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做了23年,因家裡原因申請離職,但公司只原賠償18個月,是否合理?

心若永善


題主在公司工作了23年,因為家裡原因申請了離職,公司為此賠償了題主18個月的工資,題主想知道這樣合不合理。

我的答案是:不合理。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題主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的規定與公司協商提出離職,那麼題主將不具備任何經濟賠償的條件與資格。

而其它涉及經濟賠償的條款,也不符合題主申請離職而需要賠償的條件,為此公司的賠償按《勞動合同法》的管理規定,是沒有任何經濟賠償可能性的。


那公司為什麼又要賠償題主18個月的經濟賠償呢?我的猜想如下:

01.公司老闆感激題主23年的辛勞與付出,這是公司的感謝,但不是賠償金。

很多大型企業或者很多為公司的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在離職時,公司老闆為感謝其為公司的付出與期間取得的成績,都會或多或少的對該員工進行經濟上的感謝,比如像題主一樣,直接給多少月數的工資作為獎金,以感謝這位員工。

這取值多少月數的工資來感謝這位員工呢?這就要看公司老闆的意願了。

為此對於題主能夠得到公司18個月工資的獎勵,其實也是一筆很不錯的收入了,相當於公司直接給題主多發一年半的工資。

02.對於這筆感謝費用,那麼題主是否應該接受呢?

題主因為家裡原因申請離職,屬於自動申請離職,原本是沒有任何資格得到公司賠償的。

但是公司老闆鑑於題主多年的努力與貢獻,感謝題主多年取得的成績,願意多發題主18個月的工資。而對於題主來講,坦然接受即可,畢竟這是公司老闆的心意與多年共事的與付出的感謝。

原來我有一位朋友剛入職一家公司半年,因為新業務當時並沒有取得多麼顯著的成績,只是順利的把各項工作開展了起來,但是在年底時,老闆直接讓這位朋友直接去辦公室,直接給我朋友5萬元現金,作為當年的年終獎獎金。

當時我這位朋友因為剛入職半年時間,期間並沒有取得多少成績,為此自己認為不能收這筆年終獎時,老闆反而有點不高興了,最後在老闆都有點不高興並一再堅持下,這位朋友才收下了這筆獎金。

為此對於公司老闆感謝某位員工而給出的獎金,自己就坦然的接受吧,畢竟我相信老闆不傻,不會無緣無故的給員工亂髮獎金,既然他想給,那麼他想的是這位員工能夠接受他的這份好意,收下這筆費用才是對老闆最大的尊重。


綜上所述:題主在公司工作23年,但是因為自己家裡原因提出離職時,公司給予題主18個月的工資作為獎金。但是我們要清楚這筆獎金不是賠償金,不是一定要給的。那是老闆對自己多年付出的感謝,那麼題主坦然收下即可,畢竟這是公司老闆的好意與心意

作者簡介:阿良姜-專注於職場領域的優質創作者,通過自己的視角觀看職場,分享職場快樂。有興趣朋友可以【關注】我,我將持續為大家提供最新職場資訊。

阿良姜


你好,你在公司幹了23年,現在因為家庭原因申請辭職,也就是你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的,公司能夠給你補償18個月的工資,太不合理了,簡直超出了我的認知和想象。

你自己申請離職,公司還願意補償你,而且這一補償就是18個月的工資,我斷定公司應該還有其他的因素支持這樣補償,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離職補償規定,員工因家庭原因主動離職的,公司完全可以不給補償,不管你在公司裡面幹了多少年,都是沒有的。所以,公司給你18個月的工資補償,一定另有原因。至於具體什麼原因和情況,你沒有說,我也不好過多揣測。

如果公司真的是因為其他的原因補償你18個月工資,相對於你在公司幹了23年,這個補償數額也是很可以了。如果沒有其他的原因,就是你在公司乾的長,主動辭職了公司還這麼慷慨大方的補償你,那麼沒得說,18個月的補償真的是“天上掉的大餡餅兒”。你要知道,很多很多其他公司的老員工被辭退都拿不到一分錢的補償,很多很多企業都在想方設法的讓員工主動離職而避免補償。所以你主動離職能拿18個月的工資補償,我覺得太不可思議了,太不正常了,超出了我的常識。

總之,你幹23年,主動離職能獲得公司18個月的工資補償,要麼是你跟公司還有其他的事需要用錢解決,要麼是你在公司的貢獻非常非常的大。但總的來說,不管哪種情況,補償你都是合理的。

最後,我想知道公司為什麼要補償你18個月工資,能說出具體原因嗎?


