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人口的土地該怎麼調整?

兵哥哥8347


曾經是農民“命根子”的土地,雖說近些年不再那麼重要,但仍然是農民最為富有的財產。那麼,人百年之後,留下來的土地應該怎麼處理呢?

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戶口簿上還有其他成員:戶內成員依然享有承包經營的權利。

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是以家庭為單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並不是說以個人為單位享有,所以說,只要是屬於家庭成員之一,就享有該處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利。按照“增地不增人、減人不減地”的現行土地政策,如果家庭成員死亡,對土地沒有任何影響,家庭承包經營土地面積不會發生任何變化。

戶口簿上僅此一人

有妻子兒女。妻子兒女是農村戶口或者小城鎮戶口,該處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屬於其妻子兒女享有;是設區市的城市戶口,發包方可以收回耕地。因為《土地承包法》規定“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無妻子兒女。

  1. 如果在臨終前立了遺囑,說將自己承包的土地給誰誰誰,那個人又是本村人,符合承包土地的條件,則由其承包經營。

  2. 如果沒有遺囑,在世期間,由兄弟、侄兒、侄女贍養,喪事由他們操辦,則盡了贍養義務的兄弟、侄兒、侄女在符合繼續承包經營的條件下,可以進行享有該處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利。
  3. 如果沒有遺囑,在世期間,旁系親屬進行贍養,百年之後,也沒有操辦喪事,則該處土地由村集體收回。

現實情況

在現實生活中,人在百年之後,如果有子女,大多數情況下,不管其子女是否符合條件,土地都會由子女繼續承包經營;如果沒有子女,則由其侄兒侄女進行承包經營,村民對於此類情況基本沒有意見,很少發生土地被收回的現象。不過,也不僅如此,不同的地方,具體的做法也不一樣。

您認為,死亡之後的土地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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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策分析


實際上我國土地的承包政策是保持長期穩定不變的,也就是說,增人不增地,減少不減地,去世人口的土不收回,新生新進人口不分地,以家庭共同承包經營。


根據《土地承包法》二十七條、二十八條,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法律還強調,不得收回進城農戶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外嫁女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去世人口的土地打散重分。國家的總體承包政策就是保持穩定,穩定大於一切,穩定可以提高農業生產投資的積極性。

但從農村的實際出發,很多村集體都是會以村民自治法的名譽自行調整土地的。比如,村裡面開村民代表大會規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都同意,死亡人口的土地可以收回重分,雖然違背了《土地承包法》,但沒有違背絕大多數村民的意見,每家都會死老人,收回死亡人口的土地家家都一樣,實質上也是公平,合理的。但是有兩種必須注意,村委會無權私自收回死亡人口的土地,必須全村2/3以上村民同意,並且收回的土地不能歸村委會,要麼收回集體承包,收益歸集體所有,要麼收回打散重分土地,村委會不能以村集體名譽為由佔為村幹部己有。村委會未經村民大會同意,私自收回死亡人口土地的,死亡人口家屬有權申請土地仲裁機構仲裁要回自己的土地,仲裁不合法,死亡人口家庭成員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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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粑兄弟


針對於農村裡面,死亡人口,他們的土地應該怎麼處理?

其實這個問題在農村裡面找就有做法,這個永遠不用大家擔心。

今天我們就來說一說我們農村裡面這邊的實際做法的情況:



土地的經營承包權

大家都知道農村裡面的土地是屬於土地的經營承包權,並且以家庭的方式來進行承擔,所以針對於這種情況,即使一個家庭裡面,老人去世了,那麼這個土地的經營承包純羊油,戶口內其他的人員進行使用。

所以針對於土地的處理問題,總體的來說基本上都屬於繼承的方式去繼續使用這個農村裡面的土地。


土地是否會回收呢?

其實很多人都會想著在農村裡面,要是土地的經營承包者去世了,那這個土地會不會回收呢?

