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 「鼎城法院」法官說法:“砍頭息”是否合法

案情簡介:甲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乙某。2017年3月7日,甲某因生意需要向乙某借錢,乙某當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甲某出借了100萬元,甲某向乙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 乙某100萬元,借款期限為5個月,利息為每月兩分, 借款人 甲某 2017年3月7日”。為了表明其還款誠意,乙某要求甲某借款當天即支付第一個月(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4月7日)的利息2萬元,於是甲某又通過自己的銀行賬戶向乙某轉賬了2萬元。後甲某拒不償還乙某剩餘的借款本息,乙某便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某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間借貸相關法律規定,借據、收據、收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甲某在向乙某借款100萬元的當日便向乙某支付了所謂的“砍頭息”2萬元,該兩萬元應在借款金額100萬元中予以扣減,乙某出借給甲某的實際金額為98萬元。最終,法院判決要求甲某向乙某償還借款本金98萬元及相應的利息。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作者:鼎城區人民法院 黃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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