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幸運平安一生
有多少被拐賣來的婦女被凌辱,成為了畜牲發洩的獸慾的犧牲品。又有多少兒童遭受到非人的折磨,進行身體上和心靈上的摧殘。受害者家庭為了尋找親人,往往會弄得家徒四壁。還有一些老人,由於經不住失去親人的折磨,嗚呼,一命歸西。人們抓住了人販子,就恨不得食其肉,剜其心,還不解心頭之恨。
但是人販子犯罪的成本又太低,就沒有強勁的手段來制止這種犯罪的惡行。就如樓主所提出的問題,遇到有人販子搶小孩上前阻止,失手將人販子打死了,在法律上就沒有見義勇為和故意傷害罪這個明確的界限了。因為,人販子並沒有明顯的標誌寫著;我就是人犯子。尺度掌握得不好,就會形成犯罪,尺度掌握的好了,可以說是見義勇為,正當防衛。
如果搶孩子的,確實能夠證明他就是人販子,你上前阻止他的犯罪行為。雙方發生了搏鬥,在搏鬥中,你已經制服了對方,
他處在沒有還手之力的情況下,你還繼續進行攻擊,造成他死亡,你就屬於犯了故意傷害罪。
如果是在搏鬥中,你掌控不好力度,專檢他的致命處進行打擊,造成他的死亡。這就在防衛過當和見義勇為正當防衛之間,對方要是請了個好律師,你就犯了過失傷害罪。
如果在搏鬥中,你處在生命垂危,命懸一線的情況下,或者是你只一拳就把對方給打死了。那你就屬於見義勇為,正當防衛。還得有人證和物證,你才可以不負法律責任。
老蔣閒言
必須負法律責任。
我司將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刑事訴訟,正常的話10年起步。
但是具體看被告的態度和死者家屬的態度,假如被告拿出50萬給家屬,家屬一看,喲呵,還有50萬,諒解了,那就是5年刑期,3年緩期。也算皆大歡喜。
這是最合理的結局。
當然我個人覺得是無罪的。只要審斷過程中判定,被告是出於救人為目的,並無故意將受害人致死為目的。即可判定見義勇為,頒發證書。
至於死者,那是死有餘辜罷了。
丁一1986
因阻止人販子搶奪小孩而失手將其打死,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僅如此,從作為人的良心上講,我認為這種行為應當定性為見義勇為,應當擁護為人民英雄予以表彰。畢竟,就人販子乾的那些傷天害理的事,簡直就是人人得而誅之。
人販子乾的都是傷天害理的事,可謂是讓人深惡痛絕。他們把本來擁有大好年華的年輕少女,拐賣到深山老林賣給年邁的單身老漢,讓她們淪為單身老漢的洩慾玩偶和生育工具,一生一世都受盡折磨,大好前途毀於一旦。
他們把本來沉浸在父母關愛裡的年幼孩子,拐賣到異地他鄉,運氣稍微好點的能被賣給收養的人,運氣次點的就給賣到黑作坊做免費童工,運氣最差的就給砍斷手腳扔到街上乞討錢財,無論如何都會徹底毀掉一個孩子的一生幸福,徹底毀掉一個家庭。
因此,人販子的滔天大罪更甚於殺人放火,可謂是人人得而誅之!
