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如果遇到有人販子搶小孩,上去阻止失手將人販子打死,要負法律責任嗎?

小小幸運平安一生


“屬於見義勇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只要真如題所述,幾個要點符合就肯定屬於見義勇為!



我個人認為符合見義勇為標準的有下面幾點:

第一,偶然性,事發突然甚至危急,原本作為旁觀者,發現違法侵害行為,及時出手阻止,這就屬於見義勇為!

第二,確定對方是人販子無疑,真要是弄錯了,那可不光是故意傷人了,那可是會因此遭受刑責的。

第三,出手的目的只為阻止罪犯繼續實施侵害,不能有洩私憤或一時頭腦發熱的暴打對方的行為!


第四,人販子正在搶孩子過程中,意圖明顯,自己不出手孩子可能被搶走,總之屬於阻止犯罪的過程中出手的。

第五,確定是失手,並且對方無還手能力後或已認罪服法後,沒有再進行二次打擊傷害,這就不屬於過當,就符合見義勇為標準!

希望法律給正義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可以讓正義者見危敢救、見義敢為!
(上圖為被判死刑及無期的幾名人販子)


遇我得福


必須負法律責任。

我司將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刑事訴訟,正常的話10年起步。

但是具體看被告的態度和死者家屬的態度,假如被告拿出50萬給家屬,家屬一看,喲呵,還有50萬,諒解了,那就是5年刑期,3年緩期。也算皆大歡喜。

這是最合理的結局。

當然我個人覺得是無罪的。只要審斷過程中判定,被告是出於救人為目的,並無故意將受害人致死為目的。即可判定見義勇為,頒發證書。

至於死者,那是死有餘辜罷了。



丁一1986


有一個真實案例 兩名小夥 發現一名小偷在作案 上前制止 後小偷逃跑 兩人追擊 小偷逃跑中摔倒 重傷 結果 兩人被判故意傷害罪 並賠償三十多萬費用 可笑的是 賠償項目裡竟有 誤工費一項 這樣的例子不在少數 所以你這個問題 不是你想當然的自認為在見義勇為 在正當防衛 就沒事了 至於會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要看實際宣判


和泥搬磚


因阻止人販子搶奪小孩而失手將其打死,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僅如此,從作為人的良心上講,我認為這種行為應當定性為見義勇為,應當擁護為人民英雄予以表彰。畢竟,就人販子乾的那些傷天害理的事,簡直就是人人得而誅之。

人販子乾的都是傷天害理的事,可謂是讓人深惡痛絕。他們把本來擁有大好年華的年輕少女,拐賣到深山老林賣給年邁的單身老漢,讓她們淪為單身老漢的洩慾玩偶和生育工具,一生一世都受盡折磨,大好前途毀於一旦。
他們把本來沉浸在父母關愛裡的年幼孩子,拐賣到異地他鄉,運氣稍微好點的能被賣給收養的人,運氣次點的就給賣到黑作坊做免費童工,運氣最差的就給砍斷手腳扔到街上乞討錢財,無論如何都會徹底毀掉一個孩子的一生幸福,徹底毀掉一個家庭。


因此,人販子的滔天大罪更甚於殺人放火,可謂是人人得而誅之!

人販子的拐賣人口犯罪,是嚴重侵犯人身權益的暴力犯罪。因此,當兒童遇上人販子的拐賣罪行時,當然可以行使正當防衛。另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面對拐賣犯罪等嚴重危及人身權益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即使造成人販子重傷、死亡的,也不成立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因此,當人販子搶奪孩子時,危害行為顯然處於進行當中,任何人為了捍衛孩子的人身權益,都有權利上前阻止,哪怕是使用暴力予以阻止。所以,該暴力行為具有正當性,即具有違法阻卻事由,不應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如果誰要是認為這不是正當防衛,那他肯定就是人販子了。


冰焰


還記得高鐵上見義勇為的處罰嗎?法官認為,儘管受害人的行為影響了公共秩序,但是理應由鐵路或者公安部門來處理,被告劉某的打人行為不僅讓他付出了6萬多元的醫療費用,其打人行為還受到了法律制裁。 法庭宣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及相關規定,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4個月拘役、緩刑六個月。

還有前幾天那個帶著甩棍和水果刀到別人家行兇被反殺的處理結果:公安機關要求定為故意殺人罪,雖然檢查機關沒有認同公安機關的意見,但誰會保證下一次會是什麼結果。

所以人販子搶小孩那不是你該管的,那是公安部門的事,你應該報警處理。你打人販子那就不是6萬的事了,還打死了那就等著坐牢吧!對於我這全部資產沒有6萬的人來說,不敢管,是真不敢管,我還是老老實實的搬我的磚吧!


種地的秀才


暴力阻止肯定犯罪,別說打死了,你動人販子一根手指頭你都違法。正當防衛很難界定,情況不可能如此模糊。

歷史上多少比這還清楚的傷害案件也沒幾個被定為正當防衛的。

正確的做法我認為應該是報警,但你要真想幫忙可以配合警察提供線索和證據,讓警察儘快控制壞人。


孔雀翎957


人販子喪盡天良,窮兇極惡,使多少家庭為尋找孩子家破人亡,對於人販子相信每個人都深惡痛絕,對人販子人人喊打,當人販子正在搶孩子的時候,相信每個人都會伸出正義之手。,在同犯罪分子鬥爭過程中如果傷害人販子怎麼辦,這點放心,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只要是確認對方確實是人販子,在對方沒有投降或失去抵抗能力的情況下失手致其死亡,就是正當防衛不必有顧慮。但他在沒有還手之力的情況下,你還繼續進行攻擊,造成他死亡,你就屬於犯了故意傷害了。

人販子依法是怎麼判的:其實在我看來量刑有點太輕了!強烈呼籲買賣同罪,全部死刑。

(被判死刑的人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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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晨曦r


為民除害,何罪之有?


匡倫鏡


以當前的法律來看,絕對要付法律責任!


雪域國紅蝶


應當算正當防衛,別說失手將人販子打至重傷,就是失手將人販子打死那也屬於正當防衛。如果人們連這一點防衛權都沒有,那麼人販子還得了嗎?


首先,人販子拐賣婦女兒童,是重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所以說他們罪該處死,將他們打死,以他的罪行也相適應。


其次,人販子搶奪小孩,這也是重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可以說他們這種行為使多少家庭妻離子散,家敗人亡,他們是死有餘辜。

再次,失手將他人打死,即使打死的不是人販子,那麼這充其量也只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刑法》第233條的規定,最高也只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過失致人死亡並不是一種重罪,而與人販子搶奪小孩根本就不是在一個等級上。


兩者相遇去其害,用過失致人死亡對付人販子搶小孩並不過分。

最後,人販子搶小孩時失手將其打成重傷,這完全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


《刑法》第二十條:“……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該條規定可以看出:人販子搶小孩一是構成搶劫犯罪,二是構成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麼此時採取正當防衛,造成人販子傷亡的,是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說,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要有太多的顧忌,該出手時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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