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5 法律解析:《土地管理法》對集體所有土地轉讓或出租怎麼規定的?

文章導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出讓、轉讓或出租是這樣規定的。

第一部分:法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楹庭瞭解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本條是關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的規定。

法律解析:《土地管理法》對集體所有土地轉讓或出租怎麼規定的?

第二部分:法條釋義

一、禁止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主要是基於以下幾點考慮:

1、農民集體土地流入市場,影響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由於我國的土地市場剛剛建立,政府管理土地市場的各項措施還不健全,加上前幾年“房地產熱”、“開發區熱”造成大量的閒置土地,如果再允許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將又有大量集體土地變為建設用地,形成更多的閒置土地,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也將難以進行。

法律解析:《土地管理法》對集體所有土地轉讓或出租怎麼規定的?

2、是保護耕地的需要。

現在鄉(鎮)村幹部對將耕地變為建設用地,搞房地產的積極性很高,如不加以嚴格控制,將會又有大量耕地變為建設用地,保護耕地的目標將難以實現。楹庭認為集體土地以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等方式用於農業用途是允許的。但必須保護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的利益,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土地使用合同或承包經營合同的規定執行。

二、破產、兼併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實際上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行為。但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企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已可以作為企業的資產,破產、兼併時對企業的資產處置應當包括土地使用權。但有兩點要說明:

1、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企業破產後只能拆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

2、必須是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並隨廠房等一同轉移的,如果是農用地,或土地上沒有房屋等設施的將不得轉讓。

法律解析:《土地管理法》對集體所有土地轉讓或出租怎麼規定的?

關注“楹庭拆遷律師”頭條號,私信留言,即可享有一對一解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