人販子的拐賣人口犯罪,是嚴重侵犯人身權益的暴力犯罪。因此,當兒童遇上人販子的拐賣罪行時,當然可以行使正當防衛。另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面對拐賣犯罪等嚴重危及人身權益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即使造成人販子重傷、死亡的,也不成立防衛過當。
因此,當人販子搶奪孩子時,危害行為顯然處於進行當中,任何人為了捍衛孩子的人身權益,都有權利上前阻止,哪怕是使用暴力予以阻止。所以,該暴力行為具有正當性,即具有違法阻卻事由,不應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如果誰要是認為這不是正當防衛,那他肯定就是人販子了。
冰焰
有一個真實案例 兩名小夥 發現一名小偷在作案 上前制止 後小偷逃跑 兩人追擊 小偷逃跑中摔倒 重傷 結果 兩人被判故意傷害罪 並賠償三十多萬費用 可笑的是 賠償項目裡竟有 誤工費一項 這樣的例子不在少數 所以你這個問題 不是你想當然的自認為在見義勇為 在正當防衛 就沒事了 至於會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要看實際宣判
和泥搬磚
還記得高鐵上見義勇為的處罰嗎?法官認為,儘管受害人的行為影響了公共秩序,但是理應由鐵路或者公安部門來處理,被告劉某的打人行為不僅讓他付出了6萬多元的醫療費用,其打人行為還受到了法律制裁。 法庭宣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及相關規定,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4個月拘役、緩刑六個月。
還有前幾天那個帶著甩棍和水果刀到別人家行兇被反殺的處理結果:公安機關要求定為故意殺人罪,雖然檢查機關沒有認同公安機關的意見,但誰會保證下一次會是什麼結果。
所以人販子搶小孩那不是你該管的,那是公安部門的事,你應該報警處理。你打人販子那就不是6萬的事了,還打死了那就等著坐牢吧!對於我這全部資產沒有6萬的人來說,不敢管,是真不敢管,我還是老老實實的搬我的磚吧!
種地的秀才
暴力阻止肯定犯罪,別說打死了,你動人販子一根手指頭你都違法。正當防衛很難界定,情況不可能如此模糊。
歷史上多少比這還清楚的傷害案件也沒幾個被定為正當防衛的。
正確的做法我認為應該是報警,但你要真想幫忙可以配合警察提供線索和證據,讓警察儘快控制壞人。
孔雀翎957
人販子喪盡天良,窮兇極惡,使多少家庭為尋找孩子家破人亡,對於人販子相信每個人都深惡痛絕,對人販子人人喊打,當人販子正在搶孩子的時候,相信每個人都會伸出正義之手。,在同犯罪分子鬥爭過程中如果傷害人販子怎麼辦,這點放心,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只要是確認對方確實是人販子,在對方沒有投降或失去抵抗能力的情況下失手致其死亡,就是正當防衛不必有顧慮。但他在沒有還手之力的情況下,你還繼續進行攻擊,造成他死亡,你就屬於犯了故意傷害了。
人販子依法是怎麼判的:其實在我看來量刑有點太輕了!強烈呼籲買賣同罪,全部死刑。
(被判死刑的人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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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晨曦r
首先歡迎悟空邀請我來回答這個問題,人販子是人人得而誅之的一種喪心病狂到髮指的一種職業,他們活在陰暗黑暗之處,乾的都是一些見不得人的勾當。
人販子為什麼會招人討厭
曾幾何時我的父母為了嚇唬不聽話的我總是搬出人販子的事情來嚇唬我,導致童年我有很多次的夢中都夢到了人販子後變成了做噩夢的經歷,我們東北那邊的家長都去這麼嚇唬小孩子的。”人販子”在我們東北統一叫”拍花子”,意思就是在你的身後輕輕的拍了你一下你就神不知鬼不覺的跟他走了,並且被賣到了深山老林當中。年少時候的我們總是很傻很天真相信他人販子居然有這種本領的。隨著這個互聯網越來越發達全世界發生的事情就都可以知道了,每當我們看到新聞中的某個小孩子被人販子拐跑了總會聯想到那個小孩子可能遭遇一切的悲慘的遭遇,隨著對小孩子的安全教育的的提升後,那些人販子的騙術也開始增加了,甚至到後面他們開始進行光明正大的搶了孩子和女人。那些被拐的家庭裡面瞬間就破碎了,而那些被拐走的人多數可能這一輩子都找不到家了,她們有些被拐到深山老林裡面,還有的一些被弄殘了後進行去乞討。我記得有一個新聞是警察抓到了人販子,問它你後不後悔當人販子,它說如果在給她一次機會她還會繼續從事人販子的工作,因為她說賺得多而且還簡單也不累。
