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清乾隆年间“山东因债杀人案”细解

乾隆二十九年(1764)六月二十八日,山东栖霞县权家山沟一位村民死亡,发现时尸体已腐烂不堪,代理县令杨烛带领仵作到场勘验,现场除了死者遗留的草帽、烟袋、墨染的孝鞋,一无所获。案件还没有侦破,代理县令杨烛于七月十二日调任,案件移交继任潘相。因杨烛素来办案老道,潘相抵达栖霞后就向他咨询此案事宜,杨烛告诫说,要仔细勘问,屏退他人,不可莽动,滥用大刑。

由于案情重大,杨烛离开后,潘相立即派人查验,死者名叫于志明,潘相找到于志明的叔叔,了解于志明的情况。于志明的叔叔说,于志明在京城经商回来,赚了一些钱,准备娶媳妇,出事那天,于志明与赵老二上集后再也没有回来。潘相找到赵老二,赵老二说,那天于志明与自己到县城后就分手了,听于志明说要去粮店。潘相又找到粮店老板调查了解情况,粮店老板说,那天于志明与赵老二一起到粮店,于志明与他人发生争吵,赵老二还进行了劝阻。

清乾隆年间“山东因债杀人案”细解

潘相又找到赵老二,询问究竟,赵老二突然改变说辞,说于志明与自己分手后,到山南去讨要债务,被柳某当作山贼杀死了。随后,潘相让柳某混在许多士卒中间,赵老二竟认不出其中哪一个是柳某,潘相断定他是在说谎,继续追问有关于志明的行踪。

赵老二又改口说是冯家村大喜、二喜兄弟两人害死了于志明,但潘相召来大喜、二喜兄弟两人混在许多士卒中间,赵也认不出其中哪两个是大喜、二喜,潘相断定他仍在说谎,据此认定赵老二存在重大作案嫌疑。一番严讯,赵推脱不过,说黄连树村的赵老十,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只是其招供之时闪烁其词,令人难以相信。

潘相传唤赵老十审问,赵老十神色平静,与一般人没有什么不同。潘相不放心,夜里又派人暗暗跟踪赵老二与赵老十,途中赵老二虽反复询问赵老十,但赵老十还是谈笑自若,若无其事,案子侦破顿时陷入困境。

清乾隆年间“山东因债杀人案”细解

潘相不甘罢休,遣人查到赵老十的妻子朱氏的娘家在福山县,于是悄悄让朱氏的母亲将朱氏叫回娘家,寻根究底,逼问赵老十究竟干了什么事。朱氏一开始遮遮拦拦,潘相紧追不舍,终于使朱氏开口,说赵老十欠了于志明的钱,于志明上门索要。

因赵老十长期卖奸,正好有风尘女子在家,赵老十拒绝向于志明还款,于志明就开玩笑说,听说你有一个漂亮风流的青楼女子,怎会没钱?双方说定嫖娼价钱八百文。但卖淫妇女因有口臭病,于志明不满意,完事之后埋怨赵老十,拒绝付钱。赵老十讨要嫖娼之钱,于志明则向赵老十讨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打,正好有借来的斧头挂在屋内墙上,赵老十被于志明摔倒碰在上面,磕得额头出血,赵老十一气之下,拿起斧头打击于志明头部,不想导致于志明当场死亡。

清乾隆年间“山东因债杀人案”细解

赵老十慌乱之余,用于志明的衣服包住他的头,随后与赵六瞎子、赵冬子、赵芹子抬尸掩埋。赵老十衣服有血迹,虽经卖淫妇女拆洗补,但印迹尚在。潘相派人搜出血衣,验证如实,赵老十与赵六瞎子、赵冬子、赵芹子供认不讳,几人口供全部对上。

正好此时赵老十同村的贡生带人上访,潘相问赵老十杀人凶器在哪,赵老十说在赵明新家。于是,差役由贡生带路,迅速赶到赵明新家里搜查,果然找到斧头,一起因讨债嫖娼而杀人的案件就此告破。

潘相,乾隆二十八年(1763)进士,以明于听断,善剖疑案著称。乾隆三十九年,朝廷派兵镇压王伦起义,杀戮众多,潘相力谏,免除一百多名老人和未成年者的死刑。有人谎报濮州三千多人“兴邪教”、“图谋不轨”,山东巡抚闻讯统兵进剿,潘相不顾毁誉得失,昼夜单骑驰赴巡抚大营,力排虚妄,阻止进军,使所辖州县免遭兵灾。一年后,濮州大旱,民食艰难,他严禁胥吏趁机盘剥,不准商贾抬高市价,并动用州县常平仓、社仓积谷三万石,赈济灾民,使百姓安居乐业。乾隆四十五年,潘相补授云南昆阳州知州。因厌倦仕途,不久告老还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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