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6 「政策」關注五個細節 盡享個稅優惠

「政策」關注五個細節 盡享個稅優惠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發出了《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也隨即印發《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0號),明確了科技成果獎勵個稅優惠的徵管問題。

政策很利好,但是用好這項優惠政策,有以下五個細節不容忽視。

細節一: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合規條件要注意

財稅〔2018〕58號文件中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有著嚴格的限定條件。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包括兩種,一是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指國家以財政資金投資建設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科研機構和公辦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高校。二是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

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規定,在民政部門登記並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二是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載明的業務範圍應屬於“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諮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範圍。對於民辦非營利性高校,應取得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記載學校類型為“高等學校”。

三是按照《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規定,同時符合八個條件,經過財政、稅務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聯合審核,並公告確認取得企業所得稅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細節二:享受優惠政策科技人員合規要求要注意

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個稅優惠政策的科技人員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

一是對完成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除國防專利外,需經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按規定公示有關科技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

二是完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屬於規定的範圍。包括: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三是隻能是向他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的轉化方式。對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的其他轉化方式,如:自行投資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等,不適用58號文件規定的減半計稅的優惠政策,視具體情況適用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等有關所得稅政策。

四是成果轉化應當簽訂技術合同。合同需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並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細節三: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健全核算足額扣稅要注意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健全財務核算,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要健全其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核算,不得將正常工資、獎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享受稅收優惠。在向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時,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並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科技人員發放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的,應於發放之日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表》。其他的諸如:單位資質材料、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合同、科技人員現金獎勵公示材料、現金獎勵公示結果文件等相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細節四:施行日期“2018年7月1日”箇中玄機要注意

「政策」关注五个细节 尽享个税优惠

細節五:執行期限自實際取得收入起計算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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