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中如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期限和批准流程?

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製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範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

《土地管理法》中如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期限和批准流程?

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1月1日實施。此後,該法又經過了三次修改;近期會有一個重大版本的修改,地合君將給您重點跟進報道。

《土地管理法》中如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期限和批准流程?

承包土地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期限,網上有很多解讀,地合君今天特別的摘錄出管理法的原文內容進行參考: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由此可見,關於流轉,“30年的承包經營期限”是關鍵,“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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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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