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4 人肉搜索法律風險不可小覷

摘自: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希娟

人肉搜索法律風險不可小覷

通過微博曝光求助引發人肉搜索,一方面,推動了信息的快速傳遞和收集,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解決事件的進程;另一方面,它確實也帶來了網絡暴力,並衍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人肉搜索涉及的不僅僅是網絡侵權問題,還可能涉及刑事法律責任。

政府要加強普法教育,做好輿情引導,將一個個輿論事件變成普法案例。

近期,發生在四川成都的一起撿狗人“摔死柯基”事件席捲了網絡,引發評論狂潮。有人在微博話題中評論、謾罵當事人,有人在丟狗人微博下安慰,有人在事件發生地的警務微博下質疑警方能力。一時間,微博變成了平民輿論的“狂歡場”。在這些嘈雜輿論聲音中,哪些是正義的?哪些是非正義的?誰在濫用網絡賦予的發言權?網絡言論的邊界在哪裡?對此,相關專家認為,網上發言不能逾越法律邊界。

人肉搜索法律風險不可小覷

微博求助有“套路”

正在讀研的小湯和其他的“90後”一樣,沒事兒的時候就愛打開微博看熱搜。最近,她和其他網民一起圍觀了撿狗人“摔死柯基”事件。四川成都吳女士的柯基犬走丟後被門衛撿到送給了何女士,但何女士沒有將狗歸還給吳女士,而是不斷以買狗糧狗窩等為藉口向吳女士索要錢財。吳女士多次與何女士協商未果。最終,柯基犬被何女士摔死。事情發生後,吳女士將相關內容發佈到了微博,被大量網友關注。不少網友對撿狗人何女士進行了人肉搜索,並在網上公開了其個人信息、電話號碼等隱私,甚至有網友根據披露的地址在淘寶下單郵寄喪葬品給何女士。

“都是套路。”這是小湯圍觀了這起網絡事件後給出的評價。在小湯的印象中,此類事件的過程都是先由網友、大V等微博披露事件始末,引發圍觀群眾關注討論,網民發動人肉搜索,過度曝光當事人信息,並在當事人的微博下評論、謾罵,一些網友甚至會根據他人披露的當事人個人信息,線下進行騷擾。“大概是微博求助真的能在一定程度上快速解決問題,並且很多事件曝光後忽略了對信息過度披露者的懲罰,讓一些網友習慣並接受了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小湯說。

但司空見慣的事情,就代表正義嗎?“通過以網絡對個體事件曝光引起公眾關注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不符合法治社會的要求。”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如果用一個可能有更大法益損害的方式來實現對一個個體法益的維護,我覺得這樣的方式方法是有問題的。”

人肉搜索易引發網絡暴力

通過微博曝光求助引發人肉搜索,這種維權模式現已進入了一個怪圈。一方面,它推動了信息的快速傳遞和收集,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解決事件的進程;另一方面,它確實也帶來了網絡暴力,並衍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人肉搜索能夠有效整合網群力量,調動網民的積極性,以最快的速度獲得所需要的信息資源,最終滿足人們的信息需求。”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希娟表示,“另外,人肉搜索也是對違反社會公益和社會道德行為的強有力的監督,有助於弘揚社會正氣,遏制邪惡之風。”但同時,王希娟認為,由於網絡的匿名以及網絡語言的隨意性、盲目性,人肉搜索很容易引發網絡暴力和網絡攻擊。如果人肉搜索無法得到有效的監管,任其肆意攻擊、謾罵橫行,甚至引發人身暴力衝突,那麼人肉搜索最終將難逃被法律禁止的宿命。

“維權是正當行為,但通過發微博的方式尋找寬慰、發洩,號召人肉搜索,引導網民攻擊、圍觀,這種方式應予制止。”朱巍表示,微博發佈的內容涉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隱私的時候,很容易讓當事人承擔超過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微博用戶魚龍混雜,公眾又缺乏認知程度,把事件的公正性交給不明真相的群眾,由輿情來引導判斷,就會出現輿論審判。這是要極力避免的,為此甚至可以犧牲一定的表達自由,因為這是對法治最大的傷害。無論是作為微博平臺還是微博用戶,都要盡力避免人肉搜索引發的網絡暴力。

侵犯個人信息可能觸刑

人肉搜索涉及的不僅僅是網絡侵權問題,還可能涉及刑事法律責任。“利用人肉搜索產生的結果去批評、脅迫當事人,如果導致當事人精神錯亂、輕生,或者將產生的網絡暴力轉移到線下,造成嚴重法律後果的,就會涉嫌誹謗罪、侮辱罪乃至故意傷害罪。”朱巍如是說。

在王希娟看來,網友通過互聯網公開他人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的行為,從行為性質上來看,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若達到“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人肉搜索法律風險不可小覷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王希娟表示,這一規定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作為實行行為種類之一的“提供”,進行了擴大解釋,將“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即向不特定對象散佈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納入到了“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範疇。據此,人肉搜索行為,如果侵犯他人權益,達到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王希娟進一步指出,在《解釋》的定義中,“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網友在網上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電話號碼、所在公司信息及地址等內容,就屬於“公民個人信息”。

但是,是否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就一定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呢?王希娟表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該規定還列舉了包括“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等六種例外情形。

網絡“大V”不能濫用表達權

由於人肉搜索的參與主體眾多、涉及面極為廣泛,單個參與主體的行為危害性往往較輕,按照法不責眾的說法,利用刑法處理人肉搜索案件的力度似乎頗為有限。

“法不責眾,在刑法層面上來講,並非因犯罪事件牽涉人數眾多,就不予追究相關刑事責任,而是指在此情況下,應收縮打擊範圍,重點懲治首要分子和主犯。”朱巍說。

如何解決人肉搜索及其衍生的網絡暴力問題?朱巍認為,有網絡表達權的人應當格外注意其話語的引導性,其表達權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微博等網絡平臺,在事件露出苗頭的時候,要及時予以制止,對違反法律的大V、網民要及時採取相關的制止和處罰措施。政府要加強普法教育,做好輿情引導,將一個個輿論事件變成普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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