有些時候是可以回收的,但是還得看實際情況,比如說這個農村裡面的土地的經營承包者,他只有一個人,沒有其他的侄子侄女或者侄子侄女不給予他善良,他在養老送終全都是國家解決的問題

那麼這種情況之下,土地是有可能回收的。

在我們這邊呢,這些對於這些五保戶也就是沒有子女的人來說,對於他們的土地的一個處理的方法就是,在他養老和死亡的這段時間,這個事情是由誰來操辦的?那麼基本上他名下的土地就給予誰

比如說有一個5保戶,他的養老送終都是由於他的侄子給他操辦的,所以在死亡的時候村委就開出相關證明,把這些土地轉讓的,他的侄子名字下面


每個地方的處理方式方法不一樣。

其實我們說太多也沒有什麼用處,畢竟每個地方的土地對於死亡人口的處理方式方法是不一樣的,所以針對於這種情況,我們覺得應該要好好的啊,瞭解當地裡面的做法。

有的地方呢是可以直接收回,有的地方那是不會收回,一直到下一次長吧經營的權力分配或者土地劃分的時候才會有不同的意見。

所以針對於這種事情呢,有的呢,也是可以直接收回去的,有的又會給予她的子女或者或者給他養老送終的侄子侄女,與他同一個小隊裡面願意幫助他的這些人,進行去使用他的土地。


所以由於我們每個地方的處理方式方法不一樣,我們覺得大家應該參考當地的方式方法才是正確的。


江南農歌


死亡的人口土地幾乎不用調整,因為在農村老人死亡以後老人所遺留下的宅基地以及所有的耕地基本上都由兒子來繼承。而且農村一般老人的兒子不止一個,老人在死亡以前基本上都已經分家了,兒子都有著自己的宅基地,不同的地方分的還有耕地。因此嚴格意義上來說這些宅基地和耕地兒子是繼承了使用權。

無兒無女怎麼辦?

①財產繼承:無兒無女的也非常好辦,他們的財產同樣可以有人繼承。如果說在他們的生前有人曾經贍養過他們。而且贍養的時間比較長,他們的財產由這些贍養人繼承。而且這些無兒無女的人還可以指定繼承人,同樣把他們的財產繼承給別人,這其中包括自己的宅基地。

是本村戶口

①有宅基地:如果是你是本村的戶口,並且有本村的宅基地,他生前的宅基地上的財產你也可以繼承,但是宅基地房屋坍塌拆除以後,你就不能再使用了。這裡的宅基地就要歸農村集體所有,然後再由集體流通。這個房屋你只有修建的權利,拆除以後不能重建。

②無宅基地:如果說你是本村的人,但是你沒有在異地,你在生前又贍養過老人很長一段時間。一般情況下他的宅基地是由你來繼承的,這個是沒有疑義的。

繼承條件:首先宅基地不能是違建,不能亂佔耕地基本農田、不能超過本省所規定的面積範圍、不能是年久失修的危房等。

非本村戶口:

如果你不是本村的戶口,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以及相關的財產你也可以繼承,但是你只能是使用,一旦房屋倒塌以後你就不能修建了,還是要被本村的集體所回收。

耕地的一些情況

耕地的承包一般都是與戶對接,因此我們叫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我們所簽訂的承包合同也是與戶對接的,如果無兒無女的人死亡以後,它的土地被一些人承包著,並且還沒有到期,這些人一直可以承包,直至土地承包期滿。如果他的土地沒有被承包,其他的一些群體是沒有權利繼承的,因為戶口本上只有他自己的人而沒有其他的一些人。

如果說老人以前有兒有女,但是他們不贍養自己的老人,在外出打工,很久不回來也不寄錢財等,老人去世以後,他所有的財產以及宅基地等都不具備繼承權利。


聚焦三農瞭解事實


死亡人口的土地怎麼處理?

別忘了,農村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雖然當初分地的時候是以人口分的,一人一份,但是簽定承包合同卻是以家庭為單位的。一戶一個合同。二輪承包以後,又規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所以一個家庭有一個人死了,他的土地還是這個家庭的。不需要什麼變動。也不用怎麼處理。

但是當一個家庭戶只有一個人的時候,這個人死了,就是這個家庭戶沒了,他的土地承包合同就沒用了,所以這個土地才需要處理。情況不同,處理辦法也不同。

如果他是無依無靠的五保戶,單身一人,由國家或村集體養老送終,那麼他死後,土地應當由村委會收回另行分配。如果他是由近親屬伺候送終的,土地應當優先讓他的近親屬承包。如果他的近親屬家庭人口都是有土地的,村委會也可以收回另行承包。

同理,獨立一人家庭戶有子女的老人死了,土地應當優先讓其子女承包,其子女家庭人口如果都分有土地,村委會也是可以收回另行分配的。

但是,農村是一個熟人社會,人情社會。一般情況下,在沒有人爭著要土地的時候,村委會都不會收回土地另行分配的。


華月一牛


很多人都說:“去世的人都有土地,活著的人卻沒土地,想不通啊”,其實,這種說法是對土地承包關係的誤解。


問: 那麼死亡的人口的土地該怎麼調整?

