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公車私用屢禁不止?

近年來,公車私用現象飽受社會詬病。為了防止公車私用,各地推動了公車改革,減少公車數量,對領導幹部實行車補,並且在公務車上張貼了“公務用車”的標誌,甚至有的地方給公務車安裝了定位系統。但是,寵物狗依然可以乘坐公務車外出“兜風”,這實質上折射的是把對公車私用的監管當成了耳旁風。

事實上對於公車私用行為,即便公務車上張貼了“公務用車”的標誌,群眾監督也很難。如果不是公務車停靠在景區、醫院等與工作幾乎無關的場地,只是在馬路上正常行駛,群眾很難想到這是公車私用行為,因為群眾不知道公務車裡乘坐的人是不是正在執行公務的幹部。

相反,政府機關自身最能掌握是否存在公車私用行為,因為他們非常清楚哪些領導幹部、在什麼時候可以乘坐、使用公務車,特別是很多公務車已經安裝了定位系統。但問題是內部監管往往軟綿無力,對公車私用行為往往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特別是對主要領導的公車私用行為基本上不設防。幾乎沒有公車私用行為是被內部監管發現和抓住的,基本上是普通群眾在無意間發現。很能說明這一點。

可見,要真正杜絕公車私用現象,既指望一隻寵物狗提供現象,也不能靠普通市民的偶然發現,最關鍵還是要完善和強化內部監管,這需要通過提高對公車私用行為以及對公車私用監管不力的懲罰機制來倒逼。

一般說來,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與被抓的概率之間要成反比,被抓的概率越低,那麼懲罰力度就要越高。按照這個邏輯,既然公車私用被抓的概率很低,那麼就有必要提高公車私用行為的處罰力度,不能被抓住一次總是補繳油費和記過處分了之。對於抓住的公車私用行為,對當事人應當直接給予開除公職處分,不能用其他輕鬆的黨紀政紀處分替代。同時,對監管不力的責任人,應當給予較重的降級、撤職等處分。只有這樣,才能倒逼政府機關強化內部監管,真正監督幹部是否存在公車私用現象,確保公車只用於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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