Sir聊HR


不合理,按照勞動法規定,如果是員工自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賠償的。


你在公司即使做了23年,自己主動申請離職,公司根本就不需要給你支付賠償金。而且看你這口氣,似乎對單位很人情化地主動給你18個月的額外工資還很不滿意。真是有點太貪心了。


還是趕快拿錢走人吧,別讓這天上掉的餡餅突然消失了。


紅塵笑笑生


合不合理這個事情真是仁者見仁了,你家裡有事情,自己主張離職,能給你補償,這個單位真不錯了。很多的單位是做不到的,即便你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公司給了你18個月的“補償”啊,要你自己納稅稅錢都不少拿,幫你省了嗎?


合法,是一定合法的。

(雖然你沒有說明這個“賠償”包括的內容,是否含有賠償金、保密和競業禁止,以及你的待遇,但你公司能給你18個月相信已經把法律放在首位了)


沒錯,每滿一年按一個月補償,眾所眾知的,可有一點,還需要你分清楚,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但是勞動合同法是在2008年執行的啊,放在現在不過才10年,此外,在賠償金上限上也有約定:月工資高於所在市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你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再結合相關法律對照下,看看自己真的吃虧了嗎?或者你把更為詳細的信息拿出來,咱們聊一聊。


雷填填


10多年前,我在一家港資企業打工,老闆人對人很好。後來我辭職了,臨走的時候,老闆給我多算了一個月工資。

但也僅僅是一個月,這還是在老闆大發善心、對我非常認可的情況下給的!他還特意交代發工資的人不能說出去,因為不是每個人都能享有的,也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攀比。

所以針對題主所說的情況,我認為這就是典型的得了便宜還賣乖。

你能在一家公司混23年,沒被掃地出門已經是洪福齊天了,臨走時竟然還能拿18個月的補償,可以說簡直是前世修來的福,我真懷疑這公司是你家開的,或者你家小舅子開的。

如果題主是尋開心的話,我認為你應該去找公司一把手,請求再多補償一些,如果你們公司錢多到燒得心發慌,或者老闆是活菩薩,估計肯定會考慮。

道理大家已經給你說很多遍了:你自己提出辭職,無論什麼原因,包括家裡原因,按道理可以一分錢不補償,更別談什麼賠償了(賠償是指公司有錯,跟補償不是一回事)。

只能說,你能拿多少補償,那都是你的本事,你當然沒錯,但拿出來炫耀就是你的錯了!

真要問合不合理,這肯定是極其不合理,你讓其他員工怎麼想,是不是每個人只要一辭職就可以如法炮製?

我要是你公司的一把手,看到你還敢在網上發出這樣的疑問,我立馬一分錢不補給你,這些錢發給其他員工當福利不好嗎?省得你在這裡聒噪!我看白眼狼確實都是養的,你太過分了。

於情於理,給你補償18個月工資都很扯(這個公司的HR應該下課)。如果你的工資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哪怕合法的辭退你,最高也不過補償12個月,不管你在公司幹了多長時間。

所以只有一種可能,你根本不是什麼家庭原因自己提出離職,而是被公司辭退了。被辭退不是什麼丟人的事,別不好意思承認,編出這麼低級和漏洞百出的理由,真當網友是傻瓜嗎?

如果題主你真的是被公司辭退了,已經跟公司協商好,那你當然可以主張按照23+1的補償標準給與補償,這是合理的,也不會被人吐槽,覺得你這個人太無理取鬧了,該知足了。但前提是你得說實話,不要藏著掖著,那樣對解決問題沒有絲毫幫助。

當然了,如果你一口咬定確實是自己辭職的,那隻能說明你這家公司真的對離職員工很不錯,一般私企不太可能這樣做。或者給你18個月的所謂“賠償”,要麼是競業限制一次性的補償,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封口費”,只有你自己心理明白就行了,沒必要拿出來說。

總之,所謂人心不足蛇吞象,你佔得了便宜就不要作聲,出來嘚瑟就更不對了,趕緊拿錢走人,想想以後怎麼辦吧,別再這個事情上折騰糾結了!

