南宋後期訟師一詞出現時,就會被人帶有色眼鏡看待。

以寫狀紙為職業,以筆斷生死的訟師,即古時律師

再者訟師訴訟的職能與古時傳統儒家思想“無訟”的治理理念相悖。訟師祖師爺鄧析在孔子口中是大不敬之人,儒家思想橫貫古時歷朝歷代,有稍弱的時期但從未退出歷史舞臺,一直是封建王朝鞏固統治,約束人們的思想之一。儒學中認為,人一生善良無征戰,遵守禮制,不違背道德倫理綱常,是不會有什麼大不敬的事情,而律法與禮制只是條例規定就是對的,違背了就要受罰,不存在什麼冤情與訴訟。訟師就是挑起爭端和訴訟的一群人,是違背祖先道義的。最後訟師作為古時的法律人,奔走在百姓與朝廷之間,用司法公平道義及自己的職能維繫著律法秩序,雖會有不和諧的因素,但也滿足了百姓的訴求,一定程度上填滿了古時平民百姓對於朝廷律法司法的認知度,推動了律法完善和司法訴訟的發展。

作為在古時社會扮演兩種形象的訟師,如同一面鏡子隱射出當時律法的不足和弊端,為後世的法律體系以及法律人起了不小的作用。

五 訟師,“訟棍”對後世不可磨滅的影響

一是職業職能專業性要紮實。訟師作為律師的前身,在出現的時候沒有門檻及規範性,只要有利可圖就都分分招納。會寫字不一定會寫狀書,會寫狀書不一定以筆斷生死,訟師在發展過程中絕大部分時間是可以以筆斷生死,在沒有任何條理,證據甚至不識字的情況下就憑藉自己的主觀意識斷別人生死未免太草率。會寫狀紙是基本前提,精通律法是職業職能,不具備職業職能就做訟師是發展初期的亂象,也是當今社會對於各行各業特別是為人民服務的律師職業堅決杜絕的。

二是品性的考察至關重要。訟師這個行業大多的負面聲音就是那些“訟棍”所招致的,“訟”是訟師的基本,而“師”才是作為職業的道德準則。職業操守是訟師這個行業為律師行業最為重要的警示,“訟棍”就是沒有職業操守的訟師,不僅危害了訟師行業的名聲,為這個職業蒙羞,更甚是他們危害的是普通百姓的利益和訴求。不管作為訟師還是律師,品性比職能更為重要,可以是不優秀的訟師但一定要是品性好的訟師。

作為律師更是如此,當今社會誘惑比古時更多,一不留神就會掉進深坑,品性作為定海神針,時刻敲打律師不踩著法律邊界謀私利。

以寫狀紙為職業,以筆斷生死的訟師,即古時律師

三是訟師所反映的律法制度的缺陷為後世法律體系的構建予以警醒。訟師所延伸的古時律法僅僅是封建王朝用於統治“禁暴止邪”的工具和手段,為的是朝廷統治下的百姓能約束行為,安分守己。這樣的律法是歪斜的,是混亂的,法律體系的構建是一個國家更好發展進步的前提,法律不僅僅是起懲戒作用,主要是起督促和約束主用,為的是每個人約束自己的行為剋制自己的慾望,督促自己履行責任與義務,不傷害他人,社會安定才能發展繁榮。

法律的制定不是某些人謀私慾的方式,而是所有人的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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