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生活的小區
都有物業為業主服務
小區物業與大家生活息息相關
記者昨日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
《綿陽市物業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已正式出臺
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屆時
物業服務會有變化嗎?
具體都有哪些?
《條例》全文共七章68條,主要內容涵蓋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以及前期物業管理、物業服務、物業的使用與維護、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並進行了規定與相應說明。
小區沒有業委,也沒有人組織怎麼辦?
物業收費不規範,物業資金使用不透明、不公開咋辦?
都!有!答!案!了!
《條例》規定
一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 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或者降低服務標準;
☞ 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和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
☞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拒不退出或者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有關財物、資料;
☞ 擅自實施停水、停電、停氣;
☞ 無正當理由阻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垃圾清運等專業經營單位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服務等。
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並及時更新:
☞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和項目負責人基本情況、聯繫方式、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 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
☞ 電梯、消防、安防等專項設施設備及專業經營設施的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繫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
☞ 共用水電費用分攤情況;
☞ 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及使用情況等。
三
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以書面說明和圖紙形式在房屋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向買受人明示下列內容:
☞ 物業管理區域的範圍、共用部位名稱、位置和麵積;
☞ 屬業主共有的車位數量和位置、建設單位可處分的車位數量和位置;
☞ 地下室(含人防地下室部分)、架空層面積及其權屬;
☞ 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面積和位置、共用設施設備名稱及其權屬等。
新建物業交付十五日前,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承接查驗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向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條例》規定,建立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制度。業主大會、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委託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物業承接查驗、物業服務標準和費用測算、物業服務質量評估等活動。
四
對物業的使用和維護作出明確規定:
☞ 利用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 經營性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其餘部分可以依照業主大會決定使用。
五
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
☞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業主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和優先租賃權;
☞ 佔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收取場地佔用費以及收取標準等事項;
☞ 業主大會決定收取機動車輛場地佔用費的,場地佔用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向業主公示。
六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 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為;違法搭建建(構)築物等行為;
☞ 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侵佔、損壞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行為;
☞ 擅自改變房屋、綠地使用性質等行為;
☞ 隨意堆放、傾倒垃圾、雜物、排放汙水、拋擲雜物或者露天焚燒物品等行為;
☞ 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異味物質等行為;損壞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佔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為;
☞ 超過規定標準排放噪聲或者產生震動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等行為;
☞ 擅自在建(構)築物上懸掛、張貼、塗寫、刻畫等行為;
☞ 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條例》還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具體職責、規範運作等作出了詳細規定,重點明確了業主委員會的具體職責。對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如何加強物業服務的監督管理作出了詳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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