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 民警呼籲:維護法律尊嚴和保障人權,請別忘記懲罰犯罪和維護秩序


請別忘記懲罰犯罪和維護秩序

於洋 哈爾濱市公安局法制支隊

近年來,刑事司法邁進了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保障價值凸起和刑事訴訟證據規格日益提升的歷史階段。對於懲罰犯罪、維護秩序的刑事訴訟價值任務則少有談論,近乎要被淡漠忘記。在犯罪行為認定和刑事追訴中更多表現為保護人權的無罪傾向,對懲處犯罪和維護秩序則置若罔聞,這對刑事法律規制作用的發揮無疑起到了消極影響。針對這一情況,筆者書寫此文,聊以自慰。
首先,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中,對犯罪行為的認定,時常表現為機械地以刑法謙抑性、罪刑法定原則排除對某些行為的犯罪認定。致使某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脫離刑法規制,免於刑罰處罰。例舉二則事例窺斑見豹,以示說明。


民警呼籲:維護法律尊嚴和保障人權,請別忘記懲罰犯罪和維護秩序

典型事例1

關於非法放貸行為是否應予刑事處罰的修正改進。關於非法放貸行為,早在2012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在對廣東省高級法院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中的答覆既是基於堅持“罪刑法定”的原則而作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認定。此批覆直接指引司法實踐對此類行為無罪認定,造成非法放貸行為很長一個時期不能夠得以刑事規制,致使該類行為在社會上廣泛存在和發展。直至今年全國掃黑除惡工作的深入開展,在全國掃黑辦的部署要求下,《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才得以出臺,並將非法放貸行為納入到刑事懲處範圍內,以非法經營犯罪認定。對於非法放貸行為前後認定的迥異,應引起司法實務界反思,決不能僅以新形勢下的法律規制範圍調整來一言以蔽之,畢竟《意見》是在現有法律規制下出臺的,而非創設,實際上是對當年存在疏漏問題的批覆進行了糾正。這提示我們上層當對某一行為是否認定為犯罪行為時,需深入研究此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注意避免機械、教條和形式化的問題。

民警呼籲:維護法律尊嚴和保障人權,請別忘記懲罰犯罪和維護秩序

典型事例2

陳伶俐、於同志、鮑豔著的《金融犯罪前沿問題審判實務》(2014年7月)一書中對於貸款餘額高利轉貸他人牟取利益行為和邊貸款邊放貸行為不予以高利轉貸犯罪認定的觀點,由令筆者費解。依書中觀點,高利轉貸犯罪必須具備事前目的性,即基於高利轉貸目的,實施套取銀行貸款並以此實施轉貸行為。基於刑法的謙抑性,認為上述兩種行為不能構成高利轉貸犯罪。

筆者不想從高利轉貸犯罪構成、套取銀行貸款中的“套取”行為、行為人主觀目的產生時間的認定角度辨析應否對上述兩種行為認定為犯罪,那大概要書寫成一篇碩士論文。單從兩種行為的實際法益侵害和懲罰犯罪的實際出發,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行為(達到立案追訴標準)應認定為高利轉貸犯罪。

首先,上述兩種行為所產生的客觀危害結果使得銀行貸款資金的實際使用去向脫離了銀行放貸對象,被行為人予以高利轉貸,給銀行資金安全造成危險、對金融市場秩序造成危害,與標準的高利轉貸行為的客觀危害性完全同質,應被同等評價。

其次,關於上述兩種行為的脫罪認定實際上為“鑽法律空子”、躲避刑事法律規制提供了空間,為意欲實施高利轉貸行為的行為人提供了行為指引。這種認定傾向不利於打擊高利轉貸行為,徒增偵查取證工作困難。

今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會議紀要)中對於高利轉貸行為的規定,對借款人的高利轉貸行為予以推定認定給出了明確意見,其精神要旨支持對上述兩種行為認定為高利轉貸行為原因在於,對於上述兩種行為認定為高利轉貸行為,更全面地實現對借款人的約束,指引其不能以銀行借款轉貸。雖然九民會議紀要是對民事審判工作的指引,但對於行為事實的認定,刑事不能與民事相背離和矛盾,所以九民會議紀要觀點對於刑事行為事實的認定同樣有規制作用。最後,從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出發,這樣認定有利於發揮刑事法律維護金融市場安全的規範作用,真正實現保護法益。

上述兩則事例中,反映出司法實務界和理論研究中,存在機械地運用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謙抑性價值的問題。