該怎麼判
說了這麼多關於人販子的事情,真的讓人恨得牙根癢癢的,但是當我們在遇到人販子在偷孩子的時候恰巧被自己撞到了,然後自己肯定去先把那個被搶的小孩子給奪回來並保證安全,然後在這個爭奪小孩的過程中你失手把它給弄死了,我理解的這個失手就是一瞬間的事情,法律上把這個稱之為過失殺人罪,大概的意思就是你沒有想過要真正的去殺害於它,而這件事情的發生是出乎所有人意料。這個就屬於過失殺人罪,如果是屬於這種而且還屬於當時你正在阻止犯罪的事情的發生,我覺得法官會根據這兩點去把你定位無罪的行為。另外一種的就是當你已經把人販子給制服了並且被你解救的孩子平安的時候,因為你痛恨人販子的去進行對他毆打導致他的一個死亡,這個時候你就犯法了。雖然說人販子該死但是也輪不到我們去審判他,我們也沒有任何的權利去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安全,即使他已經是個罪惡滔天的惡人,如果是第二種的話,法官會根據證據和當時的場景發生的事情一起進行考慮的,最終怎麼判的還得交給法院去。
有必要出臺一部專門針對人販子的法律,若當警察抓了人販子,並且確認了她就是人販子後,剝奪她一切的權利,並且永遠不得保釋和找辯護律師,最後沒收她全部的資產,並且這個事情將永久的記錄在她孩子的檔案中永不得消失,如果有戴罪立功的表現將從輕去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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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喪盡天良,人人得而誅之!如果失手將人販子打死要負法律責任嗎?我個人也認為不用,因為這是在為民除害啊,應該獎勵!但我們說的有用嗎?沒用啊!因為最終還是要看法律法官的判決,那些動不動就拍著胸脯保證說不用負法律責任的,未免太果斷了,容易誤導大家,萬一真有這事發生,結果人家要負法律責任的時候,你們幫負責嗎?
人販子泯滅人性,他們為了一己私慾把人當商品一樣販賣,讓多少個家庭支離破碎,再難重圓!他們就像過街老鼠一樣,人人喊打。那如果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真的遇到人販子在搶孩子,然後在上去阻止的過程中,失手將人販子打死了,要負法律責任嗎?要不要負責我覺得要看當時的情況。
1.如果當時孩子已經解救成功,人販子也沒有反抗,這時候再上去把他打死,那應該是要負責任的。
2.如果遇到人販子正在搶小孩,被人們發現後,人販子並沒有束手就擒,還拿著小孩當人質,並且過程中還激烈反抗,這種情況下打死他我覺得是不用負法律責任,畢竟我們是在救人。
3.人販子是可惡,在遇到人販子的時候很可能會很憤怒,保持不了理智,我理解。可現在畢竟是法治社會,我們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剝奪他人的生命。所以我覺得打是可以打,但是打殘就可以,最好呢是大家一起動手打,最後給他留口氣扭送公安機關就可以。
4.如果真是有這類事件發生,我希望法律能量情而定,酌情處罰,從輕處理,畢竟人販子害的很多家庭支離破碎,家破人亡。這種痛苦不是一般人能體會的。
我的建議還是儘量不要弄出人命,因為有時那個正當防衛的標準真的很難把握。就像前幾天那新聞“男子求愛不成持刀入室反被一家三口反殺,結果那一家三口還被判故意殺人……”所以題目問的這個問題還真沒有準確的答案!
邕城小龍
人販子的行為應當受到什麼懲罰?
根據《刑法》240條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拐賣兒童罪是最能引起公眾憤慨的犯罪,這種犯罪給受害兒童和受害家庭造成的損害是無法估量的,因此該罪最高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行為人失手將人販子打死屬於什麼行為?
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人販子正在搶孩子,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群眾對其進行制止,雖然失手打死了人販子,但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是我的回答,我是法律諮詢喬也,擅長領域物業糾紛,交通肇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