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9 肺炎病人抗拒隔離、不配合治療,屬於違法行為

肺炎病人抗拒隔離、不配合治療,屬於違法行為

如果患者抗拒隔離,拒不配合隔離治療,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病人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等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離治療,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其行為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肺炎病人抗拒隔離、不配合治療,屬於違法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如果在隔離治療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的,可能會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肺炎病人抗拒隔離、不配合治療,屬於違法行為

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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