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參與專家談教育懲戒規則制定過程中爭議:“權力”還是“權利”?

爭議還是有的,比如說,教師懲戒權的性質是什麼?是學校的權力,還是法律委託的、法律確認的權利?對教育懲戒權的規範,究竟是制定行政法規好還是規章好?

參與專家談教育懲戒規則制定過程中爭議:“權力”還是“權利”?

“教育懲戒權”之爭終於靴子落地。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公佈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明確提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

徵求意見稿一經公開,“教育懲戒權”又一次上了微博熱搜,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此前最受爭議的,是教育懲戒與體罰如何區分。規則對此作出了進一步細化規定,明確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等六方面體罰行為。

規則制定過程中,北大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華中師範大學教育學院教授周洪宇,都參加過相關研討,11月23日、24日,南方週末記者專訪兩人,請他們分享研討中出現的不同觀點和爭議。

南方週末:規則制定研討的背景是怎樣的?

湛中樂:關於討論教師教育懲戒權力來源機制,大的背景是今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明確賦予老師教育懲戒權。

我參與的相關研討既有教育部政策法規司組織的,也有教育部下屬的研究基地組織的。

周洪宇:今年10月,我拜訪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和相關領導就什麼是教育懲戒權、邊界何在,以及實施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交換了意見。當時他們正在起草教育懲戒權的指導意見。

探討主要圍繞包括批評、隔離、停學、轉學等這些懲戒權力賦予給老師,到底合不合適?他們考慮更多的是一個平衡,既要保障教師擁有教育懲戒權,又要防止把教師推在一線揹負太大的壓力。很關鍵的一個問題是:懲戒到底是權力還是權利?這就涉及定性定位的問題。我一直強調教育懲戒權是國家賦予教師的實權,就是“權力”。

南方週末:專家們研討時對哪些問題存有爭議?

湛中樂:還是有一些爭論的。比如說教師懲戒權的性質是什麼,是學校的權力,還是法律委託的、法律確認的權利?

對教育懲戒權的規範,究竟是制定行政法規好還是規章好?還是在教師法修改的時候,把有關教育懲戒權的內容寫進去比較好?

大家普遍覺得法律依據還有很多欠缺的地方,所以從法律位階來講,最好是在教師法修改的時候,把教育懲戒權寫進去,有一個明確的表達。這就是一種建議了。僅僅用規章來直接規定是有欠缺的。這次教育部出臺的規則是邁出了第一步,肯定是好的。

周洪宇:華中師大是參與教師法修訂的單位之一,今年5月,我們專門就將教育懲戒權問題寫入教師法提交了報告。教育部的反饋是正在研究。

南方週末:值得注意的是,規則將教育懲戒權下放至學校。各校在規定的原則基礎上,制定本校懲戒規定。這意味著什麼?

湛中樂:從兩個層面來講,首先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範應該是國家、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門的責任,要有擔當,不能推卸。

第二個層面,法律制度實施的公共政策只能確定一般的標準,考慮到在現實中很多情形舉不勝舉,法律不能事無鉅細地規定。從立法上講,也給不同類型、地域的中小學,留有一個制定校規校紀的空間,給學校一定的自主權,去細化國家層面的政策,去細化教育部的規章制度。同時也強調了中小學在有關事件的處理上是被賦予了一定權力的。但這不能解讀為政府或教育部門逃避責任。

南方週末:不同學校規定肯定不一樣。家長可能擔心懲戒會輕重不一?

周洪宇:執法是由個體來執法的。在規則基礎上,具體實行者的個人理解不一樣,有的嚴有的寬很正常。以後在規則執行過程中,老師必須堅持分類分層、平衡適度、依法依規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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