在對罪與非罪認定的問題上,沒有深入考量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忽略了刑事法律維護秩序、懲罰犯罪的價值和規範作用,將特定行為排除於刑事法律規制之外,造成刑事規制的疏漏。針對這種現象問題待需予以重視。

其次,在案件事實認定中,僵化運用證據規則,缺乏綜合判斷和邏輯推理應用。原於案件行為、發生環境的特殊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行為,同時受制於偵查機制、技術水平等客觀因素,某一些案件如果單純以證據規則裁判,必將放縱犯罪。

筆者認為審判認定案件事實,必須對證據和案件事實加以邏輯推導,充分運用常識經驗和邏輯推理進行綜合判斷,才能最終查驗是否形成內心確信,進而認定犯罪事實是否成立。決不能單純針對在案證據對錶操作、機械流程作業。對於案件的裁判不能僅侷限在案件事實發生的時空,而應著眼於犯罪嫌疑人整體行為,包括案件事實發生前、案件事實發生後、犯罪嫌疑人到案後表現、犯罪嫌疑人庭審表現等更多方面

比如:案件事實發生前,是否有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動機和實施犯罪傾向;案件事實發生後,是否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出現反常行為;到案後行為舉止是否異常,對訊問的應答反映和心理狀態;庭審供述時情緒狀態,是否對有罪供述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當庭認罪服判作出的時間環節等等。將這些串聯在一起,作為綜合判斷的依據,進而形成內心傾向和確信。

筆者認為依照刑事案件特徵及證據情況,可以將正確的判決(暨事實上犯罪嫌疑人就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劃分為兩類:

一類是可以直接運用證據規則確認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判決。

一類是對在案證據和事實運用邏輯推理綜合判斷確認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判決。

第二類判決必須作為第一類判決的補充,才能不遺漏犯罪。這種分類旨在突出強調在判決案件時,不應僅侷限於案件證據,更應注意運用裁判的藝術使判決結果體現出智慧的光芒,而不是機械地運用規則,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公平正義。

最後,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絕不單是對立關係,而是統一關係。唯有將犯罪之人繩之以法、懲處罪刑才能夠實現公平正義,這是對社會每一個人人權的最大保障。建國以來,儘管我國經歷了人口高速增長和社會轉型變革,但總體經濟騰飛、社會和諧發展,人民群眾具有較高的安全感,這都源自嚴厲的刑事打擊效能為之保駕護航,是刑事司法各機關深化落實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堅定維護社會秩序的共同價值目標和通力協作的戰鬥成果。

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以來,審判機關的中立站位和證據裁判規則無疑對防範冤案、錯判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同時限定了審判人員對案件裁判的方法和視角。“寧可錯放十人、也不冤枉一人”成為審判人員座右銘,並被視為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錯案責任終身追究使得刑事司法一線對懲處犯罪更為躡手躡腳、戰戰兢兢,打擊犯罪效能有所減損,筆者對此深感憂慮。

如今,在“寧可錯放十人、也不冤枉一人”觀念下,無罪判決蔚然成風,放縱犯罪不可避免。在無罪判決的示範效應下,犯罪嫌疑人面對刑事追訴從畏罪服法轉為抵制對抗,獲取有罪供述難度進一步加大;逃脫法律制裁的僥倖心理更為增強,一些職業犯、預備犯視旁聽庭審為必修課,對實施犯罪、逃脫刑責的信心日漸增長;被害人及家屬對司法懲治犯罪失去信心,上訪肇事多發;司法工作一線對案件交付審判焦慮重重,辦理案件越來越膽怯,對某些證據不好獲取、不易辦理的案件,不敢深入拓展,讓打擊犯罪效果大打折扣。

筆者認為“寧可錯放、決不錯判”的無罪判決宣言顯得太過輕口薄舌。我們應該認識到錯誤的無罪判決同樣具有著巨大的社會危害性!對待無罪判決的作出,我們當慎之又慎!

當刑事理論實體法律方面使得一些行為脫離了刑事法律規制,成為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風港;當司法實踐訴訟方面對判定犯罪提出了嚴苛要求,部分犯罪不能得以應有懲處,刑事法律對懲處犯罪、維護秩序的作用發揮必將日漸困難重重,產生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又會怎樣演繹實現?這需要我們全體司法人員以審慎態度面對並耐心探求。

如今,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浪潮奔騰翻湧、證據裁判呼聲震耳欲聾,無罪判決已然成為新常態。一些人興趣盎然,躍躍欲試要做弄潮兒和踐行者,高聲吶喊保障人權。

但筆者想說:“維護法律尊嚴和保障人權,請別忘了懲罰犯罪維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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