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仁壽二中原校長受賄財物計39.3萬元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四川新聞網眉山6月26日訊 6月26日,仁壽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仁壽縣第二中學原校長黃某涉嫌職務犯罪一案。該案是仁壽縣監察體制改革以來的首例留置並提起公訴的案件。

庭審期間,檢察機關公訴人用事實證據嚴肅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經過法庭舉證、質證、辯證及陳述環節,被告人黃某對自身違紀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仁壽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9.3萬元,其行為構成了受賄罪,被告人黃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為了嚴肅國家法紀,仁壽法院依照《刑法》相關條款及《監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黃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此次仁壽法院採用“陽光庭審”,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縣紀委監委、縣教體系統等單位工作人員“零距離”觀摩學習了全縣首例留置案的公開庭審,用發生在身邊的典型案例開展法紀教育,警示廣大黨員幹部不斷增強是非觀念,築牢防腐拒變思想道德防線。(仁壽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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