答: 在土地承包期內,死亡人口的土地不會收回,新生人口土地也不會增加。

首先,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人口承包的。

土地的出包方是村集體,承包方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而不是以個人名譽承包的。為了維護社會穩定,提高農民自主生產經營的極積極性,土地承包關係將保持長期穩定不變,在承包期內,不會因為家庭人口的死亡而減少土地,也不因為家庭新生人口而增加土地,家庭人口去世的,土地依然歸家庭在生人口、新生人口和新進人口共有。


其次,穩定大於一切。

社會穩定取決於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大家想想,社會上每天每月每年都有很多生老病死的人口,同時也有很多新生人口,如果要做到絕對公平,去世人口的土地就應當立即收回,分給新生新進的人口,這樣做就得經常都要收土地和分土地,老伯姓知道自己土地隨時有被收回的可能,誰也不會在土地上搞規模化經濟養殖和種植發展,房地產開發商更不敢購買土地建房子,土地承包關係不穩定,農民生產積極性會受到嚴重打擊,從而影響國家經濟健康發展。


再次,政策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小範圍調整。

去世人口土地不收回,新生人口土地不增加,家庭人口共享承包地,總體上對於每一戶人來說都是公平的。但由於人口長期發展,會出現人口少的家庭繼承了較多的承包地,人口多的家庭繼承了數量較少的承包地,政策允許土地多的人將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土地少的家庭,這樣即保證了繼承土地多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又達到了土地自動供給調節。

總而言之,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是非常有利於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的,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小範圍區域內流轉,有利於土地供需矛盾互補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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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人都是有生老病死的,這個是自然的規律,是誰也阻止不了的。那麼如果農民過世後,土地又會怎麼調整呢,是直接收回還是繼續保留呢,都有著什麼樣的說法呢,今天老農就來說說這個問題。

死亡的人口的土地該怎麼調整?

要說過世的人口的土地要如何調整,其實並非不調整,不同的情況調整的方式也不一樣的。主要分過世的人有家人跟無家人這兩種情況的。

有家人的話就比較好處理了,按照家庭承包的土地,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過世的人土地自然就是會分配給家庭的其它成員耕種了,理論上雖說是不會收回土地的,但是實際上土地還是調整給家裡的其它人種植了,只不過沒有收歸村集體所有,還是一家人擁有而已。

畢竟現在的土地還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就算是家裡有人過世了,還是有人繼續履行合同的,所以不用擔心土地會被部分收回的,家庭承包的土地以前有多少,就算是少了一個人還是會有多少的。當然如果是新生兒的話,也別抱怨怎麼沒有分配新的土地了。

而對於沒有家人的農村老人過世,這類老人就是村裡面的五保戶了,一般村裡都是會為其養老的,未來老人過世後,土地跟宅基地都會收歸村集體所有了。反正對於沒有繼承人的老人過世後,土地跟宅基地都是會沒有的了,所以一般情況下村裡都會負責養老,老人也是享受著晚年的生活了。

總之,農民的具體情況決定著過世后土地的歸屬的,正常情況下都不強行收回土地的,農民的土地都是會嚴格保護的。也只有沒有子女了才會出現過世土地被收回這種情況了,這大家記得這點就好了。


深山老農民


土地30年不動搖制約了土地的調整,目前是去人不減地,這是國家政策, 暫時這一狀況無法改變,人死亡了土地不能抽掉,還是有原來的主人承包,這就是現在的政策,恐怕這種狀況需要維持很長時間,只有30年以後才能改變。