作者:喻派職言,今日頭條簽約作者,15年人力管理經驗的職業導師,關注我瞭解更多。(出版有《績效管理頂層設計》、《互聯網+人力資源管理新模式》等專著)。

喻派職言


簡直不合理,你也太幸運了。因為個人原因而選擇離職,公司還給你賠償18個月工資,這樣的用人單位哪裡找,反正我是沒有見過。

我有一朋友,在一家公司做了將近三十年,最終因為個人原因而選擇離職,公司也不過只請他吃了一頓散夥飯。

勞動法裡面其實並沒有這項規定,用人單位完全可以按照正當流程走,給你辦理離職就行,出於仁義,最多給你一點獎金。

從此舉動可以看出,你們公司非常的仁義,是一個值得追隨且有情懷的公司,從另一方面來講,你在這家公司幹了二十三年離職,最大的原因是出於感恩,可能你在這家公司做出來一些貢獻。因此,一定要學會知足,學會感恩。


肖軍說職場


得了便宜還賣乖?

員工主動申請離職,不管是什麼原因,公司都不會給與你賠償金。

題主在一家公司工作了23年,想必最少也是基層的管理層,或者在公司的財務、技術部門擔任要職,不然公司是不會給你18個月的補貼的。

我朋友的父親就是某大型企業的高管,今年體檢的時候查出身體出了問題,於是就直接辭職在家裡準備好好修養,辭職沒多久公司的老闆就拿著2年的工資來了,說這是公司給與老員工的慰問,實際上是希望他最少2年內不要上班,因為他爸在公司是技術主管,公司是靠技術賺錢的,害怕他跳槽到新的公司,會對公司的利益產生影響。

再加上老闆和他爸的關係非常好,離職的時候放人也很痛快,就像是在企業裡辦理了內退,公司先養你幾年。所以題主這是得了便宜還賣乖啊,好好珍惜這18個的工資把,大多數人離職的時候一毛錢都沒有。


共享人才


我是一名HR,關注我,為你解答職場困惑。

這個問題你既然提出來了,說明你覺得公司現在的賠償不是很合理,心存疑慮。但是一般來說,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公司不予賠償也無可厚非,當然也有例外,下面從兩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種情況是我覺得可能是因為你在公司工作的時間比較長,公司覺得你貢獻比較大,對公司付出的比較多,所以可能給了你一部分賠償,這是公司處於情義的補償。按照勞動法規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按照你這種情況,如果是用人單位解除的,最多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公司沒有什麼過錯或違法行為,18個月工資的補償是合理的。

第二種情況是你和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你需要保守公司的一些商業秘密,這種情況下離職公司是需要支付一些費用的,但是這個費用看公司當時簽訂這些協議的時候怎麼和你約定的,如果約定的金額公司的賠償已經達到了,那就是合理的,如果沒有達到,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剩餘的費用。

我是一名HR,有職場困惑可以關注我哦!


HRGOGOGO


你在公司做了23年,因為家庭原因申請離職,但公司只願賠償18個月,是否合理?應該說員工自行離職,企業不需要作任何補嘗,而你的公司,可能考慮到你是單位的老員工,那麼多年為公司作出了不少貢獻與努力,才作出了補嘗你十八個月的補嘗,既然你是因為家庭原因而離職的,做人應該知足,,你應該感恩你的公司,非常人性化的決定,當然,假如你的公司辭退你,就另當別認了,最少23個月的補嘗,外加三個月的求職補嘗,這就是本質上的差別,希望你明白《勞動法》中員工自行離職與公司辭退有本質的區別,結果也完全不一樣,還是拿完錢走人吧。



往事如雲149428315


跨越2008年的經濟補償分兩段計算,2008年前用的是1995年頒佈的勞動合同法,在經濟補償方面有所不同。

按時間算,你應該是1995年加入公司的,那麼2008年國家勞動法做過一次調整,2008年前的合同約定,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離職,都會有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一個月待通知金,即所謂N+1,沒有封頂的說法。2008年之後按現有的法規及合同要求,一般主動離職沒有經濟補償,被動離職的N+1,N是2008後算起,不超12個月,基數為社平工資3倍內,+1為待通知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則可以不+1。以上為一新勞動法規要求,按此計算的話,你應該是2008-1995=13個月的經濟補償,不封頂。被動離職的話是2018-2008=10個月,有封頂,再加上之前13個月,即23個月。

特別說明的是,每個用人單位或每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有所不同,在勞動法範圍之內即可,也就是說,看你們的合同是怎麼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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