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土地管理法》於2019年8月23日通過第三次修訂,已於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新《土地管理法》這次修訂變化很大,重點乾貨很多。秦律師就分期跟大家做一下分享:
重點三: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
老《土地管理法》並不允許農村集體土地進入土地開發、使用市場,還特別規定,凡是非農業用地,都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依法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後開發使用。
農民就很納悶,為什麼我們自己的土地就不能自己入市呢?非要經過徵收,補償費也不高。
新的《土地管理法》改變了幾十年的做法,增加了新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農村集體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但需要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民主議定程序不可少)。
因此,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享受了同等待遇,可以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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