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9 肺炎病人抗拒隔离、不配合治疗,属于违法行为

肺炎病人抗拒隔离、不配合治疗,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患者抗拒隔离,拒不配合隔离治疗,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肺炎病人抗拒隔离、不配合治疗,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如果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肺炎病人抗拒隔离、不配合治疗,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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