以前老人去世原主人只能在種一年,下一年誰家添孩子了,土地直接給誰家,都是小規模的調整,我們這裡一直都是這樣,大家都沒有意見。

如果這家的女孩結婚,第二年男孩也結婚,這樣土地就不用動了,自動轉給媳婦就行了,我們老家都是以生產隊為主題,不和村委會牽涉,那個生產隊的事有隊長負責協調,比如這個生產隊今年結婚的女孩多 死亡的也多,多餘的土地大夥分,這是以前的辦法。

現在土地30年不動搖,添人不給地,去人不去地,但是很多家庭慢慢也能持平,比如他家孩子結婚,需要土地,多年以後肯定會有老人去世,所以也就持平了,比如這家一個姑娘,一個兒子,姑娘的地給兒媳,所以真正沒有土地的農村人很少,雖然土地30年不動搖但是時間久了都能持平。

目前死亡人口的土地無法調整,但是慢慢他家肯定也會增加新人口,時間久了基本就持平了,所以農村土地即使不調整也無所謂,大家說對嗎?


大海傳媒


對發問,談下個人意見與眾友交流。 首先,這個問題眾友十分關心,怎麼辦,有路可走嗎,大家各有各的“理由”了,屈指算來,從“大包乾”實行到今天,已經三,四十年了。這期間,有許多人已經不在了,這是一個現實問題。另外,從“大包乾”分地後,有增加了不少新的人口,這群人不在少數,他們無地可分也是個問題。 其次,中央政府,對農村土地政策是以穩為主,“大穩定,小調整”。“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從目前形勢看,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尖銳。 第三,中央政府以穩為主的戰略定位符合今天國情,民情。 發問,人走了,地還在,對此,一村一地情形千差萬別。 打亂,重分不可能,也不現實。對此,發包方即村委會,可召開民主大會,針對人不在,地卻在的情況,通過“一事一議”表決。 中央的宏觀戰略是穩,沒有不可小調整的限制。 由上,如果,我說得是如果,一村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村民有打亂,重新劃分的動意,未償不可。 但是要統一大家的思想,觀點及利益平衡是一件十分費力,難做的工作。 農村工作千頭萬緒,關乎千家萬戶,怎麼做,如何做,要走群眾路線,群眾說了算。 這一話題鋪開說,很多。在這本人只是說了一點看法,歡迎大家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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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農村的根本,特別是在第二輪土地發包之後,很多的新生兒都沒有分得承包田,這對於農村的發展有一定的影響。也可以說,在農村最容易出現爭端的就是土地了。那麼,農村死亡人口的土地怎麼處理?

在土地未確權之前,這類土地還是有一定的爭議的。比如說,出嫁女是否能夠繼承土地的使用權,以及村委會是否能夠收回死亡人口的土地等。


1、死亡人口有直系親屬或者子女。這種情況下,其直系親屬或者子女可以繼承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直至承包期結束為止,村委會無權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特別是在其直系親屬或者子女的戶口不是農業戶口的情況下,村委會仍不能擅自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2、死亡人口無子女、配偶,但是有其他的旁系親屬。這樣的情況,村委會仍然不能隨意的收回死亡人口承包的土地。在其死亡之後,如果其旁系親屬向繼承死亡人口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或者使用權,村委會需要滿足其旁系親屬的繼承需求。如果其旁系親屬放棄了經營權和使用權,那麼村委會可以將死亡人口的承包土地收回納入機動地的行列或者再次進行分配。

3、死亡人口是絕戶。也就是說死亡人口無子女、無其他的直系和旁系親屬,孑然一身。這類人口有一部分是以前的五保戶,如果五保戶生前將自己的承包地通過遺囑的方式留給了某個長期照顧他的村民,那麼村委會也要尊重其意願讓其繼承土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如果其沒有遺囑或者也沒有其他的意願,那麼在其死亡之後村委會就可以合理的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了,可以納入機動地,也可以再次進行承包。

在土地確權之後,情況又有了一些變化。比如說死亡人口在確權時將承包的土地以“共有”的方式進行確權,那麼在死亡之後,其土地確權共有人就可以以土地確權共有人的方式來繼續保留死亡人口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是保留而不是繼承。同時,在土地確權之後,村委會更不能隨意的收回死亡人口的土地。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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