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法律解析:《土地管理法》關於鄉鎮各類建設用地如何審批?

文章導讀:《土地管理法》關於鄉鎮各類建設用地如何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對此作出了規定。

第一部分:法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權限,由縣級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本條是關於鄉鎮各類建設用地審批的規定。

法律解析:《土地管理法》關於鄉鎮各類建設用地如何審批?

第二部分:法條釋義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本集體所有土地辦企業,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鄉鎮企業的用地標準。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企業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本法規定,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興辦企業的,只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以聯營形式入股共同舉辦企業的,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楹庭瞭解到,包括村農民集體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村民組使用本村民組的土地,或村內聯戶或農戶使用本村(或村民組)的土地,並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內,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報人民政府批准。鄉鎮企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批准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即只能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時,將對此作出規定。

法律解析:《土地管理法》關於鄉鎮各類建設用地如何審批?

3、鄉鎮企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具體的審批辦法按照本法關於農用地轉用審批的規定辦理。

4、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制定鄉鎮企業用地的標準。從目前來看,鄉鎮企業使用土地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企業小,佈局分散,用地面積大;土地利用率不高;浪費土地和佔用耕地現象嚴重。因此,本法要求對鄉鎮企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特別要控制鄉鎮企業佔用耕地。因鄉鎮企業的門類多、規模和地區差異大,難以制定全國統一的用地標準。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本地區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規模製定用地標準,作為地方性標準執行。審批用地時要嚴格按照用地標準核定用地面積,防止浪費用地。過去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根據各地的情況制定了一些鄉鎮企業的用地標準,今後,應根據鄉鎮企業的發展情況和嚴格控制鄉鎮企業用地的要求加以修改完善。

第三部分:法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權限,由縣級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本條是關於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審批的規定。

法律解析:《土地管理法》關於鄉鎮各類建設用地如何審批?

第四部分:法條釋義

1、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用地,必須依法提出申請,並按規定的批准權限取得批准。楹庭認為,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主要指鄉村行政辦公、文化科學、醫療衛生、教育設施、生產服務和公用事業等,如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辦公、公安、稅務、郵電所、學校、幼兒園、託兒所、醫院、農技推廣站、敬老院以及鄉村級道路、供水、排水、電力、電訊、公共廁所等用地。按本法規定,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過批准可以使用農村集體的土地。

2、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批准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並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時將作出明確規定。

法律解析:《土地管理法》關於鄉鎮各類建設用地如何審批?

3、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佔用農用地,應當按本法關於農用地轉用的審批辦法和批准權限辦理農用地轉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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