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是如何規定宅基地的面積和“一戶一宅”?

《土地管理法》是如何規定宅基地的面積和“一戶一宅”?

宅基地

關於“一戶一宅”

農民買賣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時,還應當滿足宅基地標準的限制。當取得宅基地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應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標的數量。

《土地管理法》是如何規定宅基地的面積和“一戶一宅”?

宅基地

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超過部分歸還集體經濟組織。

實踐中還有對超標部分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對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給予適當補償的做法。

關於“面積”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規定,村民每戶建房用地的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確定,但近郊區各區和遠郊區人多地少的鄉村,最高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0.3畝。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於本條前款規定的用地標準的,可按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的標準從寬認定,超過部分按照鄉村建設規劃逐步調整。

《土地管理法》是如何規定宅基地的面積和“一戶一宅”?

城市化

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佔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各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於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由縣(市)按戶逐宗批准